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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优先(有法,法已规定不可违背)•法律保留(无法,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合法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合理行政•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回避(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程序正当•行政效率(积极、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高效便民•诚实(公布信息全面、准确、真实)•信赖利益保护(防止出尔反尔)(效力稳定、公共利益、撤回补偿)•构成要件:1.授益行为;2.有信赖利益且该利益值得保护•1.存续保护;2.财产保护(违法赔偿,合法补偿)诚实信用•行政效能(法律法规应当赋予其实现目的所需的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责任(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权责一致专题二行政主体权名分离(下级经过上级批准):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六大原则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权名责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既要拥有更要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独立承担由自己的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标准行政诉讼法笔记专题一基本原则背讲义使用说明必须背诵,不能仅限于理解背★表示重要考点,需达到掌握标准表示不重要、无考点或未考过,可放弃橙色方框内为答题技巧,主要指导做题绿色方框内为补充考点,即徐李其中一人专有考点,另一人未涉及。涵盖徐金桂李佳二人精讲课程全部考点,由于二人课程排序稍有不同,找不到部分在讲义或前或后三页内均有。派出所的行政主体资格处罚种类被告被申请人复议机关罚款300元乡派出所乡派出所县公安局+县政府罚款3万元乡派出所乡派出所县公安局+县政府行政拘留5天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乡政府+市公安局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后果被授权者获得行政主体资格被委托者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主体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行政主体对象无行政权能机构、组织机关、机构、组织(处罚:事业组织;许可:行政机关;强制措施:无)行政主体资格判断法:1、是否是12类主体+N①12类主体(5级政府国省市县乡+4级部门国务院、省、市、县+3级派出机关地区、行署、街道办);即使越权被告也是自己②N:取得有效授权;幅度越权找自己,种类越权找机关2、名义标准形式标准蒙猜法:非行政主体常见的名称(非绝对)内设机构司、处、科、所、办公室派出机构所议事协调机构指挥部、办公室、委员会(不绝对)等临时机构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小组等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政府设立行政公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县、自治县政府设立区公所上一级政府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级市)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做行政主体,例外时可以派出机构(区分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公安局(分局)设立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工商局设立1、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2、处罚种类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税务局设立2000元以下罚款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复议、诉讼看职权国务院的组成类型资格组成部门(部委行署)①履行国务院基本行政管理职能②全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③全部享有规章制定权④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直属机构①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②绝大多数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③特设直属机构(国资委);④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直属事业单位①原则上无行政主体资格;②四个被授权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证监会、银保监会、地震局、气象局)办公机构①无行政主体资格;②无规章制定权;③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办事机构①无行政主体资格;②无规章制定权;③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议事协调机构①只议事不办事;②四无: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一般无措施(紧急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采取临时措施);③一般无行政主体资格;④无规章制定权;⑤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部委管理国家局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②无规章制定权;③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内设机构司级内设:部门提出方案→国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处级内设:部门决定→按年度报国编办备案;专题三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提到机构编制管理就“找人”,因它职权管人。行政法考试选项很少选ABCD,每年大约一个全选;遇到数字背不下来选该选项错误,正确率约75%国务院机构判断法(2018年必考):一高一低留中间:1.高:部、委(名称XX部、XX委),全人大或常委会决定;2.低:处级(名称XX处),谁设谁批;3.中间交给国务院;4、司级国务院批准凡是修饰限定词都标注:“根本”依据,“基本”参照,“口头”等等,遇到如判断不出均认为错国务院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设置①机构设置的内容:机构的名称、机构的职能②国务院部门的设立、撤销或合并司级内设机构:部门提出方案→国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③国务院部门的设立、撤销或合并处级内设机构:部门决定→按年度报国编办备案;编制①机构设置的内容:人员的数量定额、机构的职能;②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的增加和减少: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基本规则机构编制体制: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上下级政府机构的关系:1、县级以上政府机构不得干预下级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2、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夏季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管理新设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政机构还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协商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政府决定内设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地方政府编制管理管理原则地方政府机构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行政机构应当适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管理规则行政编制总额:地方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专项管理:对特定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须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批准行政编制的调整:地方各级政府有权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地方各级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规定相同)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事业编制管理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级政府发布。地方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决定主体决定事项国务院1.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总额2.特定机构编制专项管理(法院、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国务院编制管理部门1.同区不同级部门之间调配编制2.地方事业编制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上一级政府地方政府机构的设、撤、并、改,设、撤还需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设立县农业局)本级政府1.议事协调机构的设、撤、并、改2.同区同级部门之间调配编制3.政府下属的机构之间职责冲突,协商未果,本级政府;协商一致,编委备案本级编制管理部门政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撤、并、改(县农业局设立药计科)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之比较名称类型权力来源行为名义责任承担行政机关中央地方行政机关宪法、组织法自己自己被授权组织(准行政机关)(1)事业单位(两会两句、高校)(2)社会团体(轻工、纺织总会)(3)国有公用企业(水、电、气)法律、法规、规章自己自己被委托组织(1)行政处罚可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但不可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2)行政许可只可委托其他机关,不可委托组织委托机关委托者委托者专题五三类组织比较1.立法系统2.行政系统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①法律②地方性法规省法规地级市市法规①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②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部委制定)③地方法规(省政府、地级市政府)省规章市规章3.司法系统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④其他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专题四法律渊源背专题六公务员法录用委任选任聘任(1)对象: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2)试用期一年,不可缩短/延长,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3)禁止录用: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开除公职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4)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批准变通录用程序(5)体检项目和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定(1)自上而下任命(2)对象: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3)试用期考核合格,委任级别和职务,不合格取消录用(1)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2)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法官、检察官(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4)聘任合同纠纷解决,先仲裁后民事诉讼。公职取得公开选拔(1)领导职务(副科至正厅)、非领导职务(副调研员至巡视员)可公开选拔。(2)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司法考试人员中公开选拔考点技巧:1.录用相关未考上、录用前:①不予录用②拒绝录用未过试用期:取消录用;录用后:开除或辞退;2.领导职务:长,公开选拔巡视员调研员:爽,公开选拔主任科员以下:矬,录用委任制3.涉及公务员变通制度的三个事项应当经过省级以上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简化录用程序、聘任制和变通任职回避。4.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考核考核方法1.平时考核;2.定期考核考核等次1.优秀;2.称职;3.基本称职;4.不称职考核等次1.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一职;2.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应当辞退;3.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基本称职没奖金)录用委任选任聘任(1)对象: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2)试用期一年,不可缩短/延长,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3)禁止录用: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开除公职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4)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批准变通录用程序(5)体检项目和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定(1)自上而下任命(2)对象: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3)试用期考核合格,委任级别和职务,不合格取消录用(1)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2)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法官、检察官(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4)聘任合同纠纷解决,先仲裁后民事诉讼。公职取得公开选拔(1)领导职务(副科至正厅)、非领导职务(副调研员至巡视员)可公开选拔。(2)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司法考试人员中公开选拔回避地域回避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离职回避(1)四种关系: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④近姻亲关系的(2)三类职务①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③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认识、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
本文标题:行政法笔记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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