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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章程2006年9月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为ChinaAssociationforMentalHealth缩写CAMH。第二条本会性质:由我国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具有跨学科、跨行业的特点,是发展我国心理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和提高全民心理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全国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界等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心理卫生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培养儿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预防心理疾病,维护心理健康,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质。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第五条本会会址在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安康胡同5号,邮编100088。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采取适当措施提高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功能及道德品质,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二、围绕心理卫生学科落实国家优生、优育、优教的三优政策。三、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心理卫生学科发展四、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专职和兼职心理卫生工作者。五、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卫生的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六、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卫生领域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标准制定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认证。七、开设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业务及兴办实体。八、促进民间心理卫生国际科技合作和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组织科学研究与考察。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心理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十、推荐心理卫生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心理卫生领域里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资深会员、外籍会员。第八条各类会员条件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志愿申请为本会会员。一、个人会员1、高等院校毕业,具备有中级以上心理卫生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者。2、从事心理卫生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3、其他科学技术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二、团体会员凡热心支持心理卫生事业的医疗、科研、教育或其它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三、资深会员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职称,具有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热心支持协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四、外籍会员外籍心理卫生专家,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心理卫生事业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心理卫生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心理卫生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第九条入会程序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由本会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办理,经常务理事会审批,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本会备案。团体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资深会员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聘任。外籍会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和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授予证书。港、澳、台地区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第十条各类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3、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团体会员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并进行监督。三、资深会员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可终身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并可免费获取本会年度活动计划表、学术期刊和所在专委会论文汇编。第十一条各类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个人会员1、执行本会决议决定;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4、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二、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义务相同(略)三、资深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对心理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活动。第十二条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第十三条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一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证作废。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或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或聘书。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授予荣誉职务;六、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下秘书长为兼职时,设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本会本届卸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理事长,任期一届。第三十条本会设名誉理事,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任为名誉理事,任期为一届。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第三十二条本会依据专业发展的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分会)。但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专业委员会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其冠名为“中国心理卫生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其所有活动应按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由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荐正副主任委员,其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并颁发证书。专业委员会(分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三十三条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干部,组成办事机构。第三十四条本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实施业务指导。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中国科协项目拨款;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本会的经费管理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社团财经法规和制度。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四、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到民政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生效。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会会徽外部轮廓是头侧勾像,上部为彩虹,背景为中国地图,“1985”为中国心理卫生协会成立的年份,图内的文字分别为中英名称。第
本文标题: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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