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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XX年渡口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为了确保渡口船舶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省、市各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安全第一”等重要指示精神,做到责任落实到人,措施落实到位,特制定渡口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一、渡口渡运船舶应具备各种安全措施,做到经常检查,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经常维修船舶爱护船舶,并与每年的收入中提留部分资金作为维修费用,严格做好年度检查前的维修工作,并按时申请检验,保持渡船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二、严禁无证驾驶渡运船舶。渡船必须经过上级技术监督和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并取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后方能投入渡运,渡工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培训后,掌握一定法律规范和安全常识持有效证书方可上岗,且严禁酒后驾船运渡。三、渡船上应设置航向、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预测气候变化情况,遇有台风、洪水应立即停止运渡,七级以上的风力不得驾船渡运。船上救生器具和消防器材要齐全,并将其放置在明显易取得位置,以防万一。四、渡船和渡工必须对所运载的旅客的安全负责。为确保旅客安全,在渡运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吨位、载员人数标准运载旅客,严禁超员运载和人货混装,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及各类化学危险物品,违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到吊销营运执照和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五、渡船必须在规定的航线上航运,不得擅自改变航线。渡船应作为渡运旅客的专用工具,经营者不得转借他人驾驶或改为其它运输,渡船及所有渡工严禁参与走私贩私和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六、渡船及渡工对旅客应保持文明服务,合理收费,维持好旅客秩序,扶老携幼,不得随意抬价提价,坑害旅客。七、渡口、渡船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和安全部门的监督检查,应接到监督部门整改意见后必须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继续投入营运,因整改不力,责任不落实而造成运输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责任书期限: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X镇人民政府(盖章)X村委会(盖章)代表:代表:X年X月X日
本文标题:XX镇渡口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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