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十四章、价格法从“蒜你狠”到“豆你玩”到“姜你军”暴涨暴跌,不明资金进入,反复无常,除了姜、蒜,近来农产品市场上还出现了绿豆、红豆、薏仁甚至一些蔬菜似乎都出现了炒家的身影。类似姜蒜市场,这些炒作似乎有着一样的路径。大蒜、生姜、绿豆、红豆,越来越多的农产品被轮番炒作,让人不仅疑问,为什么近来流行炒作农产品,下一个会轮到谁?经济学家许小年一针见血地指出,农产品炒作都是钞票惹的祸。盘子小有缺口只是这些商品被选择炒作的原因,根本原因还是资金充裕,游资作祟。“炒婚宴”本章重点1、价格法的宏观调控功能2、政府定价管理的范围和程序3、总水平调控的具体措施本章难点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2、政府定价依据3、价格干预措施与紧急措施本章法律法规《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一节价格法概论一、价格和价格法(一)价格概念价格是商品与货币交换比例的指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与作为一般等价物存在的货币,通过体现交换商品价值的一定比例关系实现对接。体现这个比例关系的指数就是该商品的价格。(二)价格法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关系包括:价格制定关系;价格运行关系;价格总水平调控关系;物价监管监察关系。(三)我国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1.价格法规定,我国有三种定价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2.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价格是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价格波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3.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在市场竞争中自主制定的价格是经营者定价。(四)价格法的作用1、价格法规范了经营者的市场价格行为;2、价格法明确了价格管理的范围、权限和程序;3、价格法确定了价格总水平调控的目标和措施。例如,把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网络体系、实行农产品收购保护价制度、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制度等。第二节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制一、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经营者有三种形式:1、法人,即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社会团体组织、机关单位等;2、其他组织,就是指没有取得法人资格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些组织,如合伙企业等;3、个人,就是以个人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如个体工商户等。二、经营者的权利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享有以下价格方面的权利:1、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经营者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合理的价格;3、经营者有权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产品系列中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4、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三、经营者的义务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价格义务包括: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生产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法还对经营者经营中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包括要求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和禁止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一)作为义务1.明码标价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所销售、收购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上明确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并不得在标明的价格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2.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价格干预措施(二)禁止有不正当价格行为1、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概念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并通过价格形式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或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并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2、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形式(1)操纵价格行为操纵价格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控制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在依法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性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价格行为。(3)哄抬价格行为哄抬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不应求时,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影响一定区域甚至全国的宏观价格形势,造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进而危机经济和社会的稳定的行为。4、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提供虚假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可分为:欺骗性价格表示行为和引诱购买行为。欺骗性价格表示主要包括:虚假降价;模糊标价;两套价格;价外加价引诱购买行为是指经营者让内部工作人员或专门雇佣有关人员假装成顾客,做出争相购买的假象以诱骗顾客的行为。5、价格歧视行为歧视价格是指某一经营者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种商品或服务实行两种或两种以上价格的行为。6、变相提价和变相压价行为变相提价和变相压价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压低等级的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从而变相提高或压低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7、价格暴利行为暴利是指商品经营者凭借优势地位,通过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缔结的、给付显著不均衡的价格约定所获得的超额非法利润。我国经济领域的暴利行为大致可分为:价格强力行为;价格寻租行为;价格投机行为;一般暴利行为。此行为主要是指利用信息不对等牟取暴利。8、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所禁止的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可能采取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三节政府定价管理一、政府定价的范围政府定价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也影响着政府通过价格手段调控经济运行的能力。