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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大纲一、签约的注意事项1、格式合同(条款)2、特别约定(补充内容)3、格式合同的书写部分4、合同应著名当事人地址二、按揭贷款方式的二手房交易1、特点2、风险3、风险防范约定三、履约管理1、履约证据A、交接凭证B、变更C、送达2、履约档案管理A、合同附件管理B、履约证据四、二手房交易法律知识1、合同法2、关于房屋交易的法律法规五、签约资料的准备1、看楼纸的法律效力2、委托书的法律效力3、身份证明4、产权证明5、签字人的身份6、款项的纠纷7、手续办理过程拖延8、佣金确认书的纠纷六、违约案件的处理流程1、分行主管进行沟通2、分行主管写知会函发及用印申请到行政部3、行政部发送知会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访分行主管客户的反应4、根据客户反应来决定是否需要发送律师函5、行政部发送律师函并在规定时间被回访分行主管客户反应6、根据客户反应来决定是否需要仲裁7、将资料递交到仲裁委来仲裁第一章看房确认书的法律效力案例一:买方单方签署《中介服务协议》后私下和业主成交,公司能否凭《看房确认书》追佣?简要案情:买方单方签署《中介服务协议》后私下和业主成交,公司能否凭《《看房确认书》追佣?简单案情:买方签署《看房确认书》后私下与业主成交。分行咨询:能否凭此《看房确认书》追佣?律师意见:1、未签署三方约,未成立真正的买卖关系,不建议凭《看房确认书》追佣2、只可追必要的支出费用,如车费、电话费等,但要举证。点评:1、《看房确认书》主要是确认中介方曾带客户看房的证明,可显示我公司曾提供的中介服务的支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不建议只凭《看房确认书》来追佣。2、《看房确认书》中的每一项内容都必须填写完整及真实,再由买方由正楷字签署。3、业务员带客户看房时,要提高警觉性,买卖双方哪边人少就跟哪边,提防相互留资料。4、业务员应该从约客看房的那一刻开始就要对买卖双方进行“拍针”,如:某某先生/小姐,等会看楼的时候,好不好您都不要表现出来,下楼后再跟我说,如果你表现出来的话,业主会抓住你的心理,那时我就很难帮你谈价钱,争取好的价格了等等。5、下了楼尽量送客户出小区甚至是上车,避免客户回头撩业主。第二章委托书的法律效力第三章签约人身份纠纷案件一:户口簿复印件作为诉诸法律的身份证明?简要案情:分行有一交易已处于签约阶段,但由于业主的身份证遗失,询问是否能以业主的户口簿作为签约的身份证明?如日后产生纠纷,能否以户口簿复印件作为诉诸法律的身份证明?律师意见:户口簿可以作为签署《房屋买卖合约》的身份证明,如产生纠纷可以户口簿复印件作为申请仲裁的身份资料。点评:即使户口簿可以作为签署《房屋买卖合约》的身份证明,但由于户口簿是没有相片的,因此无法100%证明持证人就是真正的业主本人。所以,如遇到业主的身份证遗失时,最好要求业主除了出示户口簿外,还要同时出示其他带有相片的有效身份资料,如护照、结婚证、内地居民港澳通行证、驾驶执照或老人证等,以确保万无一失。在身份证遗失后,客户可以即时向公安局申请补办,公安局会即时出具一份回执,客户可凭回执证明身份证丢失。客户亦可向公安局申请办理一张临时身份证(需另外支付费用),公安局在受理后两日内即可办出一张临时身份证,可暂代身份证明使用。案件二:在真正业主未签三方约前,其亲戚已代签并已同我司签具结书与保证书。该合约是否有效?答:该合约须经业主本人的追认才生效。受托人保证自己拥有代理权是不被承认的,必须由委托人证明受托人具有代理权才有效。第四章产权证明的纠纷业主婚前购买的物业,且按揭中,如婚后出售,是否需要配偶同意?简要案情:买卖双方在分行协助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约》。由于签约当天为星期天,分行未能即时就该物业的产权情况进行查册。分行于次日查册后发现,该物业已被查封。向业主了解得知,该物业曾因经济纠纷被法院查封,但业主早已偿清债务,只是债权人没有到房管局办理有关涂销查封登记手续。现时买家得知情况后,以此为由要求取消合约。分行咨询:买家的主张是否成立?律师意见:1、由于签约当天为星期天,我司无法就该物业的产权情况进行查册。但我司已于次日补回,故我司已履行了中介方应尽的义务。2、若然买家强烈要求取消合约,我司只能配合。因为业主在签署合约时,未能确保该物业的产权状况可以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点评:交易前一定要了解物业的产权情况,否则前功尽废。案件二:如果在业主未取得房产证时过定给业主,中介方是否违规?