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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把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关,配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指取得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认证的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煤矿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等,按照《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具体要求进行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第三条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井工煤矿在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而进行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新建煤矿在竣工验收时已做过安全验收评价,且评价报告能够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要求的,在半年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改建、扩建矿井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发生伤亡事故、开采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能力提升的矿井在申请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第二章评价工作程序及要求第五条煤矿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煤矿应与承担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以矿(井)为单位进行。第六条煤矿在委托评价之前,首先应对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评估符合要求的,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并提供主要提升钢丝绳检测检验报告、瓦斯检查仪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检定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程序包括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现场调查;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等。第八条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论不符合规定时,煤矿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煤矿整改合格后告知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中,应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评价程序和标准,遵循科学性、合法性、公正性、针对性的安全评价原则,对评价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评价标准、内容和方法第十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所附标准。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主要内容:(一)安全评价对象及范围;(二)安全评价依据;(三)矿井概况及生产状况;(四)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五)安全管理评价;(六)生产系统、辅助系统及各环节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分析;(七)对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定性、定量评价;(八)安全措施及建议;(九)安全评价结论。(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由评价机构根据危险、有害因素的特点和评价单元划分情况选择恰当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第四章评价结论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在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中应对煤矿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和分析;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按严重度和发生频率排序,并指出其可控性;提出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整改及防范措施。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应对煤矿开拓方式、采煤工艺、生产系统、辅助系统、安全管理、设备运行与管理等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各环节安全保障能力情况以及安全管理模式是否适应安全生产要求,做出明确结论。第十五条评价机构必须对照本规定所附标准和评价表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各环节安全保障能力逐项做出评价结果,对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及综合安全保障能力做出总体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分为符合规定和不符合规定两种。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要求煤矿企业提供的必要材料之一,是矿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重要依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备案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程序、标准评价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除建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撤消其相应资质外,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煤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井工开采矿井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矿井:(一)高瓦斯矿井;(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三)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四)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有承压水或古空区、采空区积水危害的矿井;(五)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等于6个月,属开采易自燃单一厚煤层或近距离煤层群矿井;(六)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附件一: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附件二: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附件三: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附件一: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安全评价对象及范围第二节安全评价依据第三节矿井概况及生产状况第二章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第一节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及危险性分析第二节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场所第三章安全管理评价第一节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分析煤矿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及出入井人员人数清点、安全教育培训、伤亡事故报告等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是否齐全及执行情况分析。第二节安全管理体系评价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管理能力情况,能否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第三节安全投入情况分析第四节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分析第五节应急救援体系分析第六节职业危害分析第七节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分析第八节在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评价第四章生产系统安全条件评价及各环节安全保障能力分析第一节开采系统安全评价系统概况。矿井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描述人员升井通道类型,并分析其可靠程度。采煤方法、生产工艺、顶板管理、整体采掘部署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做出是否适应安全生产要求的结论。在用巷道净断面的分析。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评价附符合实际的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第二节矿井通风系统安全评价系统概况。矿井通风系统的完整独立性。对通风系统网络、通风设施及质量、风速、风量等因素综合分析。矿井主要通风装置完好程度、运行状况。通风设施是否齐全、完善。反风设施状况及反风演习情况。局部通风管理情况。矿井通风安全保障能力评价。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第三节瓦斯、煤尘爆炸防治系统安全评价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状况。瓦斯抽放系统运行状况、抽放率、效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防突设施、设施数量,预测预报仪器、仪表及操作人员掌握技术的程度,采取何种防突措施,效果如何,效果检验执行情况、防护设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情况。瓦斯检查制度,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报表情况。瓦斯监控、检测仪器配备、管理和定期校验、检定情况。防爆隔爆设施设置情况。第四节防治水系统安全评价系统概况。防治矿井水害。排水系统设置情况;探放水队伍建设、制度建立及设备配置情况;井田四邻矿井采掘工程及老窑、老空区范围、积水情况;开采或穿越矿界保安煤柱、承压带压开采情况。矿井排水安全保障能力评价。第五节综合防尘、防灭火系统安全评价系统概况。综合防尘系统是否完善,生产性粉尘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综合防尘效果评价。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的执行情况,防灭火系统设置和可靠程度。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情况。第六节供电系统安全评价系统概况。矿井双回路供电情况及备用电源状况。井下电器设备的选型情况。接地、过流、漏电保护情况。矿井供电安全保障能力评价第七节提升、运输系统安全评价系统概况。矿用提升装置及保护装置、信号装置的完好情况和可靠性,钢丝绳检验情况。升降人员罐笼。倾斜井巷专用人车。倾斜井巷架空乘人装置。胶带输送机及保护装置。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评价。第八节通信系统、自救器、矿灯安全评价通信系统概况。通信装备、器材配备及管理情况。自救器、矿灯配备及管理情况。第九节爆破器材储存、使用及运输评价第十节技术资料安全评价矿井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等图纸绘制是否规范,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制定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第十一节矿井综合安全保障能力评价第五章重大危险源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定性、定量评价第一节对重大危险源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A的危险度评价第二节对重大危险源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B的危险度评价第三节对重大危险源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C的危险度评价第六章煤矿事故统计分析第一节被评价煤矿生产事故统计分析第二节被评价煤矿生产事故致因、影响因素及事故危险度评价第七章安全措施及建议第一节针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及建议第二节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第三节安全技术措施及建议第八章安全评价结论对矿井的开采煤层、矿井安全保障能力进行综述;对矿井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结论;结论分为符合规定和不符合规定两种。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附件2:主要提升钢丝绳检测检验报告、瓦斯检查仪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计量检定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附件3: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批复文件附件4:在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目录附件5: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现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报告附件二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标准分为二十六项。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1.1安全生产责任制1.1.1矿长(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1.2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1.1.3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1.4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1.5各工种岗位责任制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煤矿企业必须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3操作规程各工种包括:采煤机机组司机、主要通风机司机、打眼工、爆破工、井下电钳工、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类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带式输送机司机等。各工种均有操作规程,有学习、贯彻记录。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2.1按《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119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本文标题:(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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