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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来源:本站|作者:原创|日期:2010年6月1日|浏览60次]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由省经委归口管理,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资金)。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我省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经委、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经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以下事项:(一)产业集群核心企业的关键项目和公共项目;(二)企业技术创新和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三)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四)资源节约、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现代物流公共服务项目;(五)地方区域经济比较优势项目;(六)有关中小企业服务平台项目建设;(七)创业基地建设的创业项目;(八)对外合作和国内外市场开拓项目;(九)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第七条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一个项目二者选择其一,不得重复申请。(一)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10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二)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三章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经济效益良好;(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四)拟建项目情况及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十一条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各市州经委、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中小企业申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第十三条各市州经委会同财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第十四条各市州经委会同财政局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五条各市州经委会同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附件)、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经委、省财政厅。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专家评审后的评审意见排列顺序。第十六条市州申报的项目由省经委初审汇总,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第十七条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市州财政局,市州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第十八条企业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经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州经委、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市州经委、财政局于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第二十二条各市州经委、财政局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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