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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部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C•《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A.人身关系•B.财产关系•C.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关系D.经济关系C•劳动关系自()开始建立。•A.劳动合同成立之日•B.劳动合同生效之日•C.用工之日•D.签订就业协议之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实际上属于特殊的定期劳动合同。它的特点是,既不是没有期限,也不是有确定的具体时间期限,而是以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届满的有效期限。导入案例•王某应聘某公司的销售职位,经面试合格。某公司与其约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试用期满后由公司根据王某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录用。正式录用后,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2500元,开始享受各种保险待遇。王某开始从事销售工作。在试用期内某日,王某在外出拜访客户途中,遭遇交通意外,胳膊轻微骨折。王某伤愈后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该公司以王某在试用期,非正式员工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并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并继续履行合同。•请问:本案有哪些不合法之处,王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四、试用期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试用期内,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式状态,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助于用人单位防范用工风险,也有利于劳动者防范劳动风险。•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该公司欲与王某签订3年期合同,则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为2500元。如果该单位履行1年试用期,则该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七个月开始每月按照2500元的标准支付王某赔偿金10000元(2500元×4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8000元(1500元×12个月)。也就是说该用人单位不但未获得任何益处,还白搭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资9000元(1500×6个月)。•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A.无效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C.不一定有效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A•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告知用人单位。•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C.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D.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小赵和小李于2005年4月15日一起入职某公司,月薪人民币4000元,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4月15日,公司与小赵与小李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4月15日至2008年4月14日。请问:1.2008年4月14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与小赵续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向小赵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2.2008年3月30日,即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违法强行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公司与小赵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4月14日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当向小赵支付经济补偿2000元(月薪4000元×0.5个月),小赵2005年至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在2008年3月30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小李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2005年4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2年零8个半月)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3个月×4000元=12000元。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0日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注意支付的是赔偿金而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即4000元×0.5个月×2倍=4000元,总计16000元。•王某应聘某公司的销售职位,经面试合格。某公司与其约定: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试用期满后由公司根据王某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录用。正式录用后,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2500元,开始享受各种保险待遇。王某开始从事销售工作。在试用期内某日,王某在外出拜访客户途中,遭遇交通意外,胳膊轻微骨折。王某伤愈后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该公司以王某在试用期,非正式员工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并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并继续履行合同。•请问:本案有哪些不合法之处,王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ABCDE•某独资企业从社会上招收了8名工人,其中有2名14岁的工人,另有3名妇女因性别差异而未被招用,还有1名正在休产假的妇女被同时辞退,工人要求组织工会亦被拒绝,拒绝与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下列选项所述该独资企业的做法哪些是错误的?()•A.招收2名14岁工人•B.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3名妇女•C.辞退休产假的妇女•D.拒绝组建工会•E.拒绝与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由于其工作效率降低而予以辞退,这种做法并无不妥。()劳动法三大手段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标准制度处理劳动争议制度三大手段也是劳动法三个主体部份第一部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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