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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解读2011.4•GB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1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1.0.2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1的规定。•注释:•居住区根据人口规模进行分级配套是居住区规划的基本原则。分级的主要目的是配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相关设施,配置水平的主要依据是人口(户)规模。现行的分级规模符合配套设施的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合理性。•居住区三级规模的划分,主要依据为: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中三个不同层次的要求;能满足配套设施的设置及经营要求;能与现行的城市行政管理体制相协调。•■居住区的规划结构•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结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注释:•居住区规划结构,有以居住小区为基本单位、以居住组团为基本单位、以居住组团和居住小区为基本单位组织居住区三种基本形式(图1-4)•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结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注释:•居住区的规划结构,是根据居住区的功能要求综合地解决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公共绿地等相互关系而采取的组织方式。居民的活动规律和特点是影响居住区规划结构的主要因素(图1-5)。•居住区规划设计原则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图1-6);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城市居住区•2.0.1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图2-1)。■城市小区•2.0.2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组团•2.0.3一般称组团,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区用地(R)•2.0.4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住宅用地(R01)•2.0.5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2.0.6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道路用地(R03)2.0.7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居住区(级)道路2.0.8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小区(级)路2.0.9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组团(级)路2.0.10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宅间小路2.0.11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公共绿地(R04)•2.0.12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配建设施2.0.13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其它用地(E)2.0.14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公共活动中心2.0.15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道路红线2.0.16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线2.0.17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日照间距系数2.0.18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建筑小品2.0.19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住宅平均层数2.0.20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住宅类型(表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2.0.21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2.0.22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人口毛密度和人口精密度2.0.23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2.0.24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和住宅建筑套密度(净)•2.0.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2.0.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与住宅建筑面积精密度•2.0.27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2.0.29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住宅建筑精密度•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平均层数2.0.20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住宅类型(表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2.0.21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2.0.22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人口毛密度和人口精密度2.0.23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2.0.24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和住宅建筑套密度(净)•2.0.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2.0.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与住宅建筑面积精密度•2.0.27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2.0.29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住宅建筑精密度•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建筑密度•2.0.31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率•2.0.32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停车率和地面停车率•2.0.32a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32b地面停车率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拆建比•2.0.33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3用地与建筑•用地•■居住区规划总用地构成•3.0.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注释:•居住区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本区居民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也称公共用地)、公共绿地以及把上述三项用地联成一体的道路用地等四项用地。•其他用地包括居住区外围的道路用地(如独立组团外围的小区路、独立小区外围的居住区级道路或城市道路),在本区内安排的非为本区居民服务的各类建筑和设施用地,保留的各类用地和不可建设用地(图3-1)。•■居住区用地构成•3.0.2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规定。•注释:•居住区、小区、组团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比例关系要与居住区、小区、组团的居住人口规模对应,必须再规划中统一安排、统一核算用地平衡。•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作用主要为:对居住区、小区和组团土地使用现状进行分析,作为调整用地制定规定的依据之一;进行方案比较,检验设计方案用地分配的经济性和合理性;是审批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3规定。•注释:•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建筑气候分区、居住区规模、住宅层数三项因素决定。居住区所处建筑气候分区及地理纬度对日照间距要求大小不同,导致居住密度和相应的人均占地面积有明显不同;居住区的规模不同,需配套的设施不同,导致人均占地面积不同;住宅建筑层数越高,所能达到的居住密度相应较高,人均所需居住区用地相应就低一些。•对低层住宅的用地指标,控制上限,以限制建过多的底层住宅。对中高层住宅上下限指标要求较严格,以限制只有在要求达到一定的密度而多层住宅又达不到所要求的密度时,才考虑建中高层住宅。•一般情况下,纬度较高的地区采用上限,较低的地区采用下限;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较高的居住区采用上限;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较低的居住区采用下限。••建筑•■居住区内建筑分类•3.0.4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居住区规划布局•■规划布局•4.0.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图4-1),并应遵循下列原则: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4.0.1.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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