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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当事人应当向提供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二、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三、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单位、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四、本确认书适用于行政执法程序以及与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当事人:身份证号码(适用于自然人):送达地址:当事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收件人:收件人电话:其他联系方式: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当事人已经阅读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贵单位可以向上述送达地址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文书。自然人签名、捺印/单位盖章:年月日备注现场执法人员签名注:1.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内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2.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现场执法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3.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4.本表为一式三联制,第一联、第二联存放于案卷中,第三联存执法单位。
本文标题: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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