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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价格法内容一、价格法概述二、价格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三、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四、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价格监督管理引例1、政府管制面条价格触动市场经济神经“牛大碗”限价:只因成为“生活必需品”——参见《南方周末》2007年7月12日思考:因粮、油、肉涨价而牛肉面因此涨价的行为,政府能否因牛肉面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而进行价格管制?2、针对我国目前的通货膨胀,限价令有效吗?兰州牛肉面“限价令”牛肉面是甘肃省兰州市特有的食品,很多市民的早饭或午饭的主菜都是牛肉面。2007年6月初,兰州市西固区和安宁区一些牛肉面纷纷涨价,调价的理由是原料上涨、成本增加等。大碗涨至3元,小碗涨至2.8元。牛肉面价格“跟风上涨”,引起很多市民质疑。6月26日,兰州市物价局联合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和兰州牛肉拉面行业协会等,出台正式文件,简称“限价令”:根据经营环境,技术力量,服务水平和饭菜质量等,把该市的牛肉面馆(店)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普通级,并限制每个级别的最高售价:普通级大碗不得超过2.5元,小碗不得超过2.3元(即涨价前市面的通行价格);二级可在普通级的基础上加价8%;特级、一级由经营企业按当地饮食业关于毛利率和加价率的规定自行确定。此外,物价局还公布了对牛肉面馆(店)毛利率的计算办法和计算公式,要求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2000年7月,被告(铁道部)向国家计委上报了《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实施方案》(铁财函(2000)25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表述,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关于对部分旅客列车运输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请示》,我部拟定了对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实施方案。其中关于春运票价上浮方案为“春节前(除夕除外)14天,自哈尔滨、上海、广州、北京……等局始发,到达指定局(省)的部分列车,春节后23天(初一、初二除外)自北京、上海、广州……等局始发到达指定局(省)的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春运期间票价最高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国务院批准的上浮标准,即:旅行速度100公里以下30%、100公里以上40%。”同年11月8日,国家计委以计价格(2000)1960号文批准了铁道部的《实施方案》。铁道部于12月21日作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通知》,通知决定2001年1月13日至22日、1月26日至2月17日,春运期间在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的票价上浮20%至30%。该通知经公布于2001年春运期间实施。原告(乔占祥)于2001年1月17日、1月22日,分别购买了2069次列车从石家庄到磁县、石家庄到邯郸的火车客票两张,支付票款37元,比上浮前多支付人民币9元。为此,乔占祥以被告所作《通知》程序违法为由诉至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作为购票乘客与被告所作《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坚持对《通知》和《行政复议》同时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被告作出的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价格上浮决定是经过市场调查、方案拟定、上报批准的,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以(2001)一中行初字第149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铁道部所作《通知》,是铁路行政主管部门对铁路旅客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对于铁路经营企业和乘客均有行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乔占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但在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请求确认复议机关不履行转送的法定职责,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且其在复议申请中亦未提出转送审查的请求,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该项请求并无不当。铁路列车旅客票价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依照《价格法》第18条的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根据《铁路法》第25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铁路列车旅客票价调整属于铁道部的法定职责。铁道部上报的《实施方案》所依据的计价格(1999)1862号文已经国务院批准,其所作《通知》是在经过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又召开了价格咨询会,在向有权机关上报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得到了批准的情况下作出的,应视为履行了必要的正当程序。虽然,《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会证制度。”但,由于在铁道部制定《通知》时,国家尚未建立和制定规范的价格听证制度,要求铁道部申请价格听证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依据。据此,上诉人乔占祥请求认定被上诉人铁道部所作《通知》程序违法并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不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价机票”纠纷背后的价格法问题2005年8月25日,老家在榆林的胡大伟因生病想提前返校。为急于参加一次考试,他一咬牙花了730元买了海航的7516次航班机票。到西安后,他从网上找到民航基准价一算,发现这个航班的机票价格远远高于规定的浮动幅度。细心的胡大伟算了一下:如果按照有关规定,空中距离470公里的这条航线,以每公里0.75元的基准价计算,每张机票应为352.5元,再加上上浮25%的最高限价,每张机票最高票价应为440元,显然现在执行的票价高出规定290元。胡大伟遂将海航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不当收费289.3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05年9月7日,榆林市榆阳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西安-榆林的天价机票事件引发了政协委员的调研和人大代表的叫停。榆林市政协委员曹雨生调研后认为,“榆林到西安470公里,票价却高达730元,平均每客公里1.55元,海航所得的垄断利润竟然达到了同行业平均利润的12.43倍,这显然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情理不符。”这里的基准价,是指2004年4月20日国家民航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规定了两类定价标准:一种是市场调节价,不规定票价浮动幅度,由企业自主确定机票价格;一种是浮动幅度价,票价以每客公里0.75元为基准价,上浮不超过25%,下浮不超过45%。