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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红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文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5.1主席令第92号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2003.1.20国务院令第367号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5.26国务院令第407号24《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05.6.1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5《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97.5.28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6《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1994.2.28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已经国务院批准1999.8.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8《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1999.8.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号9《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航总局2003.5.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航总局第30号令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2003.8.1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第2号令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9.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1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9.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1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2002.1.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14《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11.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号15《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2004.7.1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16《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1.1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17《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6.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1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1.1主席令第21号19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2000.3.4国办发[2000]34号2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5.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2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7.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2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7.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2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6.18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2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2001.7.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2号25《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省政府2000.8.19省政府令第98号26《玉溪市红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区政府办2005.6.22玉红政办发[2005]43号案》二、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共3项)第一项核发、审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九条:“经过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云南省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级核发,并实施年度审验。收费许可证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2)《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五条:“《收费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分级核发,中央驻昆收费单位和省属收费单位,由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中央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州、市的收费单位和地、州、市属收费单位,由地、州、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其他收费单位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第六条:“《收费许可证》依据国务院及国家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核发。”第十三条:“《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度审验同时进行。”(3)《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第四条:“年度审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社会监督的原则。省物价局统一管理全省年度审验工作,并负责中央驻昆单位和省属收费单位的年度审验工作;各地、州、市物价部门负责中央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州、市的收费单位和地、州、市属收费单位的年度审验工作;其他收费单位由县级物价部门负责年度审验。”(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法规,调控市场物价水平、规范收费等行为;制定全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范围、原则、办法和调整方案;依法制定和调整实行地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组织全区《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审验;组织做好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参与垄断性行业重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并提出价格建议;研究提出重要储备物资管理费用标准、补贴和出库价格建议;协调重大价格矛盾和争议;审批和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的标准;组织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缴费登记卡》的发放和管理,做好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监督、指导、协调全区收费和收费管理工作。”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价格和收费科。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4、执法职权:依法对价格和收费进行管理。5、执法责任:(1)、行政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2)行政侵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第121条及第四节第134条第1项、第7项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第二项标价签内容和方式的监制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价格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2)《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示或者明码标价;实行公平、公正交易和诚实信用的服务,禁止价格欺诈;不得操纵、哄抬市场价格、巧立名目变相提高价格或者加收费用;不得从事无服务事实和强行服务收费。(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4)“玉溪市红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第五项第一条规定:…….玉溪市红塔区价格监督检查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要求,承当指导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处理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的职能。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红塔区价格监督检查所。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8人、在职6人。4、执法职权:依法对全区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方式进行监制。5、执法责任:视情节轻重,依据《玉溪市红塔区发展计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实施办法》承担下列责任:(1)、通报批评。(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3)、停职检查。(4)、取消执法资格。(5)、取消年度内评先、优资格。(6)、调离工作岗位。(7)、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本局依法承担国家赔偿的案件,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追究赔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项核发《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许可证》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对重要经营服务性行业,可实行收费许可证和年度审验制度。(2)《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按本办法规定从事重要经营服务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经营性组织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输《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第五条:《收费许可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县以上物价部门分级核发:中央和省级驻昆单位以及省物价局指定的重要单位由省物价局核发;中央和省级驻其他各地、州、市所在地的单位,由省物价局核发或委托地、州、市、县物价局核发;地、州、市属单位,由地、州、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发;以上范围外的其他单位,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发。(3)“玉溪市红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第五项第一条规定:…….玉溪市红塔区发改委价格和收费管理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要求,承当指导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处理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的职能。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价格和收费管理科。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4、执法职权:依法核发《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许可证》。5、执法责任:视情节轻重,依据《玉溪市红塔区发展计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实施办法》承担下列责任:(1)、通报批评。(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3)、停职检查。(4)、取消执法资格。(5)、取消年度内评先、优资格。(6)、调离工作岗位。(7)、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本局依法承担国家赔偿的案件,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追究赔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二)行政处罚(共28项)第一项:收费单位使用未经年度审验的收费许可证或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收费单位使用未经年度审验的收费许可证或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价格和收费科。3、执法岗位职数:3人。4、执法职权: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5、执法责任:。第二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第三项: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第四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第五项: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第六项: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第七项: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第八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第九项:收费单位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第十项:收费单位超出《收费许可证》核准的收费事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的。第十一项:收费单位擅自转让、涂改、复制、借用《收费许可证》的。第十二项: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第十三项:收费单位使用未经年度审验的收费许可证或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的。第十四项:不明码标价的。第十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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