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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四人﹝2012﹞61号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的通知局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经局2011年1月4日第五次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2年2月1日经局三届二次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2–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环境污染与职业危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建立安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安全、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局(代局)指挥部(经理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及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项目和已交付使用尚在质量责任期限内的工程项目。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各类事故指: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于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铁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2.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因施工生产原因导致工程(产品)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或质量责任期限内需作返修、加固、报废处理及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事故;3.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严重破坏事故;–3–4.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员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急性职业中毒等人员伤亡事故。第四条各类事故等级划分的依据: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罚,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第30号令)的规定并结合局实际为依据;2.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罚,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3.环境污染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以相应法律、法规、相关文件规定等为依据。第五条本办法中被责任追究和处罚的主体为: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简称“主要领导”;主管施工生产的领导,简称“主管领导”;区域分管领导,简称“分管领导”;担任单一项目项目经理或指挥长的领导,简称“直管领导”;公司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和直管领导统称为“公司领导”;局指挥部的常务副指挥长(常务副经理);局指挥部专职工委书记(工委书记或副书记)、副指挥长(项目副经理);项目经理、书记(副处职);局机关有关部门相关(正处职及以下)人员。–4–第二章奖励第六条本办法主要对荣获国家级、省(部)级、股份公司级和局级安全、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管理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准工地、优质工程、环保示范工程等荣誉给予奖励。主要奖励对象有:承建或参建获奖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部经理、书记、安全总监及其他副职;所在局指挥部的常务副指挥长(常务副经理)、专职工委书记(工委书记或副书记)、安全总监及其他副职;所在子(分)公司相关领导;项目经理部、局(代局)指挥部、子(分)公司、局在创建和创优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安质检人员、试验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第七条局按照《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管理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办法》、《中铁四局集团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每年评选一次安全、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管理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分别给予奖励:1.局安全、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管理先进单位(1)获得第一组先进单位,给予公司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人均奖励0.8万元;给予直管领导人均奖励0.6万元;给予工管中心主任、技术中心主任、试验检测中心主任、安质部副部长人均奖励0.4万元;给予安质部其他人员人均奖励0.3万元。(2)获得第二组先进单位,给予公司主要领导、主管领导、–5–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人均奖励0.6万元;给予直管领导人均奖励0.5万元;给予工管中心主任、技术中心主任、试验检测中心主任、安质部副部长人均奖励0.3万元;给予安质部其他人员人均奖励0.2万元。(3)获得第三组先进单位,给予公司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人均奖励0.5万元;给予直管领导人均奖励0.3万元;给予工管中心主任、技术中心主任、试验检测中心主任、安质部副部长人均奖励0.2万元;给予安质部其他人员人均奖励0.15万元。(4)获得第四组先进单位,给予公司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人均奖励0.4万元;给予直管领导人均奖励0.2万元;给予工管中心主任、技术中心主任、试验检测中心主任、安质部副部长人均奖励0.15万元,给予安质部其他人员人均奖励0.1万元。2.局安全、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管理先进集体(1)获得第一组先进集体,给予公司主管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人均奖励0.6万元;给予安质部其他人员人均奖励0.3万元。(2)获得第二组先进集体,给予公司主管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人均奖励0.5万元;给予安质部其他人员人均奖励0.2万元。(3)获得第三组先进集体,给予公司主管领导、安全总监、–6–安质部长人均奖励0.3万元;给予安质部其他人员人均奖励0.1万元。(4)获得第四组先进集体,给予公司主管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人均奖励0.2万元;给予安质部其他人员人均奖励0.1万元。3.局安全质量管理先进个人每年在全局范围内评选安全生产管理(含环保与职业健康及群众安全监督员)和工程质量管理先进个人各100名,局按人均0.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4.每年对安全质量稽查大队所属各安全质量稽查队进行一次综合评比,对评为第一名的安全质量稽查队给予0.6万元的奖励。5.安全、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集体评选的分组办法依据局每年劳动竞赛对单位的分组方式,第一至第三组分别评选一个先进单位和先进集体,第四组分别评选两个先进单位和先进集体。第八条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股份公司级及局级安全标准工地(文明工地、平安工地,下同)奖励如下:1.获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10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2.5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管中心主任、技术中心主任、试验检测中心主任共计奖励2万元。–7–2.获得省(部)级安全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6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1.6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管中心主任、技术中心主任、试验检测中心主任共计奖励1.6万元。