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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平工程结算审计重点编稿时间:2014-10-10来源:市审计局作者:武汉市审计局陈祥场平工程没有复杂的钢筋砼工艺,没有烦琐的设备安装过程,也没有华丽的装饰装修,其绝大部分工作量就是土方,工作内容也就是土方的挖、运、填这些表面上看比较简单的工序,所以对于场平工程的结算,审计人员往往容易掉以轻心。其实场平工程看似简单,但是由于其隐蔽性高,实际完工情况不易复测,所以挖、运、填每道工序中都可能暗藏很多玄机,施工方很容易舞弊,结算中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情况很普遍。因此挖、运、填工作是否真实、合理,是场平工程结算审计的重点。笔者曾对一个场平工程在中介机构初审基础上进行了复核,复核过程中借鉴了有位同事在交流学习活动中讲解的场平土石方工程审计方面的知识,其中介绍的某些方法和注意事项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启发和帮助,发现并纠正了中介机构初审结果中的不妥之处,审减率从初审时的不足5%提高到最终的11%。现结合工程实例,对场平工程结算中土方挖、运、填工作易出现的真实性、合理性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归纳总结。一、与标高有关的问题要特别关注理论上来说,场平工程几乎所有的土方工程量都要通过标高来计算,标高一变,相应的挖、运、填工程量都要受到影响,可见标高在场平工程中的重要性。这里所指的标高主要是场平工程的原始地面标高、设计完工标高和竣工图竣工标高。某一区域的土方挖填量与标高的关系,可参见如下公式:设计填方高度=设计完工标高-原始地面标高设计挖方高度=原始地面标高-设计完工标高实际填方高度=竣工图竣工标高-原始地面标高实际挖方高度=原始地面标高-竣工图竣工标高设计完工标高由设计单位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其解释权完全在设计方,结算时只能按设计要求计算;竣工图竣工标高一般由施工方提供、监理方认可,如果竣工标高与设计标高差异较大,则要认真分析以哪种标高为准进行结算比较合理;原始地面标高一般最初由勘察单位提供,设计单位在出设计图的时候往往会对勘察单位提供的原始标高进行一定的处理后自行取定,所以土方设计方格网图上标注的原始标高不一定就能代表相应位置真实的原始地貌标高,如果发现设计方格网图上的原始地面标高有多处完全相同,或者与勘察单位提供的原始地貌图上相应位置的标高差异较大,那么就要注意是否存在设计单位有意修改原始标高的情况。案例一:设计单位篡改原始地面标高,导致土方工程量虚增。疑点发现:1、在大部分塘范围内,设计图方格网角点标注的原始地面取定高程普遍比相应位置原始自然地面的勘测标高要低,设计方格网上塘边缘处原始地面取定高程甚至比塘中心位置原始自然地面的勘测标高还低,不合常理。2、通常情况下,原始地面都有一定的起伏,其高程数据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不可能出现多处高程完全相同的情况。但是在设计图部分塘范围内,方格网角点标注的多处原始地面取定高程为完全相同的整数。疑点分析:由于此版设计图是在招投标后重新出具的调整版图纸,从上述疑点初步判断设计院在方格网图上很可能对原始地面标高进行了调整处理。填方区域在设计完工标高不变的情况下,调低原始地面标高就会使得单位面积上的填方高度增加,从而导致按设计图计算得出的需填方量增加。所以,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弄清楚设计院出具的调整版图纸是否真的对原始地面标高进行了调整处理,该调整是否合理。疑点落实:找建设方提供了招投标时的原始版设计图纸,发现在大部分塘范围内该版图纸方格网取定的原始地面高程与相应位置原始自然地面的勘测标高基本一致,但是调整版图纸方格网取定的原始地面高程比招标时的原始版设计图纸上相应高程低,导致填方量增加1万多立方米。