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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解读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释义:本条文实质是禁止经营者的价格垄断行为。所谓价格垄断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限制价格竞争的经济行为,是一种直接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垄断行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的行为。市场优势是经营者对相关市场的垄断状态,这种垄断状态法律并不予以禁止,但是如果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利用或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则构成垄断行为,属于法律禁止之列。二是联合控制价格行为。包括:(1)联合固定价格行为。指处于垄断状态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避免价格竞争,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它可以通过两种基本方式来实现,一种是达成价格协议,直接确定价格;另一种是彼此控制进入市场的商品的数量,间接控制商品的价格。很显然,固定价格限制了正常的价格竞争,造成错误的资源分配,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的机会,并承担了不合理的价格,实际上是一种以隐蔽的方式对公众掠夺的行为。(2)限制转售价格行为。指生产企业在向批发商或零售商提供商品时,要求它们必须按照所限定的价格销售商品。这种行为剥夺了批发商或零售商本应享有的自由定价权,使它们无法根据各自所面临的竞争状况以及成本结构来制定商品的销售价格,使同一商品的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减弱。应当指出的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价格垄断行为只有在达到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才能适用《价格法》的规定。2、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成本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释义:本条的实质是禁止经营者的低价倾销行为,在现代竞争法中称之为掠夺性定价行为。判断是否构成低价倾销行为,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舍本销售;二看目的,即看其是否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即经营者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比如,某经营者在需要为其新设立的分公司打开当地市场时,采用大幅度降价的办法,用低价挤垮竞争对手,进而垄断该地市场,再如,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监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就其经营的众多商品中的某种或某类商品进行舍本销售,以排挤经营同种或同类商品的经营者。三看后果,即是否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引发恶性低价竞销,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等。在经济生活中,有一些以低于成本价出售商品的情况不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如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等。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释义:哄抬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不应求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形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因此价格法对此予以严厉禁止。4、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释义:欺骗性价格表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1)虚假降价,指谎称降价而实际上没有降价的行为。如虚假宣传,伪装削价行为;虚拟原价,谎称降价,实则提价的行为等。(2)模糊标价,指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如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引诱顾客进行交易等。(3)两套价格,指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恶意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行为。价格欺诈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因此,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释义:所谓价格歧视,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例如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对甲可以实行批量作价,对乙则不实行批量作价;或对甲讨价还价,对乙则不允许;或因甲是本地企业,乙是外地企业就实行不同价格待遇等,从而构成价格歧视行为。价格歧视使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妨碍了它们之间的正当竞争,具有限制竞争的危害。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释义:所谓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简称变相涨价和变相降价,是指不改变商品或服务的标示价格,而用改变商品或服务质和量的办法,形成价格水平的实际上涨或下降。变相涨价一般在市场商品供不应求时发生较多,其手法主要有:偷工减料,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缺斤短两;提级提价;改头换面,以“新产品”的名义重新定价等等。变相降价一般发生在市场商品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其主要手法有:在收购商品时,压级压秤;在出售商品时降低等级等。变相涨价和变相降价都是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因此,价格法明令禁止。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释义:价格法中所称的暴利,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暴利行为即严重背离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破坏了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则,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暴利行为还为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价格信号,误导投资方向,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扭曲了产业结构。制止牟取暴利的法律、法规,界定了暴利与合理利润的标准,界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是,规定经营者经营某一商品或服务,其价格水平或差价率或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实施这项法规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及合理幅度由各地选择确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法规的立法宗旨是要求经营者依据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成本以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法、合理、规范定价。8、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适用范围的规定释义:根据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以下五类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一类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第二类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第三类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第四类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第五类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9、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释义:目前,这类商品价格有原油、天然气的出厂价、粮食定购价格,棉花收购价格、重要药品价格、食盐价格等。应当强调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为数不少,这类商品并不是所有的都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即使是重要商品,也是千差万别,其生产技术、成本、供求经常变化,如果统统都由政府把价格管起来,价格调整不及时,结果造成价格严重不合理;既不反映价值,又不反映供求,既管不了,也管不好。因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只能是其中最基本的、其价格变动对生产和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10、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释义:如金银产品的收购价和金银中间产品出厂价。受资源约束,这类商品价格放开,并不能促进产量增长,会引起价格上涨,资源遭到破坏。但政府定价时,可以考虑资源稀缺这个因素,价格可适当高些,一方面鼓励生产、增加供给,另一方面限制消费、减少需求。11、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释义:自然垄断经营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经营。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供电网络的经营等。大电网可把分散的发电站和用户联接起来共用一个网络,从而直接降低了供电成本;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用户具有不同的负荷曲线,大电网可充分利用用户负荷曲线的分散性,从而提高网络的负荷率;电网规模越大,调峰能力越强,系统安全运行越有保障。因此,无论竞争多么有效,也难以与独家经营产生的巨大的规模经济效益相匹敌,更无法弥补网络重复建设造成的巨大浪费,在同一地区同时建有两个以上的网络是非常不经济的,一家经营比几家共同经营的成本低、效率高,可以补偿垄断其他方面的低效率。12、重要的公用事业释义:这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如公共交通、邮政、电信等。这些行业提供的服务,是日常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重要程度较高。同时,其中有些行业投资大,规模经济发挥着优势,适当垄断符合经济效益和秩序的要求。这些行业的价格如果放开,对生产和生活都不利。13、重要的公益性服务释义:这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如学校、医院、博物馆、公园等。这些行业带有一定的福利、保健、教育性质,不宜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主体的行为目标,且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在这些行业还刚刚引入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充分竞争,所以不宜放开价格。但私人诊所、私立学校等价格可以放活。目前,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有一定比例的品种和项目由政府制定价格。电力、交通运输、邮电、煤气、自来水等价格,一般都由政府制定。从总体上看,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价格管制产业占经济总量的比重在15%左右。我国由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零售总额占全部销售额的10%左右,价格市场化的程度已相当高。随着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的变化,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具体品种项目不是一成不变的,也要适时调整。14、典型案例分析1:2007年8月2日,湖北省市物价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豆制品经营者突然集体涨价一案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该市豆制品经营户于8月2日集体串通,决定统一提高豆制品价格,并贴出公告称:“因今年以来黄豆价格持续上涨,经豆制品商会讨论通过,从2007年8月2日起,上调豆制品价格。”并决定提高香干子、豆腐等四种豆制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平均涨幅20%左右。湖北省市物价局对“公告”落款单位某豆制品加工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给予该豆制品加工场警告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和纠正其价格串通、哄抬价格行为;2,责成相关经营户立即收回张贴的涨价“公告”,消除社会影响。15、典型案例分析2:8月2日,西安市一超市以4.38元/公斤(略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销售鸡蛋,并规定顾客每人次限购15个鲜鸡蛋(约1公斤),引发千人排队抢购,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西安市物价局迅速派检查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超市在卖场标示鸡蛋“原价6.8元/公斤,现价4.38元/公斤”,而在本次促销前一天实际销售价为4.98元/公斤,“原价6.8元/公斤”的标示属于虚构原价,构成了价格欺诈。16、典型案例分析3:某电器零售商场于今年1月在报纸上刊登促销广告“笔记本电脑单件满6500元送4GU盘1个”,某消费者在该卖场内以6800元的成交价,购买了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但实际赠送的是1GU盘1个,其理由是4GU盘已送完,该商场未履行价格承诺。构成了“不履行价格承诺”的价格欺诈行为。讲解结束谢谢!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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