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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园林工程 > 第十章 东莞市园林绿化养护监理工作指引(试行)
东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方案为迅速提高我市园林绿化养护的整体水平,提升我市园林绿化养护监理工作质量,促进管理工作的合法化、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操作规范、质量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1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对我市范围内,各镇(街)、村(社区)实施管理的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养护项目。2术语2.1监理本方案所称的监理是指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或受项目法人(或业主)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技术指标和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合同及养护合同,对园林绿化工程养护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2.2园林绿化工程指城市园林绿地、园林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包括园林中的筑山、理水、小品、小桥、铺地、种植及附属工程中的灯光、水电等。2.3巡查巡查是监理人员实施管理工作的基本方式,指监理人员对园林绿化养护项目进行有目的或随机的监理活动。监理人员应以2人或2人以上为一个小组进行巡查,不定时、不定期、不定线路巡查,互相监督,确保巡查结果公平、公正。3机构构成3.1项目法人(或业主)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法人(或业主),或为实施园林绿化养护而设置的管理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镇(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村(社区)绿化小组、村(居)民小组为绿化养护主体管理机构。3.2监理单位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或受项目法人(或业主)委托,对园林绿化工程养护项目实施监管的机构。3.3绿化养护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与项目法人(或业主)签订园林绿化工程绿化养护合同,承担绿化养护任务的企业。3.4监理人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园林绿化工程相关知识和资格,具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4监理工作应遵守的基本准则4.1守法:认真遵守和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依法办事。4.2诚信:监理工作要求实事求是、诚实、讲信用,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向项目法人(或业主)和社会提供技术服务。4.3公正:秉公办事,维护项目法人(或业主)和绿化养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公开”。4.4科学:依据科学的方案,用科学的手段,采取科学的方法,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5管理工作开展的主要依据5.1国家和地方园林绿化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5.2国家和地方园林绿化工程相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和规程;5.3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养护项目招投标文件及设计和竣工文件;5.4项目法人(或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绿化养护项目委托监理合同;5.5项目法人(或业主)与绿化养护单位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绿化养护合同。6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或业主)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代表项目法人(或业主)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养护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对绿化养护质量负监理责任。7项目法人(或业主)、监理单位、绿化养护单位的关系项目法人(或业主)、监理单位、绿化养护单位的关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合同确定的,三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7.1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或业主)的关系:7.1.1被委托与委托人的合同关系;7.1.2监理单位对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在监理工作中必须维护项目法人(或业主)的合法权益;7.1.3监理单位接受项目法人(或业主)的委托,直接对园林绿化工程的绿化养护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法人(或业主)与绿化养护单位之间在合同范围内的有关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7.1.4项目法人(或业主)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提供有关图纸及资料,监理单位应妥善使用、保管工作资料。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配备项目监理工作需要的相应设备,并做好监理资料的管理。7.2监理单位与绿化养护单位的关系;7.2.1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7.2.2监理单位监督绿化养护单位认真履行绿化养护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维护绿化养护单位的合法权益;7.2.3监理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绿化养护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实施监督,切实维护绿化养护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7.2.4监理人员在实施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现绿化养护工作有不符合合同约定、设计、竣工文件要求和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要求的,如:缺工、缺水、缺肥等现象,有权要求绿化养护单位整改,如绿化养护单位整改后绿化养护质量仍不符合要求,监理单位有权建议绿化养护单位调整不称职人员,直至建议项目法人(或业主)更换绿化养护单位。监理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协助项目法人(或业主)追究绿化养护单位违约责任,促使其对项目法人(或业主)作出经济赔偿。8养护监理单位责任8.1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承担合同所约定的范围内的监理业务。8.2监理单位运用专业技能,为项目法人(或业主)提供相应的合理化建议,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协助项目法人(或业主)实现项目预定目标。8.3监理单位应定期监督绿化养护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依法保障绿化养护工人的利益,并督促绿化养护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8.4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或业主)报送监理人员名单、监理程序、措施、制度等。8.5监理单位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巡查制度,对监理项目实行业务监督和指导。建立巡查日志记录制度和巡查情况报告制度。8.6监理单位定期向项目法人(或业主)提交监理报告,贯彻落实项目法人(或业主)对绿化养护项目的相关处理决定。8.7发生突发性的损坏事件时,监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内(具体依照合同约定时间)向项目法人(或业主)报告,并按项目法人(或业主)的指示进行处理。