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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2页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开发区英萃路32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震,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指山市翡翠新区河北东路9号卓达山水青城售楼处。法定代表人:赵相雨,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事项: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8719元或查封位于五指山卓达山水青城项目同等价值房屋。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日,申请人经投标,依法被确定为被告五指山卓达•山水青城项目第一标段的中标人。其后,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作为总承包单位承建五指山卓达•山水青城项目第一标段工程。承包范围为15#地块1#~5#住宅楼,合同就承包价格、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在2013年9月23日完工,2017年5月,经被申请人复审,工程款共计43288800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0008719元至今未给付。第2页共2页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使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此致五指山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9月11日
本文标题: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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