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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汪相连公支系宗亲联谊会理事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相连公支系宗亲联谊会理事会性质:民间自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二条相连公支系宗亲联谊会理事会宗旨: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传承并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及家族优秀文化之精髓;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尊宗敬祖,与时俱进;促进社会和谐,优化传统家风;增强家族凝聚力,团结互助;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家族的繁荣昌盛而努力奋斗。第三条联谊会以川黔滇渝相连公支系宗亲所居地域为覆盖区域,家族内部不分男女、不论长幼、不计贫富、不限地域,均是平等自然会员。第四条家族会员入会自愿、离会自由。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产生程序第五条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家族理事会议选举出的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改变任期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决定方式为“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当选”。常务理事职数可视情况临时决定,原则不同覆盖区域均要有族亲担任常务理事。第六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家族理事会议或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在全体理事会中产生,理事长、常务副事长、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产生。全体家族理事会员会议或会员代表会议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日常事务。遇家族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全体家族理事会议、会员代表会议决定或全体理事会常务会议决定(到会理事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无效,参会理事无过半表决同意会议所议结果无效)。第七条家族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下设对外联络组长、财务组长、事务监督组、法律顾问、家族事务基金会长等。上述人员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议定、任命。第八条对本理事会有特殊贡献、热心支持家族事务的海内外族亲及社会各界贤达,均可在本会担任名誉理事。名誉理事不需选举,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第九条本理事会相关工作人员性质为义务服务。第三章职责与任务第十条常务理事会职责、任务(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贡献力量。(二)有序组织召开全体家族会员会议、会员代表会议、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组织召开理事会下设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或研讨会议)。(三)加强本家族会员同其他宗亲会或社团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四)适时客观反应家族群众需向各级反映的相关情况和要求。(五)模范遵守、执行本章程及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为家族事务积极出谋划策。(六)制定年度财务计划并监督落实。(七)按照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全体家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及临时会议。(八)向全体家族会员会议、会员代表会议和全体理事会议报告家族事务工作及财务管理工作。(九)对各项事务、业务人员资格审查。(十)发动和接受族贤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十一)定期组织对辖区《族谱》和《族志会刊》进行修订、延续,确保《族谱》和《族志会刊》编辑合理、来源清楚、叙事准确周详、评价客观公正。(十二)适时组织为弘扬宗功祖德,缅怀先祖先祠而进行的祭祀活动。(十三)即时组织对辖区内的家族进行调查登记及文化交流、族内事务联络的相关事务及活动。(十四)及时组织扶贫济困、奖励勤奋、增进友谊、互帮互助的各类族内福利活动。(十五)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及收支决算。(十六)确定和组织修改本会章程。(十七)组织和确定理事会机构人员选举和任免事项。(十八)为家族事务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的其他家族事项。2第十一条理事会秘书长职责、任务(一)根据会议决定,拟写及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拟写年度收支决算报告。(二)根据会议决定,负责相关会务工作、家族档案保存工作、家族后勤保障工作。第十二条理事会对外联络组职责、任务:负责按照常务理事会议要求,准确、及时开展家族事务相关联络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联络语言文明,意思表达准确。第十三条理事会财务组职责、任务:负责对家族事务中所产生的账务进行建账管理,及时进行财物决算,严格做到收支有凭据、账目有细目、处置有原则、经费保管安全、钱帐无误差。第十四条理事会事务监督组职责、任务:严格执行家族会议精神,全面对家族各项事务进行监督,确保各项家族事务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发现问题早汇报。第十五条法律顾问职责、任务:负责对家族事务、家族理事会的各项工作提供法律咨询,确保各项事务的合法性;适时为家族事务提供法律援助;为家族成员非家族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第十六条家族基金会职责、任务:加强对基金会人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开源节流,全面组织开展基金会资金的募集工作,确保基金会人员、经费不出问题。