3.获得股份公司级安全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5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1.5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管中心主任、技术中心主任、试验检测中心主任共计奖励1.5万元。4.获得局“安全标准工地”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2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奖励。第九条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股份公司级及局级优质工程荣誉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奖励如下:1.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承建单位)、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30~40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不超过6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管中心主任、技术中心主任、试验检测中心主任共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2.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参建单位)、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15~20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不超过3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管中心主任、技术中心主任、试验检测中心主任共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8–3.获得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及铁路优质工程(一等奖)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10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2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管中心主任、技术中心主任、试验检测中心主任共计奖励2.5万元。4.获得铁路优质工程(二等奖)、火车头优质工程及其他省(部)级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6~8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1.5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管中心主任、技术中心主任、试验检测中心主任共计奖励2万元。5.获得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5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1.2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管中心主任、技术中心主任、试验检测中心主任共计奖励1.5万元。6.获得局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给予奖励2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奖励。7.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结构优质工程奖的项目,按以上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标准的50%奖励,后又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另奖励50%。第十条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股份公司级和局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等的奖励如下:1.获得国家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的各奖励1万元;优秀个人奖励0.2万元。–9–2.获得省(部)级和股份公司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的各奖励0.5万元;优秀个人奖励0.15万元。3.获得局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奖励0.3万元;二等奖奖励0.2万元;优秀集体奖励0.2万元;优秀个人奖励0.05万元。第十一条根据《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局对获得环保优秀工程、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分别给予奖励:1.获得“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或“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等其它国家级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给予奖励6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1.5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管中心主任、技术中心主任、试验检测中心主任共计奖励1.5万元。2.获得省(部)级环保、水保优秀工程、示范工程或环保示范工地的项目给予奖励4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1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管中心主任、技术中心主任、试验检测中心主任共计奖励1万元。3.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水保优秀工程、示范工程或环保示范工地的项目给予奖励2万元。其中给予项目经理、书记合计奖励0.5万元;给予公司领导、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工管中心主任、技术中心主任、试验检测中心主任共计奖励0.5万元。–10–4.获局级环境保护示范工地的项目给予奖励1万元,由各单位自行奖励。第十二条在安全、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被国家、省(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评为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获得国家级安全、质量、环保或职业健康管理先进单位给予奖励6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3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0.5万元。2.获得省(部)级安全、质量、环保或职业健康管理先进单位给予奖励4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2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0.3万元。3.获得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或职业健康管理先进单位给予奖励3万元;先进集体给予奖励1.5万元;先进个人给予奖励0.2万元。第十三条局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给予局安全总监以及安质部、安全质量稽查大队、工管中心、技术中心、试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生产部门)正职人均奖励0.8万元;给予局生产部门副职和安委会成员人均奖励0.6万元;给予生产部门其他人员人均奖励0.4万元;给予局本部员工人均奖励0.3万元。局指挥部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可比照本规定给予奖励。第十四条在日常施工管理和施工生产活动中,发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与职业危害隐患并及时汇报和处置,避免一般及–11–以上安全、质量、环保与职业危害事故、事件发生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有功人员0.2~0.5万元的奖励。第十五条汽车行车安全,车辆保养良好,本年度内出车3万公里以上或220台天以上时,按以下行车安全公里给予驾驶员奖励:1.安全行车3~4(不含)万公里奖励0.08万元;安全行车4~5(不含)万公里奖励0.1万元;安全行车5~6(含)万公里奖励0.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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