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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有关规定,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一、政府性基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二、专项收入,指使用被限定在专门的用途范围内的项目收入。主要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内河航道养护费收入、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水路运输管理费收入等。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四、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利用国有资源或资产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五、罚没收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六、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有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依法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本文标题: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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