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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文化遗产事业的功能及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第一节文化遗产的经济学属性和文化遗产事业的功能一、公共物品理论角度的文化遗产属性及其价值体现方式文化遗产属性文化遗产价值体现方式(一)文化遗产属性就福利经济学角度而言,文化遗产是一种以公共物品为主的混合物品,结合其产权制度安排,以我国文化遗产为例,可做如下分类:1.公共物品:属国家所有,如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价值较高、规定只能国有的馆藏文物。从数量来看,文化遗产的大部分可归于此类。2.混合财产:属集体所有,或国家和私人共同拥有,如某些集体所有的古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建筑物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3.私人物品:如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属于个人所有和使用的古民居、私人收藏的可移动文物等。但这类物品的文化价值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共享,不具有完全意义的排他性。作为文化遗产的上述这三类物品,都还具有两个共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这使得从短期经济利益而言对文化遗产的损耗性利用必须加以管制,不能将文化遗产资源视为通常的生产性资源。(二)文化遗产的价值体现方式文化遗产的价值是有层次的。首先,作为基础的是文化遗产的“本征价值”,即名义上不需要后人的利用就本来存在的价值,这是一种隐性价值。其次,是由本征价值“衍生”或“派生”而来的文化遗产的使用价值,这是一种显性价值,也可称为“文化遗产功能”。以我国文化遗产为例,两种价值可从以下两方面体现:第一,本征价值的体现方式其实就是对文化价值内涵的表述。就形而上的意义而言,其体现了中华文明、创造性、价值观、文化传统等;也包括历史上的设计、技术、艺术、文学等方面成就,以及与某一重要历史事件、习俗、思想、信仰之间可感知的直接联系等。第二,对应于文化遗产使用价值。这需要通过人的参与(主要是保护基础上的合理利用)才能体现出来,文化遗产的公益性主要通过这种价值呈现出来。对这种价值的主要利用方式是教育和科学研究,另外,这种价值也体现在文化遗产事业对其相关的文化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上。文化遗产的功能,只有通过对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才能实现。而且,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看,文化遗产的功能实现决定着文化遗产的价值实现。总之,文化遗产以公共物品为主的产权属性、文化价值的共享性以及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在文化遗产的利用中应该更多考虑其社会效益,决定了文化遗产事业应该是以公益性为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事业。而文化遗产的价值必须通过人的合理利用才能完整表现出来。二、文化遗产事业的三大功能在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大目标下,文化遗产事业必须具有更全面的功能才能体现“以人为本”。结合文化遗产使用价值的体现方式,可以将文化遗产的各种功能特点整合为三大功能:教育、科研、经济。文化遗产事业的功能教育功能科研功能经济功能公益性功能文化遗产事业的公益性主要体现在教育和科研这两个功能上,而其经济功能的发挥一定程度上也体现着其公益性。第二节文化遗产事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通过对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其教育、科研和经济三大功能才能有效发挥,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从福利经济学角度看,文化遗产事业是以公益性为主的社会事业,因此,在对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中,相对于其经济功能,公益性功能是根本,实现途径也最为直接,并且影响也最深远。即是说,文化遗产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对于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加显著,且这种作用不可替代。从这个角度而言,文化遗产事业是个既关乎当代民生、也关乎千秋万代的公益事业,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在某些方面可列入民生大计。一、文化遗产事业的公益性功能文化遗产事业的公益性主要体现在教育和科研功能中。(一)文化遗产具有教育功能文化遗产兼具历史文化方面的物质性和在传承上物质和精神的统一性,服务对象涵盖整个社会,包括各种职业背景、各种知识水平、各种年龄层次。这些特点使凝聚了传统文化精华的文化遗产被视为弘扬民族精神,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不可替代的资源。通过文化遗产的展览展示,可以陶冶人的情操,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使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通过文化遗产的历史教育,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文化遗产的参观是进行现代文明生活方式教育的重要手段。(二)文化遗产具有科研功能文化遗产种类丰富,使其在人文历史和技术领域都成为重要的甚至在某些领域不可或缺的科研载体。对历史研究,文化遗产是基本的证据和线索;对技术研究,诸多文化遗产的形成工艺有直接应用价值。文化遗产的科研功能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往往可以转化为一种对文化遗产本身的新的认知,而通过各种途径为公众所了解和学习,因此也可作为教育功能的有益补充。二、文化遗产事业公益性功能的例证说明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的教育功能殷墟案例——文物保护单位的科研功能乌镇案例——文物保护单位的公益性经济功能(一)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的教育功能博物馆是指为了研究、教育、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永久性社会服务机构,包括以博物馆(院)、纪念馆(舍)、美术(艺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专有名称开展活动的单位。博物馆最重要的功能体现在教育上,其具有社会化教育、辅助性教育、休闲性教育、业余知识型教育等特点。