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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卫生行政执法主要内容:卫生行政执法概述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许可一、概念•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具体卫生行政事务,将卫生法律规范适用于现实社会,实现国家卫生管理的活动。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概述•广义的卫生行政执法•①抽象行政行为:卫生立法•②具体行政行为•狭义的卫生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概述区分下列行政行为的类型1、某医疗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2、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3、国务院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某药店实施处罚5、卫生行政部门对某医疗事故进行行政处理二、卫生行政执法特征1、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卫生行政执法职权的法定性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3、卫生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行政相对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卫生行政执法依据是法定的即行为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卫生管理活动。5、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主动性行政行为是单方行为,即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不必征求行政相对方的同意而作出行政行为。6、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强制性7、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可诉性下列行为是否属于卫生行政执法?1、药政部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药店实施处罚;2、卫生行政部门打击非法行医行为;3、医院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某位医生扣发奖金;4、卫生防疫站对某小食店实行卫生处罚;5、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实施处罚。三、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定义是指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卫生行政权,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管理国家各项卫生行政事务的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的确定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确立是由卫生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4条卫生行政部门、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是法定的交通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一)职权性执法主体:机关成立时就拥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二)授权性执法主体: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2、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分类1、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卫生行政主管机关1、制定规范权2、监督检查权3、审查审批权4、调查处理权5、实施处罚权(一)卫生行政机关2003年4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1、药品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2、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综合监督3、重大事故查处权4、保健品的审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所设的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关1、执行计划生育政策2、监督检查权3、实施处罚权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境卫生检疫机关1、出入境卫生检疫2、动植物检疫3、进出口商品监督4、实施处罚权爱国卫生管理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要职责:进行爱国卫生运动方面的管理和执法活动(二)卫生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四、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定义: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卫生执法职权过程中,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是卫生执法主体依照法律实施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1、卫生行政许可;2、卫生行政监督;3、卫生行政处罚;4、卫生行政奖励;5、卫生行政强制。行政行为分类1、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2、依职权行为与依申请行为3、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卫生行政执法有效条件•执法主体的资格必须合法;•执法主体的权限必须合法:越权•执法的相对方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方式、步骤、顺序、期限•执法的形式必须合法:行政许可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节卫生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20031、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点卫生行政机关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惩罚或制裁。适用:不予处罚情形A、年龄——14周岁B、精神病患者——不能辨认或控制时C、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违法程度——轻微、及时纠正、无后果D、追溯时效——2年2、卫生行政处罚原则1)法定原则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2)公开与公正原则A、公开原则——处罚规定事先公开,处罚依据、身份、程序、决定公开B、公正原则——回避制度、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权3)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4)一事不再罚原则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处罚,不应根据同一个法律根据再给予处罚。第二,当几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时,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几个机关都处以相同的处罚。5)权利救济原则A、处罚过程中——陈述权、申辩权、听证、答辩B、处罚后——提起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权6)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卫生行政处罚种类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取消资格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一般程序2)简易程序3)听证程序适用1、处罚较重的案件。2、情节复杂的案件。3、当事人意见有分歧。一般程序步骤(决定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告知权利及应知事项→陈述与申辩→审议与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与结案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对一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案件实行现场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卫()罚[]号京海卫食罚[2003]1号被处罚人:单位全称XXX大酒店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本机关依法查明1、从事冷荤制作从业人员张红,未穿戴工作衣帽。2、你单位餐厅从业人员王XX、周XX、秦XX3人在未进行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2003年1月5日)询问笔录(2003年1月7)为证。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XXXXXXXXXXX地址XX区XX路XXX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局或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盖章)2009年1月24日案例1、案情简介某卫生局根据上级通知和统一部署,组织食品卫生专项检查活动。当检查到某花生油店时,认为该店现榨现卖未经精炼的花生“毛油”不符合规定,且店内加工设备落后,场所卫生差……。据此,该局卫生监督人员当场作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店立即停止加工,限期搬离加工设备,立即销毁现存25公斤花生“毛油”及注意店内卫生等意见。同时,检查人员未办理任何手续,带走在检查时向该店索取的卫生许可证及检测报告书,10天后,该局将原许可项目“加工销售花生油”变更为“销售粮油副食品”的卫生许可证送达该店。为此,该店业主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卫生局取走花生油店内的卫生许可证及化验单和变更许可项目的行为违法。思考并讨论:1、该卫生局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2、如果不合法,请说明理由。本案涉及以下三个问题:1、花生油店加工“毛油”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2、卫生局当场扣走花生油店内卫生许可证和检测报告单的行为是否合法。3、卫生局主动将原许可项目“加工销售花生油”变更为“销售粮油副食品”的行为是否合法?《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未经精炼的毛油不得食用。”第3条规定:“生产加工食用植物油必须遵守GB8955-1988《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规定:贮存原辅材料、加工植物油的厂房应当分设并保持清洁,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成品经严格检验达到国家有关质量、卫生标准后才能进行包装,包装容器应符合要求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只有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审判结果:法院判决:卫生局扣走花生油店的卫生许可证及化验单和变更许可项目的行为违法。案例2: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药品管理法》第5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法第15条规定、第八章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药品管理法》第15条是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以及对于违反药品广告管理的违法行为问题:(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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