另一方面,找建设方提供变更调整以后的原始自然地面勘测图,发现在变更调整范围以外区域的原始自然地面标高与变更前的相应标高一致,而上面提到的有问题塘区域不在变更调整范围内。同时,勘察单位人员也表示第二次测量只是针对场区内有变更调整的地方,调整范围以外的原始地面标高在招标前后两次测量时没有变化。可见,设计院出具的调整版图纸确实对原始地面标高进行了不合理的调整处理,导致结算时计算出的土方需方量虚增,从而引起相应工程量的土方挖、运、填等一系列工作虚增。问题解决:把上述问题向建设方反映后,建设方承认调整版的设计图纸取定的原始地面标高确实存在问题,变更调整范围以外的土方工程量结算以招标时原始版设计图上的原始地面取定标高为准,调减需方量1万多立方米,相应的土方挖、运、填等工程量随之调减。施工方同意此结算方式。二、土方挖填之间的逻辑关系要厘清,挖填工序的合理性要善于辨别正常好土的挖填平衡相信大家都非常熟悉,这里不再赘述。但是场平工程往往不仅仅只是对好土的挖填处理,通常场区内会含有一些垃圾、表面杂土、树兜、淤泥等需要清除出场的废料,对于处理这些废料所发生的挖填工作,其合理性一定要进行仔细的逻辑分析。因为废料的处理一般是在签证单中体现,如果看到签证单上建设方和监理方对施工方提出的废料处理有关事项都进行了认可,从而轻信签证上的所有事项都是真实的,这样就很容易被蒙蔽。案例二:设计完工标高以上必须清除的场内垃圾,计取同体积的土方挖、运、填工作不合理。疑点发现:在某张签证单中对现场所有开挖的垃圾量计取了同体积好土的挖、运、填工作,建设方、监理方对此进行了认可,送审结算中也是按此计取。这意味着设计的场平完工高程在所有的垃圾顶面以上,但是从施工方提供的现场照片来看,垃圾堆顶面已经大大高出周围道路、场区的自然地面了,如果这样施工,场平完工标高就会高出周围道路、场区自然地面很多,这样的情况似乎不太可能。疑点分析:如果现场堆积的垃圾在设计完工高程以下,那么把垃圾挖走后留下的“坑”确实需要用好土来填实;但是如果垃圾在设计完工高程以上,则属于本来就应该挖走的内容,垃圾清运出场后任务就结束了,如果再计取调用同体积的好土来“填坑”的工作就没有道理。送审结算中施工方对现场所有开挖的垃圾量计取了同体积好土的挖、运、填工作,相当于视认为所有的垃圾都在设计完工高程以下,那么该区域的场平完工高程就会远远高出周围道路、场区的自然地面,一般场平工程都不会有这样的设计。所以弄清垃圾在场区的分布范围,然后将垃圾顶面标高与设计完工标高对比,这样才能有效判断是否所有的垃圾挖除后都需要用好土来进行补坑回填。疑点落实:由于设计图上没有标明垃圾的分布区域,于是让勘察单位出具了一份场内垃圾分布位置及标高测量图。发现垃圾的分布区域与设计图上的挖方区基本吻合,垃圾的顶面标高与设计图上的原地面标高基本一致,可见垃圾的顶面标高在设计完工标高以上,所以至少有部分垃圾挖除后不需要用好土进行补坑回填。下一步需要落实的是设计完工标高以上是否全部为垃圾,其中是否存在可利用的土方,这部分垃圾如何计量。从勘察方了解到,经勘察探测,场内垃圾在原自然地面以下就存在,后来慢慢堆积一直堆到了设计完工高程以上的位置。于是可以判断,设计完工标高以上全部为垃圾,这部分垃圾量就是按图计算的挖方量。问题解决:通过以上分析,设计完工标高以上的约7000立方米垃圾挖除后不需要用好土进行补坑回填,扣除相应体积好土的挖、运、填工作内容,施工方表示同意。案例三:垃圾压实处理计取不合理。疑点发现:在某张签证单中对现场的垃圾计取了开挖、外运和回填碾压工作,建设方、监理方对此进行了认可。其中回填碾压结算时按照原投标清单中建筑垃圾回填压实工序要求的单价计取。按照常理,场内垃圾一般情况下要么就地回填,要么清除出场,而该签证中的垃圾既有外运又有回填的情况似乎不太合理。疑点分析:设计图中说明场内粒径小于10cm的建筑垃圾可以进行翻挖后回填压实,但是生活垃圾要彻底清除。原投标清单中对垃圾的挖方描述为“建筑垃圾翻挖处理,建筑垃圾粒径小于10cm”;对垃圾的填方描述为“建筑垃圾处理,密实度为90%”。可见原清单中的垃圾回填压实是针对可以就地回填的建筑垃圾而言,但是变更后的签证单及施工图纸会审记录中均显示场内堆积的垃圾要求全部清除,所以结算时就不存在将挖出的垃圾进行场内回填的情况。既然该部分垃圾不可能在场内碾压回填,那么施工方计取的是否为垃圾在弃土场的碾压回填呢。