买方可否对中介方提出起诉?答:新政后,业主未取得房产证前该物业是不能转让的,不建议中介方在合约效力待定的情况下过定给业主。以不能转让的物业所签定的合约根本性无效,且中介方应当具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故中介方不可推卸责任案件三:有一物业,预契,正在确大权,暂未过户。已过首期,并已交付使用。买方已进行装修,期间新业主接到一装修公司上门追讨原业主装修费8万元。注:三方约及附加协议原业主均保证该物业无其他债务纠纷,如有则原业主会承担相应之法律及赔偿责任。该装修公司是否有可能要求法院对该物业进行查封?答:由于该物业尚未过户到买方名下,即仍为原业主的物业,如原业主未能清偿装修公司的债务,则装修公司可以申请对该物业进行查封。案件四:业主婚前购买的物业,且按揭中,如婚后出售,是否需要配偶同意?答:需要。由于婚后一直用夫妻共同财产供楼,因此婚后供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案件五:A与B的夫妻共有财产,A已故。则B出售该物业时是否需要有继承权的子女的书面同意?答:首先要知道该共有财产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若为遗嘱继承,则遗嘱继承人拥有全部份额,此遗嘱继承人才有权出售该物业。若为法定继承,则B拥有50%的份额,另外50%的份额由B与其子女平分。B出售该物业须征得所有享有继承权的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简要案情:业主已收取定金及首期楼款,物业的房产证已交由分行保管(已开出收款收据),且将该物业交付给买家使用。在准备递件期间,业主以在合法的范围内保护自身权益为由,要求我司退还房产证直至递件当天。分行咨询:1、可否退还房产证给业主?律师意见:1、如对方强烈要求退件,则只能退还。但一定要寄发《知会函》告知业主,若出现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相应的承认。2、该物业在今后的交易过程中,对于要求业主配合进行的工作,分行必须提前寄发《知会函》告知业主,以免业主以我司未尽知告义务而拒绝履行合约。案件六:A与B的夫妻共有财产,A已故。则B出售该物业时是否需要有继承权的子女的书面同意?答:首先要知道该共有财产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若为遗嘱继承,则遗嘱继承人拥有全部份额,此遗嘱继承人才有权出售该物业。若为法定继承,则B拥有50%的份额,另外50%的份额由B与其子女平分。B出售该物业须征得所有享有继承权的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第六章佣金确认书案件一:业主未签佣金确认延迟签约,客户要求退诚意金。简要案情:买方签署承诺书及支付了诚意金2000元(在我司保管),约定5月16日前交易,但业主没有签署承诺书,现买方拖延签约,业主已通过我司于4月30日与另一买家成交。买方要求退回2000元,并抢回承诺书。律师意见:建议退诚意金,原因:1、业主未签承诺书;2、业主在交易期间内已另行出售该物业;3、诚意金不是定金;关于撕毁承诺书一事,如给我司或他人带来损失,可要求赔偿。点评:在签署承诺书时,交易日期一栏,要列明清晰的日期,例如:“须于×年×月×日或之前签署《房屋买卖合约》。”有时间约束,买家便无法拖延。切勿留空或只填写“双方协商”或“待定”等字眼,以造成日后执行合约的障碍。案例二:买卖双方均签署条款对应一致的《承诺书》,能否追佣?答:未成立真正的买卖关系,没有收取佣金的依据。案例三:如果买卖双方都签了承诺书,过了定金,后来买方违约,中介方可否收到佣金?答:中介方收佣的依据是促成买卖双方成功交易过户。案例五:买卖双方已签署承诺书,签三方约前反悔。简要案情:买卖双方已签署《承诺书》,买方向我司支付诚意金5000元。签署三方买卖合约前业主反悔,打算将物业售予第三人。我司已将买方所支付的诚意金5000元退回给买方,但买方要求业主赔偿违约金5000元。分行询问:买方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律师意见:1.本案中三方买卖合约关系尚未成立,买方以其单方签署的《承诺书》为依据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主张难以得到支持。2.由于买卖关系尚未成立,经纪方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或追取佣金,也缺乏足够的依据。