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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79金融法试题及答案
信用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申请,向出口商开立的,保证在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满足时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票据行为:广义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狭义是指票据法所规定以负担票据债务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支票:是存款客户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或者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再贴现:是普通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未到期票据背书让与中央银行以兑取现款,中央银行于票面金额中扣除自兑取日至到期日之间的利息和贴现费后,将其余额支付给该普通金融机构。货币市场: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市场,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金融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期限短、流动性强和风险小的特点资本市场:期限在一年以上各种资金借贷和证券交易的场所。资本市场上的交易对象是一年以上的长期证券。因为在长期金融活动中,涉及资金期限长、风险大,具有长期较稳定收入,类似于资本投入,故称之为资本市场。接管:是当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由监管机构派遣人员进驻并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其经营管理权的制度。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实名制:指要求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时,适用实名,出具实名证件的一项制度。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指与商业银行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能利用这种利害关系或特殊身份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经营或管理活动的人。证券上市:是指已经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退市等各个环节,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将公司的经营、财物状况以及与公司相关的重点事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以供监管者作出监管判断,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将该信息泄露给他人,或根据该信息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操纵市场:指自然人或法人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方式制作市场假象,人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以谋求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欺诈投资者:指行为人故意传递虚假信息欺骗或误导投资者,或实施其他欺诈行为侵害投资者的利益。金融市场:是各经济主体进行资金融通的场所及资金在其中运动所形成的资金运动网络,即资金的集中和分配、资金的需求和供给的场所,包括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和以非金融机构为主体进行自由交易的无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侵犯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益,妨碍金融业务的正常开展,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货币法:货币法是关于货币发行、流通及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集资诈骗罪:指犯罪嫌疑人在逃离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控的条件下,以欺诈的方法骗取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的信任,取得资金,并且该资金并没有按照集资协议或集资章程的规定使用,而是以各种情由非法占为已有,这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商业银行的接管:是金融主管机关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手段,是为了稳定银行业,避免商业银行走向破产,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因票据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与票据相关的法律关系。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转让、承兑、参加承兑、保证、更改、禁止背书、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付款或者暂时不付款的行为。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共同保证人:是指在保证合同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一个被保证人担保,以增强担保的效力。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公示催告: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周知各界,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对外担保:是指我国境内的中国法人以保证、抵押和质押方式对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机构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代为履行偿付义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销售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内幕信息:是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市场禁入: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通过证券法规在一定的时期内或永久性地禁止某些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妨碍的人员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及与证券买卖有关的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投资基金:是指集聚具有相同投资目标的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风险的基金。信用证诈骗罪:犯罪嫌疑人故意利用非法手段伪造、变造、骗取信用证取得方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均可构成信用证诈骗罪。银行法:是调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进行组织管理和开展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周知各界,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再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连带责任共同保证人的追索权:是指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保证合同:是指主债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作为主债履行的担保,由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订立的协议。共同受托人:是指统一信托关系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与共同代理人相同。一、简述中央银行的职能1、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垄断通货的发行权,是国家惟一的通货发行机构。2、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与本国政府有密切关系,服务于政府,代表政府处理有关的金融事务。具体表现为:(1)受托经理国库,担任国库出纳;b、以法律允许的条件、额度和方式对政府提供信用;(2)代理政府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d、代表政府参与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3)代理政府买卖黄金、外汇,管理国家的黄金、外汇储备;(4)担任政府的金融顾问。3、银行的银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依法集中保管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2)对全国金融机构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3)主持全国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事宜。4、金融调控的银行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信用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创造货币基础和能力,实现货币供应总量的调节与控制。5、金融监管的银行二、简述央行的法律性质和地位(1)中央银行是法人(2)中央银行是国家机关法人(3)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三、为什么说央行既是国家机关,又是特殊的金融机构?1、中央银行是国家机关法人。(1)一切中央银行都是站在“公”的立场履行职能,都是国家管理金融和调控信用的工具,股份公司形式的中央银行业不例外。(2)各国中央银行都经营业务,但不具有营利目的,而纯粹是出于职能需要。(3)所有中央银行都依法拥有相应的金融行政管理权,这是它们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标志。2、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为了履行职能,必须经营特定的银行业务。四、简述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制度的作用原理1、存款准备金制度(1)存款准备金制度具有多种功能,最重要的功能是调控货币的供应量。(2)存款准备金制度之所以能够调控货币的供应量,关键在于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中央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则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减少,货币创造乘数变小,其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降低,银根得到紧缩。反之,中央银行其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提高,银根得到放松。由于派生存款的创造是按乘数放大原理进行的,存款准备金率的微量调整,就足以使货币供应量发生巨额变化。2、再贴现制度(1)主要作用机制是中央银行调整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影响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借款或贴现票据的成本,调控其超额准备金头寸,并间接带动市场利率的升降,进而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2)当中央银行认为货币供应量过多而实行货币紧缩政策时,便可提高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增加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成本。反之,如果中央银行降低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则可以收到扩张信用、增加货币供应量的效果。五、简述我国对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1、授权、授信管理制度2、贷款利率管理制度3、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4、关联贷款管理制度5、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六、简述储蓄机构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原则1、存款自愿原则。个人对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储蓄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强迫和干涉。2、取款自由原则。储户要求支取存款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储蓄机构必须保证付款。3、存款有息原则。储蓄机构应当根据储蓄存款的种类和期限、法律规定的计息方法和央行公布的利率,向储户计付利息。4、为储户保密原则。储蓄机构对储户的姓名、地址、职业、存款变动情况、密码等与存款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八、商业银行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有何区别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相比,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是依照银行法成立的金融组织,能够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与主要从事投资业务的投资银行相比,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体业务。其中区别于绝大多数的其他金融机构,是其具有创造派生存款,亦即参与货币供应的功能。九、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事项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为: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程序:1、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应级别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2、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填写正式申请表;3、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4、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也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程序:1、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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