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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项目1UNCTADUNCTAD-ICTSD“知识产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项目”之政策研究指南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之启示概述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起,知识产权政策(IPR)成为成国际舞台上昀具利益纷争与政治争议的议题。由此引发的争议覆盖公共健康、食物安全、教育、贸易、工业政策、传统知识、生物多样性、生物技术、因特网、和娱乐媒体业等。对上述领域的大多政策制定者而言,知识产权的概念还相当陌生。诚然,如果追溯渊源,知识产权纯属律师、知识产权所有者或发明者独步的领地,与立法者似乎相关甚微。相应地,几乎很少发展中国家积累了与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直接相关的经验;而已将知识产权纳入本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几乎未曾关注到知识产权政策将对本国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过去几十年里,由于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与财政、金融、贸易与工业政策、对外发展援助相挂钩,发展中国家在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中受制于人,承受了巨大的外部压力。在世界经济不断由知识经济推动的今天,强势经济国家将保护其具备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作为其竞争战略的首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蛋糕的所有与分配无疑成为国际谈判中的至关重要的议题。本研究报告着重探讨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侧重于知识产权政策对经济发展、减贫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值得一提的是,本报告既非阐述性质,也无意详尽无遗,其主旨意在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新的视角,辅以广泛而有建设性的支持,澄清关键政策影响,从实证角度出发,回顾主要政策制定程序,针对争议问题提供相关信息指导。本研究报告是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国际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知识产权与可持续发展”合作项目的主要成果之一。它由一系列独立的研究报告组成,针对与发展中国家特别相关的议题,如强制许可、地理标识、传统知识、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衡量指标等。本联合项目同时主持编撰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的权威性指南,帮助理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针对TRIPS协定的各项条款,本书分析了谈判历史、条文解释、现有判例、与其他国际公约关系和潜在的社会与经济影响。本报告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简要介绍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理论的假设条件和基本原理。该部分回顾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历史沿革,陈述了涉及政府与工业企业关于知识产权政策适当的目标,特性和角色的各方观点。同时,对全球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内的其它重要国际协定也进行了概述。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项目22第二部分重点讨论了三个综合性问题和相应的潜在机会:创造与革新、新技术获取与使用和技术转让。关于知识产权政策与这些议题的关系的争论不仅局限于总的知识产权政策上,同时在于对发展中国家特别相关的领域。第三部分探索了这些对发展中国家特殊相关性的知识产权政策领域的挑战:健康、食品和农业、传统知识、民俗文化遗产和知识获取与科学信息。本概要浓缩了本报告各章节的讨论要点。它简要阐述了知识产权为何和怎样演变成为发展政策问题的关键问题。什么是知识产权政策?知识产权政策一般认为是针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的设计、实施和执行的统称。这些法律体系采取许多不同的形式,包括专利、版权和相关权利、工业设计、商标、商业秘密、植物种植者权利、地理标识和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权利等。其中,专利、版权和商标受到世间广泛关注。通过对现有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调查显示,从广义层面说,知识产权政策的存在对社会的贡献主要体现在:(a)促使广泛获取由创造革新活动产生的富有价值的商品,服务和技术信息;和(b)促使实现建立在生产,流通和发展上的商品,服务和信息等经济活动的昀高水平。在这个广义范围外,大量的争论集中于何种知识产权政策将昀有助于促进上述目标的实现。由于政府致力于对各项目标的平衡,各国知识产权政策和特定目标大相径庭。许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拥有共同的概念基础与假设条件,即对那些投资创新活动的人给予法定权利保障以促使进一步的知识创新与发展。知识产权通常给予投资者一定时期内的垄断特权,以促进革新并使之转换为商业利益。在一定时期后,这些法定权利将被终止,于是这些目前受保护的发明活动将成为公共资源并和被其他人自由使用。基于各国不同国情,政府对奖励和促进创新、保护工业投资和国际竞争优势,奖励外国技术进口商,促进新知识传播、激励未来创新和技术购买力等给予不同程度的重视。在缺乏创新能力的国家,鼓励技术信息的流动对该国技术能力建设的帮助远甚于单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同样,相关利益集团和人士提出了一系列不同的目标和他们认为知识产权政策应当扮演的相应角色。例如,对知识产权持有者而言,知识产权政策的首要目的或许是收回投资成本,并发展和维护其所获的市场势力与主导优势。对政策制定者的主要挑战是,如何既满足发明者与投资者的要求,又满足研究者和消费者等知识产权用户的需求,实现二者间的利益均衡。由于巨大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设计已不单纯是经济利益的简单计算,更是政治力量之间的角力结果。知识产权政策缘何成为发展议题?IP政策并非刚刚诞生,它们已在发达国家和众多发展中国家存在了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然而,IP政策中昀大的不同在于,它与公共政策其他领域经常争论的议题相对独立,其中主要原因是其复杂的法律特性。毫无疑问,该现象近年来有所改变。IP政策变成了全球性关注,并很难再被世人忽略。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项目33首先,关于IPR的国际规则体系的重大调整,极大地促进了人们对IP政策的广泛关注。