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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消联勤制度一、为探索消防工作的新机制,最大限度地整合、利用现有警力资源,建立集执法、执勤为一体的动态化警务勤务新模式,把消防警力推向预防和灭火关口第一线,促进执勤训练和消防执法的有机结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二、“防消联勤”是指在不影响正常执勤备战工作情况下,大队、科的消防执法人员与所辖中队共同在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消防检查、执勤巡逻、消防宣传等活动。三、“防消联勤”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所辖中队实施,每周开展一次,一般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以及火灾的高发时段、高发场所、高发季节进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防消联勤”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四、“防消联勤”工作小组由1至2名大队消防执法人员和所辖中队警官、士官、战斗班长、驾驶员、通信员等骨干组成。通常每组4至5人,组长由职务或警衔最高的消防执法人员兼任,小组成员应当相对固定,并实行轮换制。五、大队每月3日前拟订本月“防消联勤”工作计划,报支队司令部备案。需出动执勤车辆时,应当提前报支队调度指挥中心,并做好遂行灭火抢险救援准备。六、“防消联勤”工作内容:(一)对有关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应当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整改;(二)督促和指导被检查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消防工作;(三)结合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六熟悉”训练,并针对检查对象和内容,核实、录入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完善消防基础数据库,使基层官兵对辖区单位的内部消防设施和周边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四)结合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五)对检查中发现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督促其向大队申报备案;(六)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初起火灾的,立即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并在接到有关通知时,立即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七)火灾扑灭后,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核定火灾损失。七、大队应当建立健全下列“防消联勤”工作制度:(一)“防消联勤”工作人员消防培训制度;(二)消防监督检查制度;(三)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四)开展灭火抢险救援制度。以上制度由支队结合本单位实际统一制定,并将“防消联勤”工作纳入警务公开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八、参与“防消联勤”工作人员的职责。大队长工作职责:(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当地火灾形势,每周组织开展一次“防消联勤”工作;(二)每周一上午听取各“防消联勤”工作小组汇报上周工作开展情况,研究部署本周工作重点;(三)每月至少组织各参与“防消联勤”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消防监督和执勤岗位业务学习。参与“防消联勤”工作的消防执法人员除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在检查发现需要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并将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大队领导;(二)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基本的执勤岗位知识,帮助、指导中队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工作;(三)建立“防消联勤”工作台帐和档案,整理并妥善保管各类工作记录;(四)每周五将本周开展“防消联勤”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参与“防消联勤”工作的中队人员除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中队报告社会单位存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堵塞及消防设施损坏等问题;(二)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基本的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督检查方法,积极协助消防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工作;(三)收集、整理与“防消联勤”工作有关的数据和材料,及时向中队报告。九、大队应当建立健全“防消联勤”工作档案,档案应当分设下列卷宗:(一)“防消联勤”工作基本情况卷宗,内容包括辖区基本情况,“防消联勤”工作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等;(二)防消联勤”工作人员培训卷宗,内容包括大队定期组织“防消联勤”工作人员开展消防监督和执勤岗位业务学习情况;(三)“防消联勤”工作卷宗,内容包括每月工作计划,每次开展工作的人员排班表及各种工作记录等。十、每次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不应少于3个,检查内容、要求按照总队《错时消防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中队人员只负责配合监督检查,不担负消防执法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由带队消防执法人员履行法律程序。十一、支队每季度、大队每月应当采取现场提问,当场绘制水源、道路、重点单位分布图,深入社会单位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方法,对“防消联勤”工作进行检查,并把考核成绩作为评定执勤岗位练兵成效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官兵日常量化管理挂钩。
本文标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防消联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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