8.8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不符合规范的养护作业,监理单位在报经项目法人(或业主)同意后,向绿化养护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责成绿化养护单位停工整改或返工和复工。8.9监理单位严格监督绿化养护单位人员、机械设备等的落实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或业主)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项目法人(或业主)审核同意后执行,并跟踪到预期目标实现为止。8.10监理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对绿化养护质量每月进行考评,并将结果如实报告项目法人(或业主),如园林绿化养护单位能按照合同签定的内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绿化养护项目,并通过检查打分考核,作为项目法人(或业主)向绿化养护单位支付养护费用的依据。8.11监理单位应将每月的检查结果以公示形式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并设计群众监督投诉电话,接受并认真处理群众投诉。8.12监理单位在建立过程中应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9监理人员职责9.1监理人员必须对负责监理的园林绿化养护项目进行巡查。巡查时,如遇突发事件必须立刻通知合同园林绿化养护单位人员限时赶往现场处理,并报告项目法人(或业主)及监理单位和有关领导并协助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处理,直到妥善处理好事件为止。9.2监理人员出巡必须携带绿化养护项目的巡查登记表,并作出客观、准确的现场记录,拍摄现场照片,按规定处理好文字资料和照片。9.3发现一般性问题时监理人员可先口头通知绿化养护单位改正,并做好文字记录,较为严重的问题必须及时呈报项目法人(或业主),并根据项目法人(或业主)处理决定或授权签发《整改通知》,填写整改内容必须客观准确,整改通知书必须有养护单位盖章认可或其专职管理人员(必须是绿化养护单位书面授权盖章认可的)签字确认已签收。应贯彻落实项目法人(或业主)处理决定,并跟踪、监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9.4呈报表格必须及时交送到项目法人(或业主)及有关主管领导,反映意见表的呈送时间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9.5绿化养护项目监理负责人必须做好该项目的现场会、联合检查、月评、验收、专题会的会议记要,两天内提交给项目法人(或业主)和各有关单位。9.6每月项目监理负责人必须定期提交上个月的监理报告给项目法人(或业主)。9.7每月项目监理负责人必须定期刻录好上个月自己负责的项目资料光盘,进行存档(内容包括:当月问题呈报表、呈批表、整改通知、现场照片、会议纪要、月检报告、监理报告、专题报告、巡查日志等材料)。9.8每月必须定期向绿化养护单位收取下个月的工作计划。9.9及时回复绿化养护单位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的申请并按时转呈各种文件给项目法人(或业主)。10监理工作方法监理工作方法主要包括日巡、日查、月检(考评)、现场拍照、记录等。11监理工作制度11.1监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设计竣工文件、图纸审查制度;绿化养护施工材料进场质量检验制度;绿化养护进度监督及报告制度;监理工作会议制度;监理工作日志制度;监理月报制度;技术经济资料归档及档案管理制度等。11.2在监理工作中,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与主持有关各方代表参加的监理例会,沟通各方情况交流信息和协调处理、研究解决有关绿化养护方面的问题,并由项目监理人员整理好会议纪要。(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和与会人员姓名、单位及职务,议定的事项及负责落实单位、时间要求,以及要求解决落实的问题)。会议纪要经监理单位总监审阅、由与会各方代表签认后发至与会各方,并作签收记录。11.3监理单位为解决绿化养护工作中遇到的急需解决的专项问题,应召开与专题有关各方负责人及专业人员参加的专题现场会议,并由监理人员整理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签认后下发。11.4监理单位在园林绿化养护监管过程中遇到难于妥善处理的问题时,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或业主)反映,确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12监理工作程序12.1移交对完成竣工验收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移交给养护管理单位。12.1.1移交的资料包括:建设单位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报告、设计(勘察)单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竣工图、工程决算书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12.1.2建设、施工、监理、养护单位等对照移交资料进行现场清点,对移交现状及质量作出认定。12.1.3移交的园林绿化工程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及绿地养护标准的,养护单位予以接收。建设单位组织向施工、监理、养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12.2日常监理12.2.1监理单位根据合同授权对有关绿化养护项目实施监理,负责审核绿化养护单位的工作方案,全面监理并予以技术指导。12.2.2监理人员对绿化养护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要求绿化养护单位予以纠正,并现场拍照、实情计入监理日志。之后继续进行跟踪,直至问题解决。12.2.3对所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先口头通知绿化养护单位改正,较为严重的问题必须及时呈报项目法人(或业主),并根据项目法人(或业主)处理决定或授权签发《整改通知》。整改通知的内容必须客观公正,手续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及合同条款。贯彻落实项目法人(或业主)处理决定,并跟踪、监督落实情况。12.2.4绿化养护单位进行整改后,应根据整改结果填写《整改通知回复申请表》,报监理单位进行复查,监理单位将处理落实结果呈报项目法人(或业主)。12.3监理单位配合项目法人(或业主)的招标工作,为项目法人(或业主)的招标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12.4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绿化养护工人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绿化养护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为绿化工人购买社保等损害绿化养护工人切身利益的行为时,监理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法人(或业主),并经项目法人(或业主)同意后,向绿化养护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责令绿化养护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期限整改。13月检及月检报告13.1每月监理单位必须组织有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监理的绿化养护项目进行现场考核。依据有关绿化养护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按照现场考核评分暂行标准进行量化打分,并汇总分数,呈报项目法人(或业主)审核。13.2月检情况必须由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呈报项目法人(或业主),月检报告包括月检时间、参加人员、检查地点、方法、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评分结果等。14监理工作报告14.1监理工作报告是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或业主)提交的工作报告,由各项目的监理负责人编写,监理单位总监审核后签名呈报。14.2监理工作报告应客观反映监理的绿化养护项目当月工作的详细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方法、处理结果、项目
本文标题:第十章 东莞市园林绿化养护监理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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