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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审计厅审计质量控制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厅实施审计项目及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条实行审计项目质量全过程控制制度。对审计计划、审前准备和审计实施、项目审理、审计执行四个环节及相关审计业务会议和审计档案,实行质量控制。第四条实行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评比、奖励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五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职责和权限进行审计工作。第六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下列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第二章审计计划管理的质量控制第七条计划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被审计对象资料数据库,动态掌握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监督的情况,为科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打好基础。第八条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在法定职权内,围绕党委、政府的经济工作中心和社会热点问题,结合审计署的要求,联系本厅实际,合理整合审计资源,科学确定审计覆盖面,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人员、时间和经费要求。第九条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对审计项目提出审计目标大纲,作为指导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基本要求和考核审计项目效果的重要依据。审计项目目标大纲是指对审计项目应当审计的主题事项和应当达到的主要目的。确定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二)党委、政府、人大、审计署和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四)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五)审计执法时限和经费预算;(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计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目标大纲要求进行审核会签。第十条审计项目计划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计划部门于每年十一月编制次年计划草案,对立项依据、目标大纲、审计范围、实施时间、计划工作量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和测算。测算审计项目现场审计计划工作量,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时限的要求。(二)计划管理部门于每年十二月将次年计划草案通过审计专网以公告的形式在厅内征求意见。(三)计划管理部门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计划草案进行可行性论证,重点审查审计项目的管辖权是否合法,审计项目及其目标大纲是否突出本厅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审计的覆盖面是否合理。在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审计计划草案。(四)召开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并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五)计划管理部门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年度审计计划,以厅下行文形式下达本厅有关业务部门和下一级审计机关执行。(六)报审计署备案。第十一条审计署统一组织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和授权审计的项目,应当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统一管理。第十二条年度审计计划一经下达,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由实施审计业务处提出书面调整建议,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调整原因以及调整产生的影响进行说明。一般审计项目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计划管理部门通知变更;重要审计项目变更需提交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报厅长决定。第十三条本级党委、政府临时交办事项,经厅长批示后,由计划管理部门补充计划项目,下达有关审计业务处执行。第十四条公民来信、来访举报需要查处的重大事项,由厅办公室信访承办人员登记,交由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厅长审定后,下达有关审计业务处执行。第十五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实施审计业务处应当按季度将年度审计计划执行情况报送计划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厅实施审计业务处的审计计划和统一组织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授权审计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通报。第三章审前准备和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一节审前调查的质量控制第十六条实施审计业务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大纲和审前调查成本控制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实施审计业务处负责人可以指定审前调查组组长。第十七条审前调查前,应当制定审前调查提纲。审前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持本厅介绍信并出示《行政执法证》。审前调查主要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情况:(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五)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六)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及变动情况;(七)以往年度接受审计及执行情况;(八)其他经济监督部门检查处理情况;(九)委托中介组织咨询服务情况;(十)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十八条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材料:(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三)以往接受审计及执行情况的资料;(四)其他相关部门检查形成的资料;(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及其运行环境文档;(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第十九条审前调查应当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二)查阅相关资料;(三)召集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座谈、走访其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四)其他合适方式。第二十条审前调查应当由调查人员编制调查记录,作为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重大审计项目还应编制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报告由审前调查组组长负责编制。审前调查提纲、审前调查记录和审前调查报告均应当归入审计项目档案中的立项类材料中。第二十一条审前调查人员对审前调查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前调查组组长对审前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节审计方案编制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二条凡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由审计项目牵头审计业务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参与审计业务处或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其他审计项目,均应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第二十三条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工作目标;(二)审计范围;(三)审计对象;(四)审计内容与重点;(五)审计组织与分工;(六)审计工作要求。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宏观性、建设性和指导性,经厅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后执行。第二十四条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主审负责组织编制。第二十五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运用审前调查中通过内控测评、审计抽样、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等审计技术方法取得的成果;对于需要对财务报告发表总体评价意见的审计项目,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中进一步明确运用内控测评、抽样审计、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等审计技术方法,使审计实施方案尽可能起到规避审计风险的作用。第二十六条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做到目标具体、风险评估合理、重点突出、步骤可行、方法科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讲求效率、节约成本。第二十七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三)审计目标;(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六)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七)预计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八)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九)其他有关内容;(十)编制的日期。第二十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应当严格按照审计计划要求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目标大纲具体化,做到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第二十九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第三十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审计项目中的审计事项一般可以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划分和确定。第三十一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的相关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第三十二条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分别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审计目标。第三十三条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讨论,所在实施审计业务处负责人审核,送综合计划部门审核会签,分管厅领导审定后实施。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由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第三十五条对审计实施方案的审核包括下列事项:(一)审计目标与审计计划的符合性和可实现性;(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四)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五)审计时间安排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六)审计分工的合理性;(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三十六条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一)相关审计工作方案被调整的;(二)审计组进点后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再次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三)审计组成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四)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重点和方法的;(五)审计范围或手段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六)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第三十七条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书面报经实施审计业务处负责人批准:(一)重要性及审计风险水平;(二)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三)审计组成员;(四)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八条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分管审计项目的厅领导批准:(一)审计目标;(二)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三)审计组组长;(四)审计执法时限;(五)实施审计业务处负责人认为需要分管厅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审计组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先口头请示实施审计业务处负责人或者分管厅领导同意先行调整,但事后应当补办正式审批手续。第四十条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技术方法和步骤属于审计工作的秘密,审计完毕前不得对外泄露。第三节现场审计管理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一条审计项目具体实施前,审计组组长应当组织审计组成员进行审计业务培训。第四十二条审前业务培训的重点内容包括:(一)传达有关审计业务会议精神和领导指示;(二)讲解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三)研究审计实施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必要的应对预案;(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五)明确有关工作要求。第四十三条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日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取得回证。遇有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实施审计。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追加事项书面承诺的要求。第四十四条审计组应当组织审计进点会。审计进点会前应安排好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主持人等事项。审计进点会的主要内容包括宣读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纪律和审计工作要求,公布审计组联系电话;被审计单位介绍有关情况;有关审计负责人或审计组长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重大审计项目的进点会应有分管厅领导参加。第四十五条审计组在审计实施阶段,应当及时就下列事项向所在审计业务处负责人报告:(一)审计工作进度;(二)主要审计成果;(三)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和措施;(五)其他需要汇报
本文标题:湖南省审计厅审计质量控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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