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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期终考试案例1.侵权责任法案例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猪在路边王某说:“去逗逗它。”王某便拾起一块石头向猪砸去。猪被砸中猛往前冲。这时一60岁老太正在街上行走,见猪冲过来急忙躲闪,将路边一陶瓷瓶碰翻。瓷瓶价值1400元。老太太被猪撞翻在地,摔伤右腿。花医药费、住院费共计2000元问题:1.老太推翻瓷瓶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2.胡某、王某的行为属何种性质的行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3.若当地习惯放养动物,老太太的医药费由谁承担?为什么?4.若王某为9岁,老太太的医药费由谁承担?为什么?5.陶瓷瓶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011-6-517:34jxg83104|二级1紧急避险,因有第三人过错,老太不承担责任。2胡某教唆(汗,题干里半天找不到胡某,打字都打错,你很牛)3由王,胡两人承担连带责任。4由王某监护人与胡某承担连带责任5由王,胡两人承担连带责任赞同02011-6-1514:17美丽的心情·君|二级1。老太太推翻瓷瓶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所谓紧急避险,就是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时,为了避免危险的进一步扩大而不得不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并以此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显然,老太太是受突如其来的危险来不得不及时避险,要不可能造成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而法律规定,由于紧急避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因此而免责。。2。胡某王某逗猪而造成老太太受伤,瓷瓶被打坏,存在主观过错。而我们知道,构成民事侵权的是个条件是,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从该事件可知,胡某王某符合这四个条件,所以构成侵权。而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表现形式。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了其行为后果和对此后果的态度。胡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明知在街上逗猪可能会引起猪的不适而满街跑,从而引起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所以,胡某王某应该承担侵权行为责任。3。习惯放养动物可以不追究猪的主人的民事责任但事实上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就应该由侵权人直接承担。4,如果王某是九岁的话,由于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不能预见这种事情会随着他的行为而发生,所以他不需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但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该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放任自己儿子上街玩耍而造成他人受伤,所以,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还有,因为一般猪是不会出现在街上的,猪的主人对猪疏于管理,放任其在街上,给了胡某王某机会玩耍,所以,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该适当承担老太太的医药费。结合第一答和第二答明显可知,应该胡某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而猪的主人承担适当赔偿。2.陆某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9岁),一日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到附近书店看书,在过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王某逃逸,一直未归案。陆某受重伤被路人送去医院抢救。共花费上万元医疗费。经查,该机动车为肖某所有,是王某于事故发生当日盗取。后陆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小学和肖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陆某的医疗费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结合《侵权责任法》对该案进行案例分析。1.肖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2.某小学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3.两被告是否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2010-11-1622:47最佳答案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所以该机动车的车主并不承担责任,应由盗窃人王某承担责任。二、根据《侵权责任法》地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此事肯定会给九岁的陆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希望我的答案令您满意,张亮律师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3.2003年5月3日放长假期间,甲某与妻子乙某去丙超市闲逛,在出门之时,被超市保安丁某拦住。保安丁某认为甲某有盗窃嫌疑,遂同保安戊某等多人将甲某、乙某强行扭送到办公室。丁某先是强行搜查了甲某和乙某的背包,没有发现可疑物品,于是丁某又强行搜查了甲某的身体,并叫来女保洁人员搜查了乙某的身体,搜查乙某时丁某等也在场。后甲某实在气愤,与戊某争吵起来,双方动手扭打在一起。甲某与戊某均受轻伤。甲某后来在检查背包时发现包中一件祖传金饰品损坏且不可修复。甲某主张丙超市赔偿,丙超市不同意,双方遂生纠纷,诉至法院。【问题】1.保安丁的行为侵犯了甲某、乙某的什么权利?甲某、乙某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2.甲某对戊某造成的身体伤害应当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3.甲某丢失的金饰品应当由谁来赔偿?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4.如果甲某在诉讼中没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可否在诉讼结束后再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5.丙超市能否以甲某、乙某侵犯公司的名誉权为由,反诉甲某、乙某?为什么?6.丙超市能否以甲某与戊某扭打,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为由,请求减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答案】1.保安丁的行为侵犯了甲某、乙某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甲某对戊某造成的身体伤害应当向丙超市请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员工戊某的行为,丙超市应当赔偿。3.应当由丙超市赔偿。甲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4.甲某不能再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丙超市不能以甲某、乙某侵犯其公司的名誉权为由,反诉甲某和乙某。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丙超市可以以此为由,请求减轻责任。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析】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除了《民通意见》第58条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外,《侵权责任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标题:侵权责任法期终考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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