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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协商解除的法律特征:1.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权,双方都可以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以解除合同;3.不受合同终止条件的约束;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法定解除1.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必须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没履行属于违法解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3)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按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如果不愿意继续履行或已经不可能履行,可要求获得2倍的赔偿金。见教材[例2-17]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①劳动合同期满的;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⑤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⑥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一)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三)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逾期没支付的,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四)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一)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的不同: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适用条件法定,主要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约定,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上述两种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性质不以过错为条件,没有惩罚性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支付主体用人单位劳动者两者都可能(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要事先通知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应得的经济补偿。简写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1.补偿年限的计算标准(1)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2.补偿基数的计算标准(1)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2)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3.特殊规定:(1)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2)其他情形下: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建立劳动关系算起。2008年1月1日前后的补偿基数的计算略有不同: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1年算;而2008年1月1日后,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3)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补偿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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