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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的理由、方式、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的理由:(1)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包括事实不清和证据不确实、充分两个方面。事实不清是指原裁判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或影响定罪的重大情节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是指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客观真实或与案件事实之间无客观联系(2)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的错误以及适用程序法的错误。如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或是将此罪定位彼罪,或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的方式: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述、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上级提审的案件,应依照第二审的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裁定。未成年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及其原则不公开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有必要公开的,须经院长批准,并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形象,宣告判决要公开审理。原则:(1)教育、感化、挽救方针(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只有在必要的时候采用相称的手段才可进行惩罚(3)分案处理原则,与成年人案件分开处理、分别羁押、分别执行(4)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5)审理不公开原则(6)全面调查原则(7)迅速简易原则(8)隐私特别保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在我国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强制措施的种类、条件、期限和决定机关;取保候审的程序规范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方法(1)据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一次最低不超过12小时,不可连续据传,两次相隔不少于24小时;(2)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中由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3)监视居住。是由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方法。最低不得超过6个月。(4)拘留是公检在侦查过程中,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0日,复杂重大案件不超过14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不超过37日;(5)逮捕。是公检法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强制措施,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辩护人的权利、义务;聘请辩护人的规则辩护人的权力:(1)职务保障权(2)阅卷权(3)会见、通信权(4)调查取证权(5)获得通知权(6)参加法庭调查的辩论权(7)拒绝辩护权(8)其它辩护人的义务:(1)认真履行职务义务。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辩护人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并应当负责到底,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2)依法辩护义务。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3)部分证据展示义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4)保守秘密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5)遵守诉讼纪律义务。辩护人有义务遵守诉讼纪律,如按出庭通知中告知的开庭时间、地点参加出席法庭进行辩护,在法庭上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共有的权力:(1)有权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侵权行为提出控告;(2)有权申请回避;(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5)有权对以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6)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特有的权力:(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2)对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控告;(3)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自诉;(5)不服判决的,有权请求检察院起诉。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防御性权利:(1)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权力;(3)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之下获得协助;(4)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5)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8)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9)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救济性权力:(1)有权申请回避,若驳回,有权提出复议;(2)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3)有权要求解除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4)对于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有权申诉和控告;(5)有权对人民法院所做的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6)有权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提起申诉回避的种类、理由与决定程序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的或有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不得参与此案的诉讼活动,可以分为三类:(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的过程中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之一时,自己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具有回避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退出诉讼过程的诉讼行为;(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法定的回避情形之一而没有自行回避,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由法定的人员或组织进行决定,指令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程序:(1)回避权的告知;(2)提出回避申请;(3)回避的审查、决定和宣布;(4)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5)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应当立即退出诉讼活动。
本文标题: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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