因此,明确政府定价的范围是非常必要的。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其范围是:(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确定这类商品价格,一般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供求关系。也就是对严重供不应求的商品,如不进行价格控制,价格就会大幅度上涨,有损广大群众的利益;二是生产、经营、流通体制。对垄断性经营的商品,政府要适当控制价格,否则经营者往往实行垄断性高价,从中获取超额利润。如:成品油、食盐等(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这类商品主要是指一些资源稀缺、用途特殊,政府对其生产、经营、流通进行严格控制的商品,如金银产品的收购价和金银中间产品的出厂价。对此类商品,实行政府定价,对金银饰品,实行政府指导价。(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这类商品主要是指由于自然资源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无法竞争或不适宜通过竞争形成价格的商品。例如电力、自来水、集中供热、燃气煤气等。(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用事业通常是指适应社会公众的物质生活共同需要而经营的事业,如公共汽车、地铁、邮政、电信等。公用事业价格不能全部由市场调节,对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益性服务是指为社会公众或者公重重的某些特定对象提供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服务,如学校、医院、公园、博物馆等。这些行业一般由政府投资兴办,不以营利最大化为目的,因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但随着公共服务体制改革,如一些私立学校和医疗机构开始出现,对这些私立学校和医疗机构,政府允许其在价格上向市场靠拢。二、政府定价的管理权限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政府定价管理权限有定价目录确定。定价目录分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价格目录。目前我国实行中央定价的有13大类商品和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部分化肥,部分重要药品,教材,天然气,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电力,军品,重要交通运输,邮政基本业务,电信基本业务,重要专业服务等。三、政府定价的依据根据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价格的制定一般根据成本和供求两方面的因素确定。政府定价,除了一般性地考虑成本和供求以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一)社会平均成本成本有个别成本和社会平均成本之分。对个别成本来说,商品价格不能低于成本,否则就会亏损,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就难以为继。虽然生产和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个别成本不同,但社会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期望和评价却是基本一致的,对消费者来说,他们具有同等的消费价值。因此,政府在定价时也必须考虑这一因素。(二)市场供求状况市场供求不但是经营者制定市场价格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制定调节价的主要依据;但是在对稀缺性或市场垄断性的商品,政府在定价时除了考虑成本和供求因素以外,还应当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居民的承受能力的因素。(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政府定价离不开国民经济的大环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体现着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相一致。(四)社会承受能力由于政府定价项目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及其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密切关系,其价格的调整直接影响价格总水平的变动。因此,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都能力,其中既包括经营者、消费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也包括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五)实行合理差价差价是指同一种商品在购进与销售、批发与零售、不同购销地区、不同购销季节之间形成的价格差额。差价中应当包含合理利润,有的还包括法定税金,它是商品在流通环节必然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政府在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过程中对此必须充分考虑;同时,政府定价还应考虑同一产品因质量差异而带来的价格差异。三、政府定价的程序1、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申请;2、价格主管部门接受申请,进行价格、成本调查;3、价格主管部门举办价格听证会;4、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价格。5、政府定价的执行第四节价格总水平调控一、价格总水平与价格总水平调控(一)价格总水平价格总水平,又称为价格一般水平,不特指某一类或者某几种商品的价格水平,而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全社会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加权平均水平。价格总水平一般用价格总指数表示。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消费价格指数;我国采用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二)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就是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国家利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干预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调控目标包括物价上涨率低于工资收入上涨率;低于经济增长率。二、价格总水平调控的经济措施(一)货币政策与价格总水平调控货币与价格和价格总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货币流通过多,会导致单位货币的购买力下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就会上升,从而引起价格总水平上升;反之,当市场上货币流通量不足,必然会导致单位货币购买力上升,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就会下降,从而引起价格总水平下降。(二)财政政策和价格总水平调控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与否,是影响总供给和总需求的重要因素,如果财政收支出现较大赤字,有可能被迫增加货币发行量,进而推动价格上涨。所以,财政政策对价格总水平也有明显的调节作用。为了稳定价格总水平,一是要搞好财政收支平衡,避免出现巨额财政赤字;二是通过财政支出调节社会需求。(三)投资政策与价格总水平调控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增长速度对一个国家宏观经济有重要影响。因此,为防止通货膨胀,政府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运用投资政策,恰当调节投资规模,促进社会
本文标题:价格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48773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