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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隐私权概说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网络传播与隐私权•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论文,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时至今日,生命的权利已经变得意味享受生活的权利—即不受干涉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他人分享”。这一权利就是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宁居权;•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隐私(privacy),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我国有的学者对隐私的内容进行了概括式的总结,认为隐私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隐私权的法律特性•首先,隐私权属于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其次,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隐私权可以抛弃,也可以被隐私权人用以获得收益。隐私权人可以自行披露隐私,也可以授权他人对外传播,并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报酬。•最后,隐私权是一种得克减的权利。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政府有权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限制甚至剥夺,以维护国家利益。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一是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最基本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二是对单项属于隐私的事项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三是明文规定禁止擅自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侵害隐私权的方式•一在传播内容中公布、宣扬隐私•二在采集信息的活动中侵入私生活区域。侵害隐私权的排除•(一)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的原则.是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二)当事人同意•(三)使之不可辨认•《南宁晚报》刊文批评某公司职工谢某虐待打骂80岁老父,谢向法院诉称报道失实,并干预其家庭内部事务,侵犯隐私。法院经两级审理,予以驳回。谢某是普通职工,不属于“公众人物”。他同老父若是一般争执不合,确实属于家庭内部事务,旁人不应干预,新闻媒介也不宜公开报道。但是现在他对耄耋老翁打骂、不给吃饭等行为,已具有虐待的性质,而虐待老人是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由此引起了居住小区内公众的关注,新闻线索就是小区居民向报社提供的。当记者前往采访时,有十多位居民向记者提供情况,要求制止这种行为,表明在这个问题上,谢某在这个区域内已经转化为“局部的”、“非自愿的公众人物”(involuntarypublicfigure)了。新闻媒介予以报道,是为了维护老年人的正当权益,弘扬正气,制止歪风,是无可指责的。•上海某男子,因幼年患小儿麻痹症而跛,独身。与一外来打工妹相遇,同居,后分手。女方回乡生一子,取名毛毛,l993年夏带来上海认父。男方认为自己缺乏生育能力,否认是自己所生。女方代其子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履行抚养义务。法院依法进行亲子鉴定,确认是男方所生,判决男方承担抚养义务。男方表示要担负起父亲的责任。社会反映很好,但也有人提出是否涉及隐私权问题。这一事件的主要情节,如两位当事人过去的同居生活,男当事人的残疾以及自感缺乏生育能力等,均属隐私。但记者在采摄前就已征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摄制者说:如果他们“说一声‘这是我的隐私,你们无权干涉’,那我们也只好‘打道回台’,也就不会有《毛毛告状》了。……没想到他们很洒脱,在镜头面前直抒胸臆”,“我们感谢两位当事人的合作,我们成了朋友。•浙江金华有一对夫妻因故发生纠纷,对所生儿子做亲子鉴定,证明确系亲生,消除了误会。《金华日报》发表《你是我们的亲生儿子!》对此作了报道,但对夫妻均使用化名,并在文后注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文中有关当事人的姓名系化名。这对夫妻以公布隐私、侵犯名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以文章已经隐去当事人姓名、公众不能辨认为由,驳回原告诉求。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2004年10月18日下午,著名导演冯小刚的贺岁新作《天下无贼》在北京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北京〈明星BIGSTAR制作了一篇〈明星住宅地图〉的报道、将其家庭住址登报而气愤难平,和该周报记者起冲突。他说,有不良人士拿着报纸,找到他们家附近,总是骚扰他的正常生活,对此表示了强烈的愤慨。媒体报道公众人物隐私应该受到的限制其一是公共利益原则,即大众知情权不得侵犯与公众利益无关的隐私。其二是不得滥用权利原则,即不得恶意捕风捉影去推测,甚至编造公众人物的隐私去达到某种目的。其三是公众人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即不得以侵害人格尊严为目的。•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你是否赞同取缔人肉搜索•2007年底,一个叫姜岩的31岁女子,因为丈夫有了第三者想与其离婚,从24楼跳下自杀。她生前写下的、后来广为人知的“死亡博客”中,将其自杀原因归咎于丈夫王菲的不忠,并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这些内容在网上公开后,论坛众口一词痛骂“负心郎”王菲与第三者。网友展开了“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诸网络。王菲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在现实生活中,王菲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其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王菲辞退。王菲不堪压力,起诉了相关的网站,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此案尚未审结,但由此引起的有关隐私权法律问题令人深思。
本文标题: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优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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