但在上述两部门出台的《关于国内航空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附件三中,榆林往返西安航线属于“已经与其他替代运输方式形成竞争”、“实行市场调节价,不规定票价浮动幅度”的航线,不受《方案》确定的基准价、浮动上限、下限的限制。政协委员们认为,定价标准的一个核心问题是“飞机是否同其他替代运输方式形成竞争”。同榆林到西安的其他运输工具比较,从榆林到西安空中飞行时间是50分钟,但坐汽车和火车却需10多个小时。山路蜿蜒曲折,要受颠簸之苦,相对飞机,汽车、火车很难与其形成替代性竞争。因此,海航在这条航线上是独家垄断经营,“既然不存在同类竞争对手,又怎能说是形成了替代性竞争?”一位政协委员据此反问。白菜价机票案国内低成本航空公司低票价行为首次受罚,春秋航空公司不服处罚已提出听证。按照原来的计划,春秋航空公司从11月30日起至12月10日在上海-济南的往返航线推出“1元机票”。春秋航空的产品说明书上称,此次推出“1元机票”只限网上购票,且机票内不含燃油费和机场建设费;在11天的促销期内,春秋航空将在上述航线上投放最多400张“1元机票”。民营春秋航空公司因发布的机票价格低于政府指导价收到济南市物价局15万元罚单后,18日春秋航空公司已向济南市物价局提出听证申请,欲改变其被处罚命运。这将成为航空公司低价行为潜规则与政策之间的博弈案例。思考1、政府干预价格的正当性何在?2、政府干预价格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价格形成◆价格运行◆价格监督◆价格调控第一节价格法概述思考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价格法》所指价格的是A.期货价格B.股票价格C.电费D.汇率一、价格概述(一)价格的含义1、含义。价格是商品价值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标价的形式。价值决定价格,价格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价格,是指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其反映着一定的生产关系2、价格的形成◆一般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形成:价格——交换价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在公平竞争中形成——市场选择的结果◆特殊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形成:政府干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3、我国《价格法》上所称的价格仅指狭义,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包括有关金融价格(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和劳务价格。◆国家行政机关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也受《价格法》调整。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二)价格形式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和价格形成的途径,将价格分为三种形式:(1)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政府指导价:(定价主体——双重主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和政府定价有关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础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有三种形式:浮动价格、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3)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的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三)价格构成与价格体系价格构成,又称价格结构,是指构成价格的各个要素及其在价格中的组成,包括生产商品与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率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等。价格体系,是指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成。价格体系工业品价格、农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邮政电讯价格、建筑产品价格和饮食服务价格等二、价格法概述(一)价格法的概念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关系是生产经营者的价格形成和国家在价格监管与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两类关系:价格规制关系和价格宏观调控关系。价格规制关系又包括以下几类关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等和经营者之间,在制定、执行和管理价格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工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在确定作价原则,制定、调整和执行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各级政府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工商企业和公民之间,在物价监督和检查过程中所发生的价格监管关系各种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消费者之间相互提供商品和服务所发生的价格关系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因认真执行或违反物价方针、政策和法律,而发生的奖励或惩罚关系[新闻调查]哈尔滨天价住院费、医疗费价格宏观调控关系: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调控物价,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二)价格法的作用1、微观作用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维护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2、宏观作用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三)我国《价格法》立法概况1、基本法律:1997年12月29日通过的《价格法》。2、重要行政规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8月1日生效、2006年2月21日修订,2008年1月13日再次修订)◆《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的规则》(试行)(2002年2月1日生效)◆《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11月22日发布)◆《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制定,2003年11月1日施行)第二节价格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一、价格管理体制的类型(一)集中统一型——计划经济体制(二)分散型——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体制(三)混合型——计划与市场并存的经济体制我国《价格法》规定的价格管理体制属于混合型。二、我国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价格计划制——价格双轨制——价格市场化——新价格双轨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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