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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股份社”)必须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村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第三条股份社负责经营管理股份社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第四条股份社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有关政策法规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第五条股份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党支部、村委会讨论同意后,交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第二章组织设立第六条股份社设立5人的理事会和3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每届任期3年,与村委会成员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或者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本社股东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并选出理事长、组长。本社有选举权的股东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第七条股份社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股份社的决议,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如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股东大会或各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的决定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第八条股份社享有以下的权利:1、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2、由本社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3、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4、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5、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股份社享有以下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2、保护集体所有的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3、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4、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或中介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5、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行使的职权:(一)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1、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2、审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或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股东的资格;3、审议、决定股份配置、认购及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4、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5、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二)股东代表会议行使的职权: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2、讨论决定股份社经济发展计划、收支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3、讨论决定股份社土地承包和物业租赁方案;4、讨论决定股份社建设工程的项目、投资计划及招投标方案;5、讨论决定资产量化(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6、讨论决定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报酬分配方案;7、审议和修改股份社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8、选举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罢免理事会成员;9、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第十一条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召开股东代表会议和股东大会;定期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股东代表会议和股东大会通过的决定;3、起草股份社章程和提出修改意见;4、制定经济发展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5、制定土地发包和物业租赁方案并组织实施;6、草拟建设工程投资计划和招投标方案;7、制定资产量化(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8、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第十二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1、每月对股份社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张榜公布;2、审核会计报表和受理股东委托查阅账目;3、监督股份社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4、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工作。第十三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2、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的实施情况;3、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4、代表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的协议、合同的签订;5、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理事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1、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2、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3、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5、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第三章股东资格及股份配置第十五条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凡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获配置股权或经股份合作社循民主程序确认配置股权的个人,承认本股份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成为本股份社股东。第十六条特殊人员的股权分配规定如下:(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违反政策生育的子女在处罚期内;正在服刑、劳动教养、拘留人员在拘留服刑和劳动教养期内,停止其股份分红至期满为止。(二)不按时缴交农业承包款的承包户(包括合同担保人),暂停其全家人的分红,直至其缴清承包款后即恢复分红。(三)逃避兵役登记和逃避兵役者,除按《兵役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停止其本人股权分红2年。第十七条股份社的股份按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80%的比例配置。具体股份分红、资产量化、收益分配方案按顺办发《关于固化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量化股份合作社资产的实施细则》[2001]2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年满18周岁的股东,享有选举和当选股东代表、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权利;2、享受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或量化分配;3、享有股份社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承包权;4、对股份社公开竞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5、对股份社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理事会成员进行监督;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股份社章程和村规民约;2、自觉服从和执行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3、维护股份社的合法权益,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4、按所持股份承担股份社的亏损和债务;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选举办法第二十条股份社的换届选举工作,三年进行一次,理事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成员设9名,其中理事长1名、理事8名;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设8名,其中组长1名;股东代表设47名。第二十二条做好换届选举准备工作,根据街道办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具体的选举方案。成立换届选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成员由“两委”确定,其职能至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工作交接完毕止;第二十三条将新一届股东代表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各村民小组选举产生新一届股东代表,并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统一张榜公布。第二十四条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两委”等额推荐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候选名单,并交由新一届股东代表会议酝酿通过后,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第二十五条选举结果张榜公布,并报街道办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由“两委”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进行工作交接。第六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第二十七条“两委”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严重失职或者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工作的理事会成员,经报街道办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因身体健康情况及本人能力等原因,可以提出辞职申请(书面)。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张榜公布。1、户口迁离本村的;2、死亡的;3、任职期间,被判管制以上刑罚的;4、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外生育的。第三十条召开股东代表会议,就“两委”对理事会成员提出的罢免建议或理事会成员提出的辞职申请进行讨论表决,并张榜公布。第三十一条由“两委”领导和组织,对理事会因成员被罢免、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而出现的职位空缺进行补选。具体补选办法参照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的规定。第七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股份社日常的小额开支,除经办人签名外,理事长签名同意后才能开支;大额开支(不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还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同意,“两委”中的主要领导签名后方可开支。第三十三条股份社每月的收支单据必须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连同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第三十四条股份社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1、财务收支计划;2、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应收、应付明细)3、各项收支明细(包括管理人员报酬);4、土地征用及征地补偿款分配使用情况;5、公益捐赠情况;6、建房用地审批;7、固定资产投资情况;8、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开支情况;9、农业承包款收缴情况;10、物业(厂房、商铺、市场等)出租情况;11、年终收益分配情况;12、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必须每月公布,公布时间不得迟于下一个月的15日。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账目的,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联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进行查阅或由街道主管部门查阅审核有关账目,查阅结果张榜公布。第三十六条股份社集体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规模造价为1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两委会统一组织招标投标;造价为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自行组织招标,但须报社区居委会备案。第三十七条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报酬,由“两委”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方案,再交由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三十八条股份社每年接受乡主管部门的审计,或经乡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可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的具体事项,按照社区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第三十九条股份社的会计账目交由中介组织代理。股份社只设报账员,由报账员办理有关日常的收支及报销事宜。中介组织由乡主管部门统一公开招聘。第四十条股份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第八章合同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股份社应严格执行议事规则进行合同拟定,确保合同的签订公平、公正、公开,应采用区或街道办统一的合同范本格式书面签订合同。第四十二条股份社对物业租赁、工程项目、一般农地、转让合同等,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同意后,再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四十三条股份社必须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设立物业租赁和承包合同专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股份社签订合同后,必须及时将合同交到合同专管员处进行入账登记及归档管理,并复印三份副本,一份交由报账员保存,一份交由中介机构保存,一份交由社区备案,合同款的收缴情况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张榜公布。第四十四条合同专管员对到期的合同要积极进行催收,确保合同款的及时收缴。第九章变更第四十五条股份社《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理事会向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六条股份社合并、分立、解散,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对本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股份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股东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股份社的《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股份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商行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证明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而且必须由专人
本文标题: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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