显然将垃圾运到弃土场后也完全没有必要对弃置的垃圾进行密实度为90%的压实处理。可见,结算按照建筑垃圾回填压实工序要求计取的垃圾回填碾压工作很可能是虚构出来的。疑点落实:询问建设方为什么要对垃圾进行碾压回填,碾压回填究竟在何处进行的。建设方表示,场内垃圾全部按设计要求进行了清除,垃圾在弃土场进行了适当的推平处理,没有进行原清单中描述的密实度为90%的压实处理。施工方也表示,垃圾运到弃土场后要用推土机进行一定的推平,否则后续的垃圾无法堆放。问题解决:外运的垃圾回填碾压工作在结算中不计取。考虑到建设方和施工方提出的垃圾在弃土场推平处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建设方后来也补充了垃圾在弃土场推平的证明材料,结算对外运的垃圾计取适当的推平费用。案例四:挖淤泥计取方式不合理。疑点发现:签证单中挖淤泥的方式为挖泥船挖淤泥、挖掘机转两次淤泥,然后再用挖掘机将淤泥装车,建设方、监理方对此进行了认可。送审结算中基本上也是按照签证中的工序进行计价,只是将挖泥船换成了按抓铲挖掘机套定额。施工方的理由是塘太大,塘中的淤泥离岸边太远,必须要转运才能把淤泥彻底清除。但是开挖塘中的淤泥是否真的需要这么复杂的工序,值得推敲。疑点分析:由于本工程的淤泥开挖工作不是在水面进行,开挖之前要抽干塘中的水,同时投标的措施费中也计取了抽排水费用,所以采用挖泥船是不可能的。而且不是所有的塘都很大,有些比较小的塘中淤泥不需要转运就可以清除,较大塘岸边的淤泥清除也不需要转运。所以,不是所有的淤泥都需要进行签证上那么多次的转运。疑点落实:把分析的道理向施工方进行说明,施工方承认确实有些部位淤泥转运次数比较多,有些部位的淤泥不需要转运,但是具体的量没有分别统计。问题解决:经过与施工方协商,综合不同的开挖部位考虑后,按照一次抓铲挖掘机挖淤泥不装车加上一次普通挖掘机挖淤泥装车计取淤泥的开挖费用。三、土方运输计取方式的合理性、运输距离的真实性要注意施工方在结算时,往往会找种种理由通过变更的形式将原招投标时约定的土方运距增加,然后对原投标单价进行重新组价。这个时候,就要注意是否存在重新组价套取定额不合理以及虚报运距的情况。案例五:弃土运距套取的定额项不合理。疑点发现:淤泥、清表土等弃土运距在招标清单的描述中为5km,但是签证单中签订的弃土运距变为7.3km。由于08版土石方定额中自卸汽车运土方的定额项是按5km以内、7km以内、10km以内这样分档,结算时施工方就按照10km以内的定额项重新组价。既然定额是这样分档的,7.3km确实是在7km以外10km以内,施工方这么套用表面上似乎也没错。但是7.3km只比7km增加了0.3km,结算却要求计取增加3km的费用,明显不太合理。疑点分析:自卸汽车运土方定额项10km以内比7km以内增加了4.03元/m3。同样是在08版土石方定额中,自卸汽车运建筑垃圾的定额中列了“每增减1km”项,每增加1km的建筑垃圾运输定额费用为1.92元/m3。因为相同体积的建筑垃圾比土方的重量大得多,所以在运距一样的情况下,运建筑垃圾的费用比运土方要高一些。可见,就算把7km到7.3km增加的0.3km土方全部当作建筑垃圾,按“运建筑垃圾”定额项套取,其增加的费用比按“运土方”定额项套取还低一半,充分说明施工方结算中这样的定额套取方式不合理。另一方面,签证单中确定的7.3km运距有可能是施工方玩的一个花招,实际运距也许在7km以内,施工方为了结算时能按照10km以内的定额项计取运费,想办法让建设方、监理方在签证单中把运距签成7.3km。如果能证明运距就在7km以内,就能更有力地驳倒施工方。疑点落实:在网上下载了本工程区域的地图并打印出来,找机会让施工方自己在地图上指明弃土点位置及弃土路线,然后自己在网上通过地图测距功能进行测量,测得从本工程地点经施工方指明的弃土路线到达施工方指明的弃土点大致位置距离为6km多,完全可以按照7km以内的运土定额项套取。于是把弃土运距的定额套取问题以及地图实测的运距情况向施工方说明。施工方不同意按照7k
本文标题:场平工程结算审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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