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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坦桑尼亚基本信息坦桑尼亚由坦噶尼喀(大陆)和桑给巴尔(岛)两部分组成,领土总面积为94.5万多平方公里(其中桑给巴尔2657平方公里)。坦桑尼亚位于非洲东部、赤道以南,北与肯尼亚和乌干达交界,南与赞比亚、马拉维、莫桑比克接壤,西与卢旺达、布隆迪和刚果(金)为邻,东濒印度洋。大陆海岸线长840公里。东部沿海地区和内陆的部分低地属热带草原气候,西部内陆高原属热带山地气候,凉爽而干燥。大部分地区平均气温21-25℃。桑给巴尔的20多个岛屿属热带海洋性气候,终年湿热,年平均气温26℃。坦桑尼亚人口3700多万,其中桑给巴尔约100万,分属126个民族,另有一些阿拉伯人、印巴人和欧洲人后裔。斯瓦希里语为国语,与英语同为官方通用语。坦噶尼喀居民主要信奉天主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桑给巴尔居民则几乎全部信奉伊斯兰教。二、政治法律状况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于1964年组成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1977年4月制定联合共和国宪法,后经14次修改。联合共和国宪法规定,联合共和国分设联合政府和桑给巴尔地方政府。坦桑尼亚是多党民主国家,奉行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政策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宪法于1979年制定,后经3次修改。根据现行宪法,桑是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一部分,桑总统为桑革命政府首脑。桑革命政府由20人组成,有权处理除外交、国防、警务、税收、银行、货币、外汇、航空、港口和邮电等22项联合事务以外的桑事务。三、经济形势坦桑尼亚经济以农牧业为主,结构单一,基础薄弱,发展水平低下,系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在殖民统治时期,英殖民当局仅仅将坦桑当作廉价的原料供应地,不重视当地经济及社会发展。进入2000年以来,坦政府在前几年经济改革成功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私有化进程稳步推进。坦桑尼亚经济总体形势良好,继续深化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私有化进程稳步推进。矿业、旅游业外资流入增多,其中中国和印度为主要出口国,主要出口产品为:黄金、咖啡、腰果、棉花及其他加工产品,南非为其主要进口国,主要进口产品为:日常用品、机械、交通工具,工业原料及原油。为促进经济发展,坦政府还成立了以总统为首的国家商业协会及以总理为首的投资指导委员会;但坦桑经济基础仍然薄弱,结构单一,制造业和加工工业发展滞后,开工率普遍不足,服务业发展缓慢;基础设施比较薄弱,水、电、通讯等费用高,且供应不稳定,企业运营成本高;贸易逆差已数年高达25亿美元;内外债负担重;走私猖獗,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低,国民生活水平迄未明显提高,仍处于重债贫穷国和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行列。四、投资政策(一)税收待遇坦桑尼亚税收结构由直接税收和间接税收两部分组成。直接税收指收入所得税和财产税,间接税收指消费税和国际贸易税收。直接税收由收入所得税部门负责管理,间接税收由海关和消费税收部门及增值税收部门负责管理。增值税收部门同时还负责为中央政府征收其他各项费用。直接税和间接税统一委托坦桑尼亚税收机构(TRA)代为征收。(1)直接税及计征方法1.公司税公司所得税为30%,适用于所有公司(包括常住居民和非常住居民)。2.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收入分别按不同比例计算,最低为18.5%,最高为30%。3.小型业主所得税因经营性质不能保留贸易审计纪录的非正式小型业主,根据其营业额计征。主要有三类:年营业额低于7百万先令的每年计征5万先令,7百万---1.4千万每年计征165000先令,1.4千万---2千万每年计征385000先令。