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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讨论稿)第一条为完善、规范、促进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工作,充分发挥本专委会作用,推动本市律师在公司法领域业务的健康发展,依照《武汉市律师协会章程》、《武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讨论稿)》(以下简称“《活动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专委会为经武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设立的市律协专业委员会。根据《活动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专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开展公司法领域的理论和业务研讨,并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技能培训,增加律师之间在公司法领域的经验交流,提高专业律师的执业水平。(二)对公司法领域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在本市律师范围内建立行业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三)在总结执业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业务预测展望,提出律师从事公司法业务的指导性意见。(四)对有影响的公司法案件进行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五)就涉及公司法领域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立法活动和司法、行政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加强与省内外律师之间、律师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协调和推动律师在公司法领域的业务合作,同时建立律师在公司法业务领域与其他相关各界良性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拓展律师从事公司业务的领域和深度。(七)行业宣传,即宣传公司领域专业知识,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宣传律师从事公司业务情况及发展,提高律师从事公司业务的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八)市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律师,经律师事务所推荐,本人可以向市律协及本专委会提出成为本专委会委员的申请:(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在行政、司法机关、教学单位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且主要从事公司领域法律服务工作3年以上;(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有较扎实的公司法理论功底、公司法实务经验丰富,发表过公司法领域论文或专著或承办过公司法领域内较有影响的案例;(四)热心公司法领域理论与实务的探索、研讨,愿意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五)具有较强的公益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愿意积极主动地为本专委会的工作、发展做出贡献。第四条符合前条所述条件的执业律师提出申请以后,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以担任本专委会的研讨员,参加本专委会各项活动,但不参与表决等限于委员身份的活动。担任研讨员6个月以上且完成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工作的,经本专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并报市律协秘书处审核后,转为本专委会正式委员。本专委会委员名单每年定期予以公告。第五条本专委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一)注重理论研究和业务总结;(二)积极参与公司法领域律师业务能力建设,发挥自己在公司法专业领域的作用和影响;(三)积极参加本专委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四)恪守律师执业准则,模范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五)热心倡导和组织律师业务拓展、交流和研讨活动;(六)积极为本专委会的工作和发展建言献策。第六条本专委会委员的权利:(一)对本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参加本专委会活动;(三)由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四)监督本专委会的经费使用。第七条本专委会委员(或研讨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或研讨员)资格:(一)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书面向专委会秘书请假,不参加本专委会全体活动的;(二)研讨员在考察期内累积两次请假缺席本专委会全体活动的;委员在一个年度中累积3次请假缺席本专委会全体活动(含担任研讨员期间请假次数)的;(三)在一个年度内未向本专委会提交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或法律事务)的经验总结的;(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五)不完成本专委会工作任务的;(六)不履行委员义务,情节严重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活动规则》及本细则规定行为的。第八条本专委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并报市律协秘书处批准聘请顾问。顾问享有应邀参加本专委会活动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对本专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顾问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本专委会的各项活动,自主选择接受承担本专委会邀请其完成的相关工作。顾问没有表决权。第九条本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人选由市律协会长办公会提名,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专委会下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人选由主任提名,报市律协秘书处同意。第十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应由在公司法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和业务水准、有一定专业影响力,热心公司法业务研究、热心律师事业,具有较强组织和拓展能力的委员担任。第十一条主任委员的职责:(一)提名本专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候选人;(二)召集本专委会主任会议;(三)执行本专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四)经授权代表市律协或者以本专委会名义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五)完成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二条副主任委员根据委员会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暂缺或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的,经本专委会申请,市律协秘书处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职责,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三条本专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出辞职,或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直接予以免职;或者由半数以上委员提出免职要求,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免职。第十四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作为本专委会指导、执行机构。主任会议一年召开主任会议不少于2次,会议有关决议应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本专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第十五条主任会议的职责:(一)提请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增补和取消本专委会委员、研讨员资格;(二)决定本专委会顾问的聘请;(三)讨论、制定和修改本专委会的工作细则;(四)制定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中期工作规划;(五)落实本专委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活动;(六)向市律协提出本专委会年度活动经费及下年度预算;(七)与部、省及其他城市相关专业委员会建立工作联系;(八)与相关机构建立工作关系;(九)就律师的专业评优、境内外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十)向市律协秘书处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十一)向本专委会做出年度述职报告;(十二)完成市律协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本专委会组织业务活动或召开全体会议应当经过主任会议通过。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联名提请主任会议组织本专委会业务活动或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业务活动或全体会议的方案、内容及议程等应当至少提前10日经主任会议通过并通知全体委员、研讨员和顾问。全体委员会议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将会议有关决议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超过半数的委员和超过半数的主任会议成员出席,本专委会方得举行全体会议。超过半数的出席委员一致同意方得做出委员会决定。第十七条本专委会主任会议及全体会议召开时,所有参会人员应签到,未签到者视为缺席。每次会议均做会议记录;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由参会人员签署。第十八条本专委会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第十九条本专委会组织委员开展业务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在本专委会网络信息平台上发表学术论文和专业意见;(二)在本专委会组织的学术研讨、实务交流和咨询活动中发表专业意见;(三)在有关媒体上发表专业意见。第二十条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本专委会可下设专业问题分论坛,负责组织具体专业方向的学习、研讨等活动。第二十一条本专委会每年度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第二十二条委员针对公司法业务涉及的若干社会热点问题发表专业意见,以及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发表学理解释意见,应当审慎严谨,并对所发表的意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本专委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为市律协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活动经费由主任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专委会应合理、节约使用活动经费。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经本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决议通过,并报市律协秘书处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本专委会主任会议。武汉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二零一三年十一月
本文标题:律协公司法专委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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