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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合作框架甲方:跨塘社区代表人:乙方:穹窿社区代表人:丙方:接驾社区代表人: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各方合作投资成立农业专业合作联合社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合资合作社的名称及经营范围本协议签署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社,合资合作社的中文名称为专业合作联合社(最终名称以工商局注册的营业执照为准)。专业合作联合社的经营范围为:土地开发。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各方已充分了解生产发展计划,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资金共同创业。各方同意,以各方注册成立的______专业合作联合社为项目投资主体。各方出资分别:甲方以15亩土地出资元;乙方以7.5亩土地一村二楼宇指标出资元;丙方以7.5亩土地一村二楼宇指标出资元。即专业合作联合社___万元注册资本。各方一致同意,参与合作社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____专业合作联合社股份股本总额比例为:甲方40%;乙方30%;丙方30%。第三条合资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合作社设立后,设董事会及监事会。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共___人,其中董事长兼法人代表为___,董事为___。合资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共___人,分别是___,___,___。第四条合资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本协议签署各方自本协议签署之后,于___年___月___日完成合作社的工商注册登记。第五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共同投资于专业合作社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六条事务执行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合作社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合作社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专业合作社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合作社成立后,行使其作为合作社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5、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_________专业合作社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第七条工程施工1、三方共同合作在甲方提供土地上建造仓储性设施。2、工程社工分三期分别由甲方、乙方、丙方单独负责出资建设,建设完成后建筑物所有权实际由建设方享有。3、建设过程中资金、施工以及可能产生的纠纷应由建设方单独负责处理。第八条对外出租房产1、所有房产对外以合作社名义招标出租,内部房产所有权按前款所列由各方所有;2、招投标过程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投资人。第九条其他权利和义务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共同投资人在_________专业合作社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3、_________专业合作社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合作社成立后,各方可需根据运营情况继续合作经营投入,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第十条合资合作社协议签署各方的承诺与保证为本协议之目的,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各自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合作社内部资料及相关信息通过任何的方式透露予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以外的第三方,但向其工作人员及其聘请的任何中介、顾问、咨询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披露或依法需要对外披露的除外。(二)、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通知送达(一)本协议项下或与其有关的通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采用书面形式;2.通过专人递送、声誉良好的快递或者通过传真,发往本协议第十条第2款中列出的地址、传真号或联系人。(二)所列的地址和传真号为:协议签署方地址传真联系人甲方乙方丙方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中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地震、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本协议签署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本协议其他签署方,并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以及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本协议签署各方商议是否延期履行或终止本协议。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本协议签署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二)任一本协议签署方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期限30天以上仍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则应当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本协议其他签署方转让其剩余出资义务,或与本协议其他签署方协定相应减少合资合作社注册资本,本协议其他签署方不同意受让该出资或减少注册资本的,逾期出资的一方应补足其出资,并承担逾期出资违约责任。(三)任一本协议签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出资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合作社中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比例享有该等违约金。(四)任一本协议签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保证及承诺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共计元的违约金,守约方应当按照届时各自在合资合作社中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比例享有上述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缴纳违约金后单方退出本协议,本协议其他签署方仍按照本协议的其他规定组建合资合作社。第十四条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2、因本协议相关事项发生争议,本协议签署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人民法院诉讼。3、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__________年___月__日签字地点: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年___月__日签字地点:____丙方(签字):__________年___月__日签字地点:____
本文标题:农村合作社合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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