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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案件案例分析之(十一)基本事实:2013年4月,被告某市政府发布《XX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有关事项的通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原告A公司的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2014年1月,某市政府发布《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14年2月,某镇政府发布《XX拆迁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2014年9月,原告A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某市建设用地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分户清册》上签字确认。2015年7月,某镇政府向A公司送达《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某镇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补偿款总额XXX万元。2015年8月10日,某镇政府将该补偿款转入某市某镇高院村1组的账户。2015年12月,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A公司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后A公司起诉要求确认2015年12月某市政府、某镇政府组织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法院认为对A公司的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机关是某镇政府,而某镇政府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具有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定职责,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应确认为违法。A公司诉请确认某镇政府组织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某市政府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行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某镇政府于2015年12月组织实施的行政拆迁行为违法。 说法与评议:我们认为某镇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A公司所属房屋、土地被征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程序履行,在未交付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情况下,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A公司的房屋实施了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而某镇政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上述法定职责,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我们认为某镇政府的行为严重违法了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存在严重瑕疵,应确认为违法。关于某市政府是否共同实施了对A公司房屋的行政拆迁行为,被告某市政府举证证明了对此未参与、不知情,且A公司也没有初步的证据证实某市政府亲自参与实施了或者参谋组织了行政拆除行为,对此我们也认为某市政府对此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将拆迁的被拆迁企业或者个人,对于合法取得或者有据占有的财产,必须将相关的财产予以证据保全,同时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保护申请。在没有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前,强制拆除的行为就存在违法的可能,此时一定要清楚是谁强制拆除的,确保在行政诉讼中起诉主体的适格,以便合法维权途径顺畅。
本文标题:房屋拆迁案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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