4.资本收益税在坦桑尼亚境内出售房产、金融资产等财产所获取的资本收益按10%的比例征收。5.个人技能和发展培训税根据雇主支付给雇员的月工资总额的6%计征,其中三分之二拨付财政部,三分之一拨付职业教育培训局。6.预扣税根据商业过程中可支付金额征收。预扣税源共15类,分别采取常住居民和非常住居民两种不同计征方法。(2)间接税及计征方法1.增值税由增值税注册人对货物和服务贸易按20%的标准支付,同时征收未注册增值税者产生的应纳进口税。所有年营业额超过2千万先令的经营者应当在30天内到增值税委员会申请注册。出口货物和服务贸易、技术及援助项目、慈善项目及教育机构等不征收增值税。2.印花税所有未注册增值税者均须交纳此税,征税内容为贸易营业额而非利润。综合协议税率为1.2%,租赁收入税率1.5%,其他4%,法律及商业证券按特殊税率征收(比如:租赁协议税率低于1%或1千万先令,年营业额超过1千万先令者按综合协议税率征收)。农产品销售加工贸易、增值税注册者、政府及私人教育机构的费用免征税。3.进口税根据CIF坦桑尼亚的进口价格征收,关税比率分别为0%,10%,15%,25%四种。零关税适用于初级原材料,基础设施投资所需的替代零部件、设备以及农业、渔业、家畜、医药、全拆的摩托车零配件、计算机、移动通讯设备等。10%的关税适用于半加工产品,工业零配件,窑用耐火砖,窑用冷却剂,弯头,窑用压缩配件等。15%的关税适用于完全加工产品,摩托车零配件,润滑油,钢笔笔尖等。25%的关税适用于最终消费产品。对来自东非共同体的进口货物分别按照全球税率水平(0%,2%,3%)的1/5,全球税率水平(0%,10%,15%,25%)的5%征收。4.消费税从价征收税率:5%适用于移动通讯服务,10%适用于四轮驱动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30%适用于高级消费品,如雪茄。从量征收税率:分别按不同税率征收,适用于烟酒,酒精,啤酒,软饮料,石油产品。(3)海关关税及通关程序1.坦桑尼亚海关的监管制度坦桑尼亚海关全称为“坦桑尼亚税务总局关税与消费税部”(CUSTOMSANDEXCISEDEPARTMENTOFTANZANIAREVENUEAUTHORITY)。它在税务局中与征收增值税和收入税以及其它税收的部门并立。坦桑税务总局归坦桑尼亚财政部领导。海关征税。坦桑海关对进口货物按照已公布的税率表征税。出口货物一般不设关税。在征收关税的同时还要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涉及的话)。这样,经过海关课税的商品,只要一经提出就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保税区和货物转运。坦桑尼亚目前没有保税的出口加工区,只有港口保税区。其进口货物在报关进口之前,可以存放于港口保税区。货物在报关前如果继续转运其它国家只收取保存费,不收税收。如果报关进口后又申请再出口,海关只退增值税不退关税。空运的转运管理办法和海运基本一致。坦桑也实行保税仓库制度。在货品出库以后才上税,并允许将库内货品免税退回境外。商检。坦桑尼亚没有设立自己国家的商检机构,通常委托瑞士的国际商检公司代为办理进口商检。2.关税计征制度坦桑尼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签字国。鉴此,坦桑尼亚必须履行包括海关估价协议(ACV)在内的WTO协议。在引用(ACV)的同时,对价值5000美元以下的货物,现行的装船前商检(PRE-SHIPMENTINSPECTION,PSI)和非装船前检查处理办法(NON-PSI)从进口申报表(IMPORTDECLARATIONFORM,IDF)到国内检验报告(INTERNALFINDINGREPORT,IFR)都将继续保留。这样做是为了覆盖进口到坦桑尼亚的商品全部范围。3.坦桑尼亚海关的报关和清关过程坦桑尼亚委托瑞士COTECNAINSPECTION商检公司作为坦桑海关指定的商检公司。凡中国货物向坦桑出口,要在出口报关的同时,取得COTECNA的商检证明(该公司在中国与中国商检部门有合作关系)。坦桑尼亚海关依照COTECNA的商检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坦桑尼亚海关在2000年底公布了该国海关进口货物的估价办法,至今仍然适用。在坦桑,几乎所有从事贸易的公司都可以申请进出口经营执照,但他们只能够通过清关公司才可以进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由清关公司报海关审核并代交一切税费,代理提货。一般代理报关费用为货物总值的0.5%。