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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本质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特征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从主体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2、从内容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3、从利益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从内容上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原则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落实宪法、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一、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二、平等原则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三、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四、等价有偿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运用各种法律为人们的活动确立一定的标准,人们按照这样的标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以下几点区别1、两类关系的权利性质不同。财产法律关系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人格权和身份权一般不能转让给其他人。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在财产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非财产关系性质的责任。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如果给权利人造成了物质利益损害,也可对加害人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这主要是损害赔偿。但这种责任性质并不是保护人身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方式,财产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也是上述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在财产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物权是一种绝对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以及其他物权的关系都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大财产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关系又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不同点又可分为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作为民法中的人有两个基本要点: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民法中的人只是有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他只有参与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相对而言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并非总是只有一人,也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只有义务主体才有特定或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具体而言他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1、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他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行为的必要性,而民事权利体现的是主体行为的可能性。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其中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条件,而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根据有无意思表示又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类。不合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的行为。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公民的概念和本质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自然人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二、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主体的平等性。2、内容的统一性。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3、实现的现实可能性。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胎儿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公民的死亡方式有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两种。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第三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包括民事主体因实施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只有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需要宣告)1、精神病人可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当事人是否患精神病可以通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无条件鉴定的可以参照当地群众公认。3、民事诉讼中如果有必要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先对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作出判决。4、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民法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督和保护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1、监护制度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得到真正实现。2、监护制度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得到弥补。3、有利于稳定社会的正常秩序。二、监护人的设定(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1、设定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父母单位、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社会民政部门。监护能力与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和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有关2、指定监护人。必须是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才有资格作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近亲属在民法上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尊重和机关依次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人民法院。(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1、设定法定监护人。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有监护能力并且本人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同意的。2、指定监护人。必须是近亲属。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撤消原指定,应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三、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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