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卫生法中国医科大学社会科学部李江绪论第一节卫生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第二节(从略)第三节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第四节卫生法学的教学目的和学习方法第一节卫生法学及其研究对象一、卫生法学的概念和特征(一)卫生法学的概念1.卫生法学是以卫生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2.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二)卫生法学的特征1.卫生法学的时代性2.卫生法学的边缘性3.卫生法学的社会性4.卫生法学的科学性5.卫生法学的综合性6.卫生法学的实践性二、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具体地,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卫生法的本质■卫生法的实践■卫生法的理论第三节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一、卫生法学与法学:一般与特殊二、卫生法学与医学:理论医学,保护健康三、卫生法学与医学伦理学:相辅相成四、卫生法学与医学社会学:均有双重属性五、卫生法学与卫生管理学:准则、依据六、卫生法学与卫生经济学:法的条件第四节卫生法学的教学目的和学习方法一、卫生法学的教学目的1.培养合格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发展卫生事业3.提高卫生执法水平4.维护公民健康权利二、学习卫生法学的方法1.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分析的方法第一章卫生法概述第一节卫生法的概念第二节卫生法的基本特征第三节卫生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卫生法律关系第一节卫生法的概念一、卫生的释义从一般字义来讲,卫生即养生、保护生命。从医学上讲,卫生一种最为简单的解释是指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健康状况。从法律上讲,是指以健康为目的的保护和促进卫生的行为,如卫生防疫措施、卫生保健服务等。由于现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和条件不断变化,特别是随着健康权益概念的演变,卫生范围逐渐扩大。所以法律上的卫生比医学上的卫生要广泛。二、卫生的范围卫生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卫生范围是指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产安全、社会保障等。狭义的卫生范围则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主要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中医药等方面。三、卫生法的概念1.概念: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卫生法是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含义: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卫生法是卫生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四、卫生法的意义1.卫生法按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2.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卫生法典命名的狭义卫生.3.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则是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不仅存在于卫生法典中,而致也存在于其他卫生立法中。4.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卫生法典,但是不能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我国还没有制定卫生法典.5.本课程所称的卫生法,如无特别说明皆指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第二节卫生法的特征一、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二、卫生法是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三、卫生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四、卫生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第三节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一、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卫生法立法精神、适用于卫生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卫生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依据,是卫生法所确认的卫生社会关系主体及其卫生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卫生司法活动中起指导和制约作用。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一)卫生保护原则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二)预防为主原则①任何卫生工作都必须立足于防;②强调预防并不是轻医疗;③预防和医疗都是保护健康的方法和手段。(三)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四)保障社会健康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人具有社会性,要参与社会的分工与合作,所队就要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健康利益。这是个人对公众的责任。(五)患者自主原则保护患者权利的观念是卫生法的基础,而患者的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第四节卫生法律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具有卫生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1.卫生法律关系是既存在于平等主体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法律关系。2.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3.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4.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二、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构成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任何一个卫生法律关系都必须同时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一)卫生法撑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卫生法律关系、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简称当事人。依照卫生法的规定,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任何一个卫生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方当事人。两方以上的,称为多方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2.在卫生法律关系中,有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双方可能都是一个人,这种情况称为单数主体,有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一方或者双方可能是两人以上,这种情况称为多数主体。3.在有的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即谁是权利主体,谁是义务主体,都是具体、明确、肯定的。(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它包含三层含义:①权利主体有权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⑥权利主体有权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自己的某种利益;⑦权利主体有权在自己的卫生权利遭受侵害或者义务主体不履行卫生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它也包含三层含义:①义务主体应当依据卫生法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②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对于权利主体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义务主体不承担义务;⑦卫生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既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是将当事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它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表现同一个卫生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般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利益、行为、物和智力成果等。1.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它是人身利益的一部分,包括人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是我国卫生法的基本目的。2.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随行义务的活动,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将引起法律制裁。3.物。是指现实存在的,能够被人所支配、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物与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行为相联系,最能体现主体的物质利益。4.智力成果。是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属于精神财富,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智力成果可以转换成一定形式的物质财富。保护智力成果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是卫生法的一项基本任务。
本文标题: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43351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