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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南方医科大学张鑫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规范书写、管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高强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规范书写、管理的法律依据1、《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8月10日卫医发[2004]269号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原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3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5第四章处方的开具15第五章处方的调剂14第六章监督管理11第七章法律责任7第八章附则463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一章总则(1-4)1、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2、处方的定义;3、处方监督管理的机构;4、开具和调剂处方应遵循的原则。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处方书写规范、管理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调剂),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返回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1、处方的标准2、处方书写的规则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5-7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一)处方的概念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调剂),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一、处方的标准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具有:1、处方是药剂调配发药的书面凭据(技术);2、处方是统计调剂工作量、药品消耗量及经济金额等经济活动(经济);3、处方是调查医疗用药事故的原始依据(法律)。(二)处方的内容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签名(医生签名、药剂调配与核对者签名等)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三)处方的种类: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淡红色(麻)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淡红色(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精二)急诊处方: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普通处方: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二、处方书写的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书写规范、管理13、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①重量: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②容量:升(l)、毫升(ml)③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④中药饮片:克(g)、剂⑤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片、丸、粒、袋⑥溶液剂:支、瓶;⑦软膏及乳膏剂:支、盒;⑧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8-131、普通药品处方权的获得2、特殊药品处方权的获得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一、普通药品处方权的获得3、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4、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二、特殊药品处方权的获得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四章处方的开具14-281、处方开具的原则2、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的原则3、处方的时效性和限量原则(特殊药品)第四章处方的开具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一、处方开具的原则第四章处方的开具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第四章处方的开具★★★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的原则处方书写规范、管理1、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处方的时效性和限量原则(特殊药品)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五章处方的调剂29-421、调剂人员的资格2、调剂的要求第五章处方的调剂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2、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一、调剂人员的资格第五章处方的调剂3、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4、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五章处方的调剂1、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2、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二、调剂的要求第五章处方的调剂3、审核要求:(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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