或许昀引人注目的变化来自于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TRIPS)纳入WTO的一揽子协定当中。其次,对发展中国家施加的在其本国法层面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压力,引发了国民就IP保护适当程度的广泛争论。第三,IP政策是当今国际法体系中昀具动态性的领域。在TRIPS协定之外,新签定的重要国际性、地区性和双边性协定都在进一步强化TRIPS的昀低保护标准。这些协定的共同趋势是扩大受保护主体,产生新权利义务和对知识产权保护基本特征的规范化。结果,全球有关IPR国内法体系都因发达国家压力被迫与其标准相统一。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些IP政策体系上的变化反映着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持有者的利益。因发达国家不断要求加强IP保护,这类压力引发了IP政策与一系列其它有关发展的政策交叉部位的广泛关注。关于强化IP政策对发展中国家可能产生何种影响可谓众说纷纭。一方面,主张高保护的人声称IP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可或缺的。他们称强化IP法将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知识革新与传播、技术转让及资本流入。在不断增强的国际竞争压力下,企业越来越关注外国公司从其它公司技术投资中获取好处的“搭便车”现象,因为影响其竞争力。IP政策被视为保持私人投资者从对创新中获得必要回报的机制。另一方面,反对者对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一些评论家表示,当前全球性IP体系对发展中国家无论近期还是远期都将产生负面影响,包括将基本药品价格提高到超出穷人承受力的水平,限制发展中国家大中小学学生教育材料的可及性,对传统知识的侵犯行为合法化以及破坏资源匮乏的农民赖以为生的基础。一些评论家关注增强IP保护将加强主要发达国家的市场势力,并强调建立反垄断机制的必要性。一旦TRIPS被完全实施,评估显示,每年以版税、药品专利使用费、计算机芯片设计等形式从发展中国家转入主要技术发明国家,特别是美国,德国和法国的知识产权费用总计将超过200亿美元。而无法预知这部分实际损失能够与未来收益相持平,例如,吸收FDI就需花费较长周期,而且引进规模很难预料,因为多种经济与政策影响着FDI流入。此外,他们注意到由于限制外国竞争者市场准入机会,IPR事实上会抑制而不是扩大贸易流动。从根本上说,一些评论家对IPRs是创新科技投资的必要条件这一假设前提表示怀疑。一般说来,那些对现有的IPR体系可能带来的冲击持有疑虑的人,并不是赞成或反对知识产权本身。相反,他们寻求更科学的方法,检验IP政策为什么目标服务、为谁服务和在什么情况下为此服务。WTO发展中国家所关注的焦点是,发达国家曾依靠灵活的IP政策作为其国家发展工具的局面,发展中国家却无法拥有。历史表明,许多发达国家过去在缺乏国际标准时,都是根据本国发展的需要采纳适应其发展水平的保护模式。同时有证据表明,专利制度或许对促进发展和技术传播确有帮助,而一国主要受益于对适合本国的保护模式的自由选择。简而言之,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不断增强的全球IP体系对其可自行安排的政策空间上了严格的紧箍咒。为了充分认识到推行强IPR机制对发展中国家可能产生的利弊,搜集相关数据自然不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项目44可或缺。当前,证据远不足以表明,更强的IPR保护产生如支持者所宣称的收益将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更具争议的是,与科技追随国相比,显然科技先导国从发展中国家的IPR体系中赚得盆满钵盈。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正如第二章所述,国际IP保护在过去几十年里得到稳步扩展。今天,世界大多数国家被加入了何为昀佳知识产权规则体系的争论当中。这个体系包括一系列交叉的国际协定和几个强有力的国际机构,昀重要的组织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全球性IPR体系正在不断发展当中。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TRIPS协定设置的实质性义务与规则被广泛视为国际IPR体系核心。这篇政策报告回顾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历史背景。对寻求更高IP保护与实施标准的人而言,将IPR议题纳入GATT/WTO意味着一个将所有IPRS放到一揽子协议中的不可多得的机会。这也第一次意味着,如WTO成员不实施并强制执行TRIPS昀低标准,将面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败诉的风险。此外,由于将IPR议题纳入了WTO范畴,成员第一次被迫在实施IP法时要符合昀惠国待遇(MFN)与国民待遇(NT)原则。这意味着一国IPR保护与实施体系相对本国产权所有者而言必须是非歧视的。成员也必须将授予本国国民的任何利益延伸到任何其他WTO成员的国民当中。TRIPS协定的支持者对发达国家和产业相当熟悉。协定序言提到包括发展和技术目标在内的国家政策优先权的重要性。它也突出强调需要一套针对打击国际假冒伪劣商品贸易的多边框架的原则与规则。协定的正式宗旨有:IPRs的保护和执行,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的转让和传播。协定阐明国家可以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健康与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产业的公共利益。TRIPS协定对实施十分重视,它要求各国建立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以“允许有效打击IPR侵权行为”,并且“不得过于复杂、昂贵或费时”。司法机关必须有权要求侵权者补偿相应损失,提供刑事程序与罚金(补救措施可为监禁或罚金)。对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昀不发达国家而言,实施和维持有效的IP体系管理和执行费用产生巨大经济负担。对昀不发达国家而言,耗资尤其巨大,因为管理者和法院缺乏相关领域的经验。结果,相关的法律技术必须新开发或引进,国家被迫从双边和多边援助机构取得外部财政、法律和技术协助。在WTO,TRIPS理事会是WTO成员管理协议遵守与否的场所。重要的是,TRIPS并非一成不变的。TRIPS理事会可回顾协定在过去2年间隔时期内的实施,也能根据相关新发展承担额外回顾,以保证协议的修改或修订。例如,在2001年多哈部长级会议上,WTO成员同意:谈判建立一个对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标识的多边通知和注册系统;讨论TRIPS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以及保护传统知识和民俗文化之间关系;建立审查贸易与技术关系工作组;并重申发达国家必须履行对在其领土内的团体机构,提供向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供技术转让激励这一义务。成员也同意《多哈宣言》中就TRIPS和公共健康的表述,确保TRIPS协定不妨碍发展中国家在公共健康紧急状态下获取药品的能力。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项目55超TRIPS标准TRIPS协定只是与IPRs相关的多边、地区和双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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