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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技术规程(草稿)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四月前前前前言言言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81号)和《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试行)》,重大建设项目在选址工作中根据需要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以加强规划选址的科学性。为规范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明确编制内容与深度,我厅特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技术规程》。2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总总总总则则则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目的和作用为规范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技术要求,根据《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81号)和《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是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依据。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根据国家、自治区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法规、规定:区域性重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和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建设项目等,应当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必须符合本《规程》规定。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7.10)(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四)《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五)《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3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81号)(六)《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选址论证的原则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应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要求、资源环境及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并遵循如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二)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三)优化产业结构、科学合理布局和完善城乡功能;(四)保障公共利益和城乡公共安全。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编制程序编制程序编制程序编制程序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工作阶段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一般分为以下几个工作阶段:(一)选址踏勘与基础资料收集;(二)分析研究,包含项目条件分析、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等;(三)方案比选;(四)编制论证报告;(五)组织评审与专家论证;4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对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建设项目依据本规程要求组织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申请建设项目选址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或城市规划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委托单位或个人应对其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委托的编制单位应严格按本规程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编制资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资质规定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执行。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选址论证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在全国承担大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编制任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在自治区范围内承担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编制任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组织评审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审查,由负责该项目选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与评审。评审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科学决策”的原则。对编制单位提供的选址论证报告,经过评审,认为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编制单位重新修正、完善论证报告。经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作为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行政许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5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修改城乡规划的要求原则上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而对于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国家或自治区级重大建设工程,及需要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应在选址论证报告中明确提出修改城乡规划的反馈意见,并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报告编制要求报告编制要求报告编制要求报告编制要求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报告编制依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须依据以下相关规划进行编制:(一)西藏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二)地市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三)县城总体规划)(四)镇总体规划(五)控制性详细规划(六)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编制内容要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应具备如下基本内容:(一)现状基础资料及相关规划资料收集与整理(二)建设项目条件分析(三)建设项目规划符合性分析(四)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6(五)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比较(六)选址结论与建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项目要素分析要求项目要素分析包括项目条件分析、规划符合性分析和选址合理性分析三大类,其中选址合理性分析又包括工程建设适宜性、设施配套、景观环境影响、社会影响、交通影响、历史文化影响、项目安全性和建设用地需求分析等八项内容。项目条件分析、规划符合性分析以及选址合理性分析中的工程建设适宜性、设施配套、社会影响、项目安全性、建设用地需求等分析内容为强制性要求,选址合理性分析中其余要素分析则可根据项目类型选择性地进行分析。重大建设项目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工程建设适宜性、景观环境影响中的日照影响、社会影响、交通影响等方面的专题研究分析。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项目分类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中具体要素分析内容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别确定。建设项目按其用地性质分为九类:居住建筑类项目、公共建筑类项目、工业仓储类项目、对外交通设施类项目、道路广场类项目、市政公用设施类项目、绿地类项目、特殊用地类项目、其他用地类项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基础资料收集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须收集的基础资料包括项目自身和选址区域现状资料以及项目相关规划资料。(一)项目自身和选址区域现状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项目性质、工程规模、技术要求及其它与项目相关的工程建设特殊要求等方面的资料;72.相关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已经取得的相关政府许可文件、部门审查意见等资料;3.用地现状:基地现状土地利用情况,可供建设的用地规模,最新测绘的地形图;4.自然条件:包括气象资料、水文地质资料、工程地质资料、地理地貌资料、自然灾害资料、生态环境资料等;5.基础设施: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现状供给状况资料;6.道路交通:道路、交通运输现状资料;7.周边环境:基地及周边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的分布情况及相关资料。(二)项目相关规划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城乡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地市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城乡规划资料;2.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3.其他规划资料:风景名胜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交通、水利、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规划。以上资料根据项目的情况进行收集,作为论证报告的基础与依据。基础资料不必单独整理成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成果要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由报告文本和主要图纸组成。(一)报告文本应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编制内容要求,具体内容和深度按照第四章相关要求执行。(二)主要图纸包括如下:81.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市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比例不限。2.在所在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比例1/500~1/2000。3.现状地形图,标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认定的用地范围及与周边建设用地相互关系。比例1/500~1/2000。4.项目规划总平面初步方案图。该方案可以另行委托设计或者由建设单位提供。比例1/500~1/2000。5.相关的交通、市政、环保等专项规划分析图。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报告文本内容报告文本内容报告文本内容报告文本内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项目条件分析简要概述项目所在区域及项目自身基本情况、选址要求,包括:(一)立项依据:建设项目立项的依据与必要性分析;(二)选址研究原则:项目选址研究必须参照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及遵循的原则;(三)区域概况:包括项目拟建地区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及同类项目的有关情况;(四)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运输量及运输方式、用水量、用电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噪声情况;技术装备先进性情况;职工人数、厂区内配套生活设施情况;(五)项目建设选址要求:项目建设所应具备的区位条件、用地条件及项目实施的技术要求等。9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规划符合性分析重点分析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相关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用地布局安排。强制性内容按《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用地布局中城乡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得被侵占。论证报告首先应分析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地市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规划以及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对于区域性重要的建设项目,还应分析是否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的相关要求,并与涉及区域的相关地市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规划等相衔接。论证报告应概述城乡规划中涉及建设项目选址的相关规划内容,并就建设项目的规划符合性作比对;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分强制性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逐条进行明确说明。表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符合性分析建设项目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性重要的建设项目√√√√√√√其于一般性建设项目√√√√√注:表中“√”为应分析内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选址合理性分析(“八大分析”)按照项目分类,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内容应符合表2要求。表2: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适宜性分析设施配套分析景观环境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历史文化影响分析项目安全性分析建设用地需求分析居住建筑类项目√√√√√√√√公共建筑类项目√√√√√√√√10工业仓储类项目√√√√√√√√对外交通设施类项目√√√√√√√√道路广场类项目√√√√√√√√市政公用设施类项目√√○√√○√√绿地类项目√√√○√√√特殊用地类项目√√√√○√√√其他用地类项目√√√√○√√√注:表中“√”为必须分析内容,“○”为宜分析内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适宜性分析重点分析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情况是否适宜项目建设。具体分析包括地震设防烈度、岩土类型、地基承载力、地下水埋深、地下水腐蚀性、洪水淹没程度等内容以及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一)对于处在断裂、地震液化、岩溶暗河、滑坡崩塌、泥石流、冲沟、地面沉陷、特殊性岩土、岸边冲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以及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再确定是否适宜建设。(二)工程地质对于建设项目选址的适宜性标准可参考表3,对工程地质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增加相应的审核内容。不适宜的地区不得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许可,适宜性差的地区通过工程措施仍无法满足建设要求的不宜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许可。表3:工程地质建设适宜性评价标准分项不适宜适宜性差较适宜适宜地震设防烈度>Ⅸ度
本文标题:自治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技术规程(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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