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及《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促进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实现较快发展,有效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为提高教育普及水平、培养各类人才、深化教育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应当看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亟需完善,政策环境有待优化,民办教育依法管理需要加强。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研究解决。(二)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关键时期。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促进教育公平;有利于创新教育竞争机制,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有利于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2识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发展民办教育列为重要职责,努力把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以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以创新教育体制、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教育活力为核心,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加教育选择机会、满足教育需求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完善民办学校管理机制,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四)总体目标。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民办教育发展目标要求得到全面落实,有利于教育发展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适宜教育发展的社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推动教育发展的活力得到充分释放,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全省民办教育的规模、质量和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培育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学校,打造江苏民办教育品牌,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五)基本原则。1.积极发展。制定并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2.创新发展。深化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办学活力。3.优质发展。加强民办学校内涵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形成办学特色。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4.规范发展。完善民办学校3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法人财产权,制定学校(院)章程,规范财务管理,探索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加强监管制度建设。5.科学发展。严格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标准,健全民办教育办学评价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民办教育风险防范机制。三、落实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措施(六)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充分发挥江苏民营经济优势,引导和推动民办教育发展,支持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教育。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办民助、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方式参与举办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支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联合组建教育集团。鼓励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在土地划拨或出让、规划建设、金融税收、设置审批、项目申报和奖励评定等方面给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并在资金投入、设备添置、项目安排、人才引进、师资建设、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扶持。(七)落实民办学校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建立由教育、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物价、金融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综合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制定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维护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秩序。(八)完善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并结合民办教育发展实际,明确民办学校法人登记类型,开展分类登记。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4的民办学校和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没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九)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遵循国家相关规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民办高校的学历教育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应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并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各地应将民办学校招生统一列入当年招生计划,招生数、招生范围应尊重民办学校的意见,根据民办学校实际办学能力核定。建立随办学条件变化调整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机制,招生计划增量部分应积极投向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形成招生计划激励学校发展的机制。(十)落实民办学校税收及相关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和民办幼儿园提供的养育服务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育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育教学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民办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向民办学校的捐赠支出,准予其5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民办学校的供电、供水、供气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办理民办学校非教学资产抵押贷款、学费等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发放信用贷款,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总体规划的民办学校,在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十一)实施公共财政资助和奖励政策。民办学校学生执行与公办学校学生同样的国家助学制度。民办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与公办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民办普通高校的学生与公办高校的学生同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予以补贴,对从事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视情况奖补部分生均经费。民办高校在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习实训基地等内涵建设方面享受公办高校同等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鼓励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十二)维护民办学校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申报各级人民政府的人才引进计划,与公办学校在人才引进上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科研项目申请、评先评优、培养培训、考核评价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依法为教职工交纳有关6社会保险。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等办法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鼓励支持公办学校干部、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任教,公办学校教职工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的,工龄、教龄可连续计算。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同类同层次学校间转学、考试、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十三)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职责,积极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力量共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税务部门要落实好民办学校的各种税收减免政策。公安、工商、文化、环保等部门要依法加强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加强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建设,促进民办学校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宣传民办教育的优秀典型,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氛围。四、依法推进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十四)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须依法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出资人参加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管理活动。民办学校校长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学校日常管理,组织开展教育教7学活动。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人及其他组成人员不得决定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和教育教学事务,不得干涉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建立党组织与学校决策机构决策前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保证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推行董(理)事会、行政、党委三方成员双向进入机制;落实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督导专员制度;试点向其他民办学校委派党组织负责人。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工会等群团组织,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十五)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民办学校改进教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指导民办学校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覆盖教学过程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教学工作有章可循。民办学校教师应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民办学校要积极引进优秀人才,聘请管理能力较强的校长和业务素质较高的名师,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民办学校要不断加大教育教学投入,加强教育教学及实习实训设施建设,积极改善办学条件。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深化教学改革,积极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增强办学活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争创特色品牌,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十六)建立健全适应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收费管理制度。民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收费依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其中:民办学历教育学费和住宿8费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民办学历教育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民办学前教育收费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十七)规范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及财务监督。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会计制度,明确举办者和出资人的所有者权益。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在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即应办理资产(含土地)过户手续,
本文标题: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4419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