第四章担任家族职务条件和议事程序第十七条担任家族理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合法公民;(二)本人热心家族事务,且有突出贡献;(三)属汪姓宗亲;(四)本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各级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五)对居住辖区有一定的威信和感召力;(六)本人无社会道德所规范的不良行为或嗜好;(七)在族中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尊崇孝道、乐善好施;(八)极赋正义感、公益心,为人正派,处事得体,待人和蔼;(九)对社会事务及家族事务有极强的认知能力和辩别能力;(十)家族中公认的,一直以来热心家族事务,为家族事务作出过突出贡献的宗亲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议程序规定(一)召开家族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时,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没有出席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上述人员均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由理事长委托到副理事长或者常务理事主持。家族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所议事务应会前提前与参会人员进行沟通。(二)召开全体家族会议,会议议题出现较大分歧时,通过参会宗亲表决形式进行,有效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方式形成。(二)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开会,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形成决议。对不利于常务理事会团结的理事,可通过家族全体会议以过半数通过,进行民主罢免;家族全体会议休会期间通过家族常务理事会议过半数通过,进行民主罢免。附件:相连公支系宗亲联谊理事会基金会章程第一条相连公支系宗亲联谊理事会基金会(以下简称为基金会)由家族理事会筹委会发起组建。第二条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注册、报备,基金会会长为独立法人。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发展家族事业,支持与推动家族教育事业和家族生活条件改善与发展之努力。第四条基金会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法开展开展各项活动。第五条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家族常务理事会,基金会会长由家族常务理事会一名积极支持基金会的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以或对基金会捐赠、募集资金具有突出贡献的宗亲担任。基金会领导成员由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工作人员3名组成。上述人员的产生本着对基金会有利的原则,由家族常务理事会理事三个以上推荐,提交家族全体会3议或家族常务理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由家族理事长进行任命或撤换;任职人员每届任期三年。第六条基金会的职责、任务如下:(一)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二)聘任名誉会长、管理顾问;(三)审议会长提出的工作报告以及基金会的预算决算报告;(四)为基金会积极募集资金;(五)讨论决定基金会各项重大决策。第七条基金会工作人员权利和义务:(一)遵守基金会章程;(二)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三)根据需要为基金会提供义务服务;(四)积极为基金会募款;(五)以基金会名誉参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社会活动;(六)向基金会推荐符合基金会宗旨的资助对象。第八条会长办公会,根据基金会的需要,由会长召集。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人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参会人员半数通过方可有效。第九条基金会会长为法人代表,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和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第十条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一)基金会的发起基金由宗族人士捐赠;(二)社会各界、国内外团体与个人的捐助;(三)基金会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投资委托收益及其他收入。第十一条向基金会捐赠和资助的方式:(一)向基金会捐赠或资助可采取用现金或实物的方式,基金会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愿意,选择支持、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种公益事项的对象。(二)向基金会捐赠或资助均为无偿形式,其捐赠的财物所有权属基金会。(三)基金会收到没有任何特定说明的款项均属捐赠性质。第十二条基金会依法从事能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为目标的各类投资。第十三条公益性的开支不得动用基金,应由基金会盈利分配后的公益金内支出。第十四条基金会盈利分配比例:(一)按20%-40%的比例提取公积金,用于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增值;(二)按60%-80%的比例提取公积金,用于公益性的支出,具体分配比例由家族常务理事会决定。第十五条基金会实行独立核算,并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基金会的财务进行审查和监督。第十六条基金会积极扶持需要资助的本族老弱病残者,支持家族公益设施的建设,承担修缮家谱的费用,承担祠堂纪念馆修建、维修等相关费用,承担祖坟修建、维修等相关费用,承担追寻、回购祖上遗物等相关费用,承担追讨我祖之产业的相关费用,第十七条基金会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特别优秀青少年人才提供支持和奖励,扶持困难家庭优秀学生完成学业。第十八条基金会可根据捐赠人的愿意为其设立公益性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由专职人员管理。第十九条基金会如需终止,必须由会长、副会长、秘书组成的办公室会议提出意见,经家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与原捐赠人协商处理基金和财产。第二十条本章程服从于国家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家族常务理事会。(二0一三年十月十九日通过)
本文标题:汪相连公支系宗亲联谊会理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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