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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规划局鹿城规划分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一、单位简介温州市规划局鹿城分局是温州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审查批准鹿城区属范围内(城市中心区除外)各类区属(由鹿城计划发展局立项)建设项目及规划管理工作。多年来,分局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龙头”作用,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致力于城市的规划建设,促进了鹿城区的城市化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辖区的经济、文化、教育及城市化等方面发展战略,协助市规划局制订辖区内城市、村镇各层次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2、协助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温州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3、负责鹿城区管辖范围内城乡各类区属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核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进行批后规划管理(包括对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管理)。4、负责鹿城区管辖范围内城乡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的规划监察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5、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的工作任务。(二)机构设置1、温州市规划局鹿城分局:局长:单武忠地址:温州市黎明中路288号邮编:325003联系电话:881113692、机关科室电话号码办公室88361615规划技术科88339588建设规划管理科88332099规划监察科883686803、派出机构:第一规划管理所地址:矮凳桥27-1号邮编:325000电话:88851687第二规划管理所地址:学院西路139号邮编:325003电话:88856522第三规划管理所地址:河通桥19号对面邮编:325000电话:88233549第四规划管理所地址:双屿镇牛岭村综合大楼廊桥宾馆四楼邮编:325007电话:88782085第五规划管理所地址:藤桥镇南市中路237号邮编:325019电话:86480189第六规划管理所地址:临江镇前盈村镇政府对面邮编:325021电话:86457797二、政务公开事项(一)主要法律依据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2、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规定《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关于违法建设工程行政处罚的施行细则》(温政[1992]10号文件)《温州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温州市规划局听证规则》《关于妥善解决市区私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的通知》(温政办[2003]164号文件)各类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二)城市规划公示各类城市规划,包括规划编制、“一书两证”发放、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等通过互联网、媒体、公示牌及其他方式予以公示,以此保证规划审批管理行为的合法、合理、公平、公正。1、城市规划批前公示在规划编制报批期间,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保证社会公众行使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使社会各界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城市规划建设的动向,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城市规划批前公示在市局网站上进行;必要时,同时在规划展示中心进行公示。2、城市规划批后公示城市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示规划图纸和简要文字内容,使公众能够了解城市规划,进而自觉遵守城市规划,并监督规划的实施。3、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涉及公共利益或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根据该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管理的具体情况,在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将该规划审批环节需要确定的、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地点、用地界限、用地性质等基本情况,用地强度、建筑规模、建筑功能、建筑退让、建筑间距等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建设单位报请审核的用地规划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或建筑施工图中的平面图、主要立面图、透视图等内容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市民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涉及公共利益或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审批前,在建设用地上设置公示牌,进行批前公示;同时在分局办公大楼内或相关地方进行公示。批前公示期不少于7日。4、建设项目批后公示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放样前,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字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周边关系)、建筑工程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以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便于群众随时监督工程建设情况,鼓励群众及时举报各种违反规划许可证件的违法建设行为。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在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之后方可拆除。商品房开发项目批后公示,图纸资料采用统一制式,反映建设项目及其所处地段的真实情况,避免公示内容失真,误导消费者。5、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公示在对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向社会公示违法建设项目名称、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建设事实,查处依据、处罚决定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7日。(三)规划行政许可管理设立规划办事窗口,主要收受各类建设项目的报批,并负责各类规划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各类规划、建设工程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温州市规划审批技术规定(试行)》实施审批。实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谁违规、追究谁。分局审批窗口电话:88361598第一规划管理所审批窗口电话:88821110第二规划管理所审批窗口电话:88856522第三规划管理所审批窗口电话:88233549第四规划管理所审批窗口电话:88769098第五规划管理所审批窗口电话:86480188第六规划管理所审批窗口电话:86457797■一般许可事项: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审批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第二十二条;③《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④《温州市城市规划》。(2)申报材料:①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②规划选址联系单(项目立项主管部门);③1:500地址示意图(选址同意后,地形图2份);④重要项目、工业项目、大中型项目必须有相关部门意见或有关文件。(3)承办程序:①窗口受理;②有关科室审核、勘察;③联审会议决定;④发规划选址(定点)意见书。(4)承办时限:10个工作日。(5)收费情况:不收费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审批依据:①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第十一条;③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④《温州市城市规划》。(2)申报材料:①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土地有关协议或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②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③用地红线图;④规划设计方案文本、总平面图和电子文件;(以下为方案调整所需材料)⑤规划或方案调整原因报告;⑥原来批准的方案或总平面图;⑦调整后的方案或总平面图。(3)承办程序:①窗口受理;②有关科室审核;③组织有关部门会审;④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规范要求的发批复文件。(4)承办时限:10个工作日。(执行法定的公示、听证等程序以及等待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时间除外。下同)(5)收费情况:不收费3、建设用地功能变更(1)审批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与第三十四条;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四条;③市《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功能变更管理暂行规定》;④《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申报材料:①申请用地功能变更报告;②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意见(如土地、消防、环保等);③变更后的规划平面图;④原已取得的有关土地使用权证及规划用地许可证。(3)承办程序:①窗口受理;②有关科室审核、勘察;③联审会议决定;④发规划许可变更证件或决定书。(4)承办时限:20个工作日。(5)收费情况:不收费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审批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③《温州市城市规划》。(2)申报材料:待规划设计方案核准后,再提供以下材料: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②地籍图计算书和电子文件;③用地红线及总平布置图;④属集体土地的需附村委会意见;⑤出让土地应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协议)及交款凭证。(3)承办程序:①窗口受理;②有关科室审核、勘察;③联审会议研究决定;④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或决定书。(4)承办时限:20个工作日。(5)收费情况:不收费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审批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③《温州市城市规划》;(2)申报材料: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及地籍图;④规划总平面图及方案批复;⑤计划发展局批复的年度计划;⑥扩初设计批复;⑦施工图及放样平面图(附电子文件);⑧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联系单(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的登记);⑨有关规费缴纳凭证(市政配套费、人防费、新墙体费);⑩改扩建项目需要提供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形图(加层项目需提供质监报告及相关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出让土地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3)承办程序:①窗口受理;②有关处室勘察、审核;③联审会议研究决定;④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决定书。(4)收费标准:不收费。(5)承办时限:20个工作日。(四)规划行政处罚管理1、违法建设案件查处程序(1)在建违法建设案件查处程序巡查或举报、投诉发现;发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继续施工建设的,按照《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48条予以拆除。(2)立案查处程序巡查或举报投诉发现;立案并调查取证(含现场勘查、谈话笔录、拍照等);告知(数额巨大的还须听证);按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按规定送达处罚决定书;违法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如有不服的,按法定程序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生效的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归档。2、违法建设行为种类根据《城市规划法》及《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行政处罚:(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3)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5)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后不拆除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3、规划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1)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2)未批先建或者违反审批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3)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4)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2%至15%的罚款。经办处室:本局规划监察科及各规划管理所当事人的权利:1、有权要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2、有权为自己的行为陈述、申辩;3、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前,有权要求听证;4、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向本局申诉,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5、对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当事人的义务:1、如实回答询问;2、接受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检查、勘查;3、主动提供有关资料;4、不得妨碍公务;5、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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