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兽医法律法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辅导第一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一《动物防疫法》概述•《动物防疫法》是调整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以及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概念(二)立法目的•《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三)调整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动物防疫法,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四)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1.政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2.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四)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四)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四)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五)动物防疫工作的方针•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六)动物疫病的分类•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动物防疫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1.一类疫病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动物疫病。•2.二类疫病二类动物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疫病。•3.三类疫病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七)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以及动物防疫的含义•1.动物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2.动物产品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3.动物疫病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4.动物防疫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二、动物疫病的预防•风险评估是对动物疫病未来形势可能发展的方向和程度所进行的判断。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一)风险评估制度(二)动物疫病防制技术规范的制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预防、控制技术规范主要包括动物疫病的描述、诊断、监测、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与控制等内容。(三)强制免疫计划的制订•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四)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1.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2.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强制免疫义务3.建立免疫档案和实施畜禽标识可追溯管理制度经强制免疫的动物,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五)动物疫情的监测•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2.国家和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4.行政相对人在动物疫情监测中的义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工作。(六)动物疫情的预警•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级,相应级别的疫情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七)动物疫病预防的重要措施•1.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疫病预防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2.关于动物健康标准的规定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3.生产经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①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②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③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④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⑤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⑥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及审批程序•(1)申请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2)审核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5.相关物品动物防疫要求和处理规定•(1)防疫要求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2)处理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管理的规定•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7.禁止息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相关活动•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8.关于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9.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①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②疫区内易感染的;③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④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⑤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⑥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三、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一)动物疫情报告•1.动物疫情报告的义务主体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2.接受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接受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有三个。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人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情。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3.动物疫情的认定主体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二)动物疫情通报•1.重大动物疫情的通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2.人畜共患病的通报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3.履行国际义务的通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三)动物疫情公布•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四)关于动物疫情报告中的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四、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一)一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2.发布封锁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兽医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应当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3.控制、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4.封锁措施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二)二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2.控制措施和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
本文标题:兽医法律法规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47417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