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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包括与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港口企业、航运企业、代理企业等)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从业资格管理适用于本规定。前款所称从业资格包括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考试大纲和题库、制定考试及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和程序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负责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试和从业资格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实行考培分离、分级监管的原则。第五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建立健全培训管理档案和制度,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熟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储存的港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题库、考试及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采用上机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不得收费。组织考试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人员名单。第八条从事危险货物储存的港口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名参加考核。报名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考核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二)企业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经考核合格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动工作单位可不再参加考试,但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说明。第三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十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资格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及编号,分别由组织考试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题库、考试及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和程序开展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考核采用上机考试的方式进行。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题库、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开展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第十二条参加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无妨碍从事相应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第十三条组织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和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在10个工作日之内颁发《资格证书》。第十四条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需要换发的,应当在期满前90天内,由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或其从业单位所在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培训经历;(二)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内的相关从业经历;(三)上述从业经历中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申请换发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由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证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申请换发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累计时间不满2年的;(二)有效期内累计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且培训合格的学时未满16个小时的;(三)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四)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五)受到限制从业的刑事处罚的;(六)将本人《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或违反规定兼职的。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员,应按照本规定重新参加考核取得《资格证书》。第十七条使用装卸管理人员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与装卸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以下信息:(一)被聘用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二)被聘用人员的《资格证书》;(三)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八条组织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考试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和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第十九条考试合格的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其所在执业单位应当向申报和装箱业务管辖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资格证书》。执业单位有跨辖区申报或装箱业务的,在取得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后,还应当到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跨辖区执业签注。办理注册登记的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通过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二)已与装箱单位或具有船务代理、货运代理资质的申报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三)不得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申报和装箱单位执业;(四)已接受过执业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能够满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1.3章要求的培训;(五)首次申请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注册登记的,应当经过在同一个申报和装箱单位连续3个月的危险货物申报和装箱业务实习。符合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注册登记的决定,同意注册登记的,应当颁发相应申报和装箱检查业务范围的《资格证书》,不同意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第二十条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经注册登记,获得《资格证书》后,在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申报和装箱检查活动。承运船舶的船长可直接或授权本船高级船员办理本船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业务。第二十一条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12个月。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所在执业单位应当在注册登记期满前30日内向注册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年度注册。第二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所在执业单位实施诚信管理,对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在申报和装箱检查过程中,发生的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记分管理。第二十三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行使以下职权:(一)调阅相应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培训档案、年度考核材料等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二)检查核对相应岗位人员《资格证书》。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上岗作业的,分别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危险货物储存的港口企业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第二十六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十七条报送信息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二)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三)涂改《资格证书》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资格证书》;(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兼职的。第二十八条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证书:(一)自行申请注销的;(二)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与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四)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办理年度注册的或年度注册不予通过的;(五)对危险货物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如有前款第(五)、(六)和(七)项所列行为的,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从业资格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正面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小2寸电子证件照)证书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资格类型发证机关(盖章)发证日期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二维码背面:备注特殊说明。
本文标题: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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