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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分制条件下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管理;留学生、成人教育及其他类型和层次学生的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遵循“崇德尚学,育人达才”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院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生正确、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获得学校规定的各项奖励;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其他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学校教育、引导和督促学生依法履行各项义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作风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日期及其他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应及时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其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各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复查新生档案,对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新生录取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即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推免生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经过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录取、备案等;2.新生身体状况是否符合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学生的体检标准或要求;3.学校认为需要进行复查的其他项目。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来源地。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通过治疗,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身体确已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时应当提交康复证明,并经学校体检复查合格,在第二年新生入学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视为其放弃入学资格。第十条根据教育部与卫生部等部委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患有某些特殊疾病的学生,不得在有关专业就读。患有上述规定疾病的学生报到时,可以在学校建议的范围内选择就读专业。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注册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注册前应在每学期开学后3日内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具备注册资格;学生注册时应当将本人交足有关费用的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属学院或年级办公室交注册人员审验、登记,加盖注册印章后注册生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才有效。2.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当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3.无正当理由不按学校规定按时注册的,视为其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4.各学院或年级办公室在开学后5日内向学校教务处上报学生报到人数和请假、旷课学生名单及注册情况。第十二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建立个人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招生档案资料;2.学习成绩单;3.思想表现鉴定;4.体检表;5.奖惩记载;6.学籍异动文件;7.毕业生登记表;8.需要归入学籍档案的其他资料。学生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管理。但课程考试、考核成绩的记载,以教务处的成绩档案为准。第四章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成绩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学生必须按有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修读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第十四条本、专科学生应根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本专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规定》,在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下,修读相关专业的课程。1.学生选课,第一至四学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一般不应少于20学分;2.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应办理申请手续,经课程所在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其他类型和层次的学生,应当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安排修读相关课程。第十五条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辅修专业规定》申请修读另一个专业的课程。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学校建立学生学习考勤制度。考勤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具体可由班委会或者专人进行考勤登记,授课教师进行抽查或者点名式检查。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时可以请假。请假时间在2周以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超过2周的,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原则上每次请假不能超过1个月,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能超过2个月,否则应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未请假缺课的按旷课处理,学生每迟到或早退2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旷课达到一定数量的,依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第十七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方法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课程绩点是用以对课程考核成绩优劣进行表述的一种方式,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计算方法为:某门课程绩点数=Hi×Wi学期总绩点数=∑Hi×Wi(式中: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H1W1+…+HkWk)/(W1+…+Wk)=∑HiWi/∑Wi百分制100-9089-8079-7069-6059-0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绩点4.03.02.01.00.0凡是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一学年计算一次。第十八条学校允许学生以自修方式修读有关课程。学生自修课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已修读课程平均绩点达到1.5以上;2.有先修课程的,应当先获得全部先修课程的学分;3.在课程开课前1周向课程开出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开课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4.学生可以免听被批准自修的课程,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核;5.政治理论类课程、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各专业有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实行自修方式;6.学生每学期自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该学期所修学分总数的1/2;7.凡有自修课程考试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申请自修课程。第十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教学主管部门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二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考核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由课程归口单位提出,校管课程报教务处批准,一般课程报学院(部)批准。第二十一条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含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等课程)的成绩,采用包括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级制计分。第二十二条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4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第二十三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应当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学生未经选课注册修读课程的,不予考核。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业成绩依据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的重要性和学习量确定其学分值。学分值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相应学分。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所获得学分按下列方法计算:1.理论课程:课内学时每16学时计1学分;2.艺术类、设计类课程的设计实践教学:每24学时计1学分;3.实践教学课程:认识实习、课程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凡集中进行的,每1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每32学时或7天计1学分。学年论文每篇计1学分;社会实践满2周的计1学分;4.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10学分;5.军事训练、公益劳动:每2周计1学分;6.体育选项课、军事理论、马列“两课”的实践教学:每32学时计1学分。学分计算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以0.5学分为最小基本单位。第二十五条学校实施奖励学分,鼓励学生参加各种科技竞赛、开展创新学习。奖励学分按下列方法计算:1.学生参加由省、部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以及国家级行业学会举办的各种与专业学习相关或者有助于扩大知识面、提高技能的竞赛,获得国家级以上奖励的计3学分;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计2学分;获得省级三等奖奖励的计1学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时按最高级别奖励计算学分。2.学生以学校名义和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外正式学术期刊或者国家一级学会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3学分;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2学分;在其他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1学分。3.学生参与发明创造获国家专利授权的,根据专利价值和学生在发明创造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分别计3学分,2学分,1学分;4.学生参加教师科研,独立承担部分项目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的,经学院(部)审定,计0.5学分;其中教师科研课题属于省部级以上项目的,计1-2分;5.学生参加国家认证机构组织的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如驾驶证、计算机过级证、电工证、导游证等职业资格证书),计0.5学分;6.本科生参加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专科生参加国家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学校规定成绩的,计1学分;7.其他可以给予奖励学分的情形。学生申请奖励学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定。第二十六条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的,必须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行选修其他课程。课程及格但成绩不理想的也可以重修。一门课程最多可以重修3次,每次重修成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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