(二)殷墟案例——文物保护单位的科研功能河南省安阳市的殷墟是中国第一个有文字记载并经考古发掘证实的商代晚期都城遗址,以其重要的科研价值,成为中华文明乃至人类文明史上不可或缺、璀璨绚丽的一页,成为人类文明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三)乌镇案例——文物保护单位的公益性经济功能浙江省桐乡市乌镇的开发是文物旅游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典型事例。乌镇是一个具有1300年历史的江南水乡古镇,其水乡古建筑及民俗文化是我国重要人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全国重要文物保护单位茅盾故居也位于其中。乌镇的保护与开发既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百姓居住福利的改善,也实现了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市场化条件下的自发保护。显然,乌镇的这种文物旅游,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实现了文化遗产保护、解决就业、改善居住环境等公益性功能。三、文化遗产事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文化遗产的经济功能除了表现出部分公益性外,也直接表现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从两方面体现出来:一是文化遗产事业自身有多种收入来源;二是文化遗产事业还有影响较广泛的间接经济贡献。文化遗产在很多行业中是生产要素甚至是核心竞争力。与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产业所包括的各种经济活动都会对经济的发展产生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经济活动中,影响程度较大的是文化旅游(文物旅游)和文物流通经营。文化旅游可以对经济社会产生综合的联动效应,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文物流通经营则是近年来飞速发展的产业。第三节文化旅游与文物流通经营一、文化旅游(一)文化旅游的定义旅游文献将文化旅游活动的范围界定为对下列文化遗产资产的使用:考古遗址、博物馆、宫殿、历史建筑、著名建筑物、废墟、艺术品、雕塑、工艺品、节日、民间艺术、原始文化,以及能够代表民族及其文化的其他东西。(二)文化旅游的构成文化旅游涉及以下四种要素:1.旅游:文化旅游作为一种旅游活动,会吸引当地的旅游者,旅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有限的时间之内获得愉悦。2.文化遗产的利用:鉴定文化遗产并对其加以保护是因为它们的内在价值或对一个社会的意义,而不是由于它们作为旅游吸引物而具有的外在价值。3.产品的消费和体验:文化旅游者希望能够消费各种不同的文化体验。为促进这种消费,文化遗产必须转化为文化旅游产品。这一转化过程通过将文化遗产转变为可被旅游者所利用的东西而实现其潜在价值。4.旅游者:所有的文化旅游者都是由于要深入学习、体验,或者自我探索而产生旅行动机的。参与文化旅游具有各种不同的动机,呈现出连续性分布,分布区间一端是专门或主要为文化旅游的原因而旅行,另一端是文化旅游活动仅构成其整个旅行的一个偶然成分。(三)文化旅游者的类型①目标明确型文化旅游者——文化旅游是其访问某一目的地的首要理由,而且获得深刻的文化体验。②观光型文化旅游者——文化旅游是其访问某一目的地的首要的或主要的理由,但是体验较前者肤浅。③意外发现型文化旅游者——不是为文化旅游的原因而旅游,但是在参与文化旅游活动之后却获得深刻的文化旅游体验。④随意型文化旅游者——文化旅游是其访问某一目的地的弱动机,产生的体验是肤浅的。⑤偶然型文化旅游者——不是为文化旅游的目的而旅行,但是参加了一些活动,获得了肤浅的体验。(四)文化遗产管理与文化旅游文化遗产管理与旅游部门所面临的挑战,是需要在旅游和文化遗产管理之间找到平衡,也就是在旅游者对其外在价值的消费和文化遗产管理者对其内在价值的保护之间找到平衡。旅游作为文化资产的一种,营利性合法使用者群体的出现,使得遗产资源的管理过程有了更大的必要性。文化旅游的产业化评估SWOT分析是常用的内外环境综合分析技术,是一种综合考虑产业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各种因素进行系统评价从而选择最佳经营战略的方法。其中SWOT分别代表strength(优势)、weakness(劣势)、opportunity(机会)、threat(威胁)。SWOT分析法1.辽西地区文物旅游资源品味高,内涵深刻2.辽西地区文物旅游资源纪念品收藏价值高3.辽西地区文物旅游资源具有较高的区位优势和客源优势1.文物旅游资源知名度较低2.文物旅游资源处于原始粗放经营阶段3.辽西地区文物旅游资源尚未形成区域联合优势1.政策扶持2.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观念的转变1.替代型旅游产品的威胁2.旅游需求品位提高的威胁辽西地区文物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的SWOT分析优势(strength)分析劣势(weakness)分析机会(opportunity)分析威胁(threat)分析案例二、文物流通经营目前所谓“文物流通经营”是笼统称谓,按照目前的法律界定,客观实际存在三种形式,即:文物购销经营单位(又称文物商店、文物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律规定具有文物收购和经销资格;旧货市场(“文物监管物品市场”):主办者为法人,市场内各经营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且没有文物收购与经销资格;文物艺术品拍卖经营企业:属于中介性质机构,是法律允许从事文物经营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对于“民间收藏文物”专门辟出一章进行阐述,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以下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一)文物流通经营回顾1.文物商店文物商店是在20世纪50年代将1949年前私营店铺转变为公私合营或合作性质的基础上,在60年代初成立的。1960年文化部、商业部、外贸部联合颁发《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的政策文件;1974年外贸部、商业部、文化部、文物局联合提出《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文物商店的体制;1981年国家文物局颁发《文物商店工作条例》。2.旧货市场1979年开始,在一些省市自发出现一些小规模的旧货摊位,主要混杂在农贸市场中,多为古旧民间用品,其中不乏官式、官窑;到20世纪70年代末则在街头巷尾出现专门的旧货市场;1989年北京市承认用行政手段管理文物市场的局限性,转而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率先开创全国第一家由工商部门管理、文物部门实行监管的旧货市场。截至2004年6月底,全国规范了约130余处由文物行政部门不同程度实施监管的旧货市场;其中北京市最多有12处,约6700余经营户。3.文物拍卖1988年北京市出现第一家文物艺术品拍卖经营单位,举办了一些小型的文物拍卖;1994年国家文物局颁布对文物艺术品拍卖实行“直管专营”政策,即由国家文物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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