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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都江堰市农村发展局行政许可事项(17)项
序号项目名称依据承办机构是否收费0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3)《四川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4)《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其它种子的经营许可证,可由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5)《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第七条“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可由市或者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政务服务中心农发局窗口否都江堰市农村发展局行政许可事项(17)项第1页,共51页序号项目名称依据承办机构是否收费都江堰市农村发展局行政许可事项(17)项02动物经营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2)《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履行有关动物防疫义务”。政务服务中心农发局窗口否03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定点屠宰场、点及动物产品加工、仓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依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实施强制免疫,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预防所需的疫(菌)苗,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政务服务中心农发局窗口否0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政务服务中心农发局窗口否第2页,共51页序号项目名称依据承办机构是否收费都江堰市农村发展局行政许可事项(17)项05农业机械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2)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购置经营自走式农业机械和3.75千瓦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产品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有关证件。未取得牌照和有关证件的,不得投入使用。依照前款规定领取牌照和证件的农用动力机械实行年度检验的制度。经检验不合格的,限期修复;无修复价值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销报废,收回牌证。农业机械产权转移,应依照国家的规定办理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第三十二条申请驾驶、操作自走式农业机械和3.75千瓦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的人员,须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和操作。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时,必须持有与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相符的驾驶、操作证。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验;审验不合格的,须参加补审。未参加年审或者补审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3)《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须经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和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第十六条规定“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后,应在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手续。”政务服务中心农发局窗口是第3页,共51页序号项目名称依据承办机构是否收费都江堰市农村发展局行政许可事项(17)项06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核发(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跨县境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在装前卸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污染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消毒、处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当事人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处理、销毁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政务服务中心农发局窗口是07植物检疫证核发(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第二十五条“凡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调运前都必须取得由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第五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检疫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第三十三条“因依法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销毁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都江堰市农村发展局植保植检站是第4页,共51页序号项目名称依据承办机构是否收费都江堰市农村发展局行政许可事项(17)项08动物免疫标识(证)核发(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七条“地方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依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实施强制免疫,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预防所需的疫(菌)苗,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 对猪瘟等动物疫病的预防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管理。”(2)《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对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均须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第十九条“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买卖和运输。”畜牧局否09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证核发《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农药经营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知识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政务服务中心农发局窗口否10引进种用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需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到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引进的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应经输出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出具检疫证明。引进的种用动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隔离观察饲养,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按照前款规定需跨省引进的,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跨市(地、州)引进的,由市(地、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政务服务中心农发局窗口否第5页,共51页序号项目名称依据承办机构是否收费都江堰市农村发展局行政许可事项(17)项11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第四十九条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对动物产品应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第二十六条“动物凭有效检疫证明出售、屠宰、运输、参展、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有效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第二十一条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按照国务院、省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政务服务中心农发局窗口是12畜禽人工授精员合格证核发(1)《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畜禽人工授精的人员,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政务服务中心农发局窗口否13报废、转让由国家投资购置的农业机械和设施批准《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报废、转让由国家投资购置的农业机械和设施,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务服务中心农发局窗口否第6页,共51页序号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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