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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对啊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考点讲义第二章
免费学习地址: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现金结算对于企业来说,任何交易的结算均可分为两类: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这两种结算手段又可以和很多结算方式结合使用完成结算,如票据、银行和其他结算方式等。本章前两节分别介绍两类结算手段,即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第三节介绍银行结算账户;后三节介绍各种结算方式。A现金结算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理解现金结算,就是买卖商品、提供劳务等经济业务往来中,直接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项的结算行为方式。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二)特点分析现金结算相对其他钱款结算方式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等特点。具体表现如下:1.直接便利。实际的日常经济活动中,一手钱一手货,钱货两清、简洁明了,对买卖双方是最为直接和便利的。2.不安全性。现金结算具有广泛被接受的特点,因此成为不法分子的觊觎主要目标,很容易被偷盗、贪污和挪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经济犯罪都和现金有关。对啊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务会计培训在线视频,会计习题等配套免费资料,会计基础,财经法规,电算化三科全。3.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使用现金结算一般不通过银行,国家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管控。市场上流通现金量过大,会引发通货膨胀发生的危险。免费学习地址:费用较高。大量现金不易携带,运送、保管、清点会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国家印制新钞和回收废旧现钞的费用成本也会增加,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A现金结算渠道——给付现金途径现金结算的渠道有:(1)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2)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A现金结算的范围国家为了更好地管理企业的交易情况,对使用现金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中,针对个人的结算一般都可以使用现金。适用现金结算的具体范围如下:(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对啊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务会计培训在线视频,会计习题等配套免费资料,会计基础,财经法规,电算化三科全。第7项提到结算起点,就是使用现金结算的最高额度,是1000元。结算起点是可以调整的,只是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超过部分需要用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给收款人。但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第5项和第6项的两种情况可不遵循这一规定。A现金使用的限额免费学习地址:规定现金使用范围只是管理企业现金使用的一个方面,要想进一步监管企业现金使用情况,需对现金量进行限额规定,超限额需另行申请取款。针对企业日常零星支出的现金使用需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单位留存3到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所需要的现金。另外,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专家提醒: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的现金限额管理。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第二节支付结算概述原则上讲,企业进行的每一笔结算都应该具备“可监管到”的条件,即该结算通过银行进行,这样银行便可辅助国家对企业进行监管。但在实际过程中,对零碎的“小钱”的变动做到实时监管将会非常繁琐,而且针对个人的结算,无法实现每一笔都通过银行进行结算,于是在宏观上,虽然结算分为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但是现金结算的使用范围和限额都做出了严苛的规定。综上,银行转账结算成为企业进行结算的主要途径。要想完成银行转账结算,一方面对于结算双方来说,需要一些“凭证”以取得互相的信任,另一方面,对于中介银行来说,也需要一种“要式文件”来作为凭证并予以支付款项。所以,应市场需要,诞生了很多种类的票据和卡证,辅助完成支付结算。专家提醒:要式文件是一种按照法定的文件格式编制和填写的文件。免费学习地址:“支付结算”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上讲,所有的结算均是支付结算,即包括现金结算,也包括银行转账结算。狭义上讲,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在本教材中,支付结算主要是指其狭义概念。A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即支付结算是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除了上面提到的单位和个人以外,还有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二)支付结算的个性——特征支付结算和现金结算相比,有一些特别,也就是支付结算的特征。支付结算的特征有:(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3)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具体如下:(1)主体限定要求。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2)意志自由,责任自负。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免费学习地址: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止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间的支付结算纠纷。”(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支付结算行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第九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5)支付结算当事人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坏社会公共利益。”以上的这些特征基本是法律规定所带来的,那么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呢?A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免费学习地址: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法律依据给支付结算带来的不仅有各特征,还有原则和要求。A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具体如下: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此条原则针对付款方规定。“条约必须遵守,合同必须履行”是国际法的原则之一,我国的《民法通则》也将“诚实守信”作为民事活动的原则之一。诚实守信有利于促进交易各方之间的相互依赖,便于经济活动的展开。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此条原则针对收款方规定。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3.银行不垫款原则。此条原则针对中介方规定。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A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办理支付结算从票据、银行账户、填写规范和真实性方面做了基本要求: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免费学习地址: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楚,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变造、伪造。专家提醒: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伪造是指没有权限的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二)支付结算凭证填写的要求支付结算凭证的填写要求主要从两个角度出发进行规定:一个是汉语言的读写习惯,这一点应用在金额的汉字书写表达方面;另一个是防止被改写的角度,例如10月如果不写成零壹拾月,就有可能被改成壹拾壹月。根据这两个角度有如下详细规定: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免费学习地址: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例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出现分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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