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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中小学教师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肃师德师风,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青少年宫及民办教育等机构的教师。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中小学教师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给予中小学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本规定处理及处分种类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调离工作岗位、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2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第六条中小学教师受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当年度评优树先资格。中小学教师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晋升及聘任高一级职务,取消当年度评优树先资格。中小学教师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不得晋升及聘任高一级职务,取消两年内评优树先资格。中小学教师受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不得晋升及聘任高一级职务,取消两年内评优树先资格。中小学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中小学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解除聘用合同。学校领导干部违规的,依据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第七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3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的;工作日中午饮酒及酒后进课堂的;工作期间从事打扑克、玩游戏、上网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以及上课期间拨打手机的;(五)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六)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八)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九)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一)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第八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七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4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九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通报批评、警告和记过处分,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第十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第十一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二条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成立调查组,对教师违规行为进行核准和查办。重点查处群众来信来电投诉举报、上级领导和部门批转督办、网络舆情和媒体关注的违规案件,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对在职教职工存在违规行为监管不严的,以及造成恶劣影响的,追5究相关单位及领导的责任。第十三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泰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文标题:中小学教师违规行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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