点评:单凭买、卖方签署的《承诺书》,就过订给卖方,此时,任一方提出停止交易时,《承诺书》只是买、卖方向我司单方表示的一个购买或出售的意愿,买卖关系及我司的居间服务关系都未成就,我司不能追讨相应的违约金,卖方亦不能以此没收买方的订金。案件六:三方约上未注明佣金确认与原佣金确认有冲突。简要案情:4月12日业主签署《服务收费确认书》,承诺向我司支付30000元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并约定该款项包括是次交易所产生的一切费用。4月13日与我司及买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约》,但合约中的中介服务费收费栏为空白。交易过户手续完成后,业主发现是次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只有550元,现要求退还剩余的款项。分行咨询:卖方可否要求我司退还剩余的款项?律师意见:1、《房屋买卖合约》的中介服务费收费栏是空白的,则三方均没有约定中介服务费。2、《房屋买卖合约》的签署期为4月13日,但《服务收费确认书》的签署日期却为4月12日,故该确认书已被三方合约所取代,则我司不能再凭此确认书向业主收取佣金。3、物价局对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的收取均有明确的规定,故律师建议根据相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及咨询费,退还多出部分。点评:1、三方约中的中介服务费收费栏不能为空白的,若有特殊约定可约定为“详见《服务收费确认书》”并附一份清晰的确认书,但本案中就中介服务费一事,在三方约中无清晰表述。无法以三方约中的条款去约束卖方支付中介服务费。2、《服务收费确认书》是若作为三方约的附件时,附件的签署时间应和三方约的签署时间应是一致的,并于三方约中的其他事项一栏说明另附附件一份,编号:××××××,以示该《房屋买卖合约》与《服务收费确认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我司才可凭此确认书向业主收取佣金。3、收取的佣金若存在超标时,超标部分的佣金买、卖方可以奖励形式支付,并要求买、卖方签署《奖励函》等进行确认。第七章手续办理过程拖延案例一:业主拒绝交房简要案情:业主通过我司与买方签订三方约,约定按揭付款的方式。现已完成交易过户,银行已将楼价余款发放给业主,但业主拒绝按照合约约定的交楼时间(银行发出同意贷款通知书的45个工作日)将该物业交付给买方使用。分行协商未果,要求发函催促业主按时交楼,我部协助发函后,业主拒绝签收《知会函》。其后,买方向我司投诉,并发《声明书》给我司,认为我司负有“组织按期交房”的责任,并表示将会强行收楼。问题:1.业主不履行合约约定的交楼义务,责任谁负?2.业主迟延交楼,买家可否强行收楼?律师意见:1、关于业主迟延交楼的问题,应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买方可向业主提出仲裁。我司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约约定,履行交楼义务的责任在业主,不在我司。2、如业主迟延交楼,买方可要求业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我司对买方能否强行收楼不应表示任何意见,中介方应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点评:1、在签合约时,分行仅收取了业主¥500元的交楼保证金,应尽量要求业主缴交大额的“交楼保证金”,以约束业主按时交楼的力度。2、Sales应以积极的态度跟进买卖交易的售后服务工作。(如:水电煤过户、交楼的交接工作等)3、遇到业主正在办离婚案的交易时,楼款交收、交楼时间、交楼状况等事项应加倍谨慎沟通处理。案例二:未查档造成的合约取消是否可以收取中介服务费?简要案情:业主与买家签署《房屋买卖合约》,业主收取了首期楼款及向我司支付了部分中介服务费。我司根据合约约定办理递件手续,房管局受理后,最终因该物业为军产而退件。现时买家要求取消合约并取回已支付的楼款。但业主却要求我司一定要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后,才同意取消合约及退还楼款。分行咨询:业主的主张是
本文标题:二手房交易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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