坦桑对进口货物通常征收增值税(20%)和关税(从5%到30%不等),对少数特定商品还征收数量不等的消费税。例如对高档轿车和彩色电视征30%的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卷烟、酒类等按每一数量单位征收一定金额的消费税。坦桑尼亚对进口农具和农机、计算机、抗疟疾和爱滋病药品免关税和增值税。坦桑尼亚对出口的矿产品、木材等资源性产品没有出口退税政策。相反,在申请出口批准时还要向管理部门交纳相当于货物10%金额的手续费。(二)其他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可享受100%资本返还;外国股东所得股息和分红可自由汇出;在资本投资回收(即公司利润与资本投资相抵)前,免缴所得税;企业可享受五年亏损补偿;资本投资回收后所得税为净利润的30%;免缴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为股息的10%;出口加工区免缴股息预扣税。坦桑尼亚是个经济落后的国家。但是其市场开放程度和贸易自由化程度却相对较高。不同国家的商人进入坦桑尼亚进行贸易或投资活动,并无国别歧视。不同国家的商品进入坦桑尼亚,除按照规定关税税率有所不同以外,在其他方面的规定也无差别。所有企业一经设立即享有国民待遇,与本国公民所开办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相同。只有在设立旅游业和矿业企业时要求坦桑尼亚公民至少占有25%股份。在进口方面,坦桑尼亚所规定的管制条款相对较少。除去国际公约规定的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等项要求各国加强管制的商品以外,其它商品一般不设进口许可证限制。很多在其他国家受到限制的进口货物,如旧设备、旧汽车、旧电器、旧服装和旧鞋等,在坦桑尼亚也允许进口。出口方面,出口产品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商品是被限制出口的,在坦桑尼亚是限制出口的。木材、矿产的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并在出口前交纳规定的税费。国际规定的保护动物或者这些动物的制品的贸易按照规定限制或者禁止。(三)投资鼓励措施(1)投资方式的规定: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外国投资允许有100%的股份在下列基础设施行业:高速公路建设、桥梁、电信、机场、铁路、自来水分布、电力。外国投资在当地并购企业没有硬性规定,根据公司法,需要通过律师重新起草公司备忘录,修改并购公司的备忘录,重新注册。(2)劳工政策1.劳工政策设立“劳工标准”以及规定雇主和雇员关系的立法和准则有:雇佣法令,工资条令,社会保障法,雇佣安全法令,工人补偿法令,非定居民雇佣条例,健康和安全法令等。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5个小时,若超过5小时,则须按标准工资的1.5倍支付。其他法定权益:雇主应为其雇员提供一些小额优惠补偿,比如:租房津贴、交通津贴等。雇主应当以其雇员名义支付:工资总额6%的技术培训税、基本工资10%的社会保障基金以及根据各地方政府的规定,按工资基数所支付的发展税。解雇费:按(年度工资)x0.0005x(服务年限)计算支付。因法律原因被解雇的人员不享有解雇费。外籍雇佣:在坦桑尼亚投资中心已申请投资优惠证书的投资者,根据工作需要允许雇佣5名外籍专家。工作效期为2年,到期需重新办理。社会保障:所有商业企业均须向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会(NSSF)申请注册。拥有坦桑尼亚国籍者均不能免除,外籍雇员如果能证明已经建立其他养老计划,可以免除。支付比例为基本工资的10%。2.劳工技术水平坦桑尼亚劳工技术水平较低,但劳工成本较高,从很大程度上影响坦桑尼亚的对外竞争力。(3)外汇管理坦桑尼亚是外汇管制较为宽松的国家。1.与坦桑商人做生意通常以美元作为支付和结算货币。对于大宗贸易,相关贸易公司只要向银行递交进口申请,并获得批准,就可以在结算时,凭进口单据按当时市场价格兑换和汇出美元。2.对投资项目或承包工程项目,坦桑政府保证可以通过任何经批准的商业银行无条件地以自由兑换货币汇出以下项目:①投资和经营所得的净利润和红利;②获得外国贷款所发生的费用;③按照投资法登记的任何技术转让协议所发生的版税和费用;④经营企业出售或清算所得的汇款(除去全部税收和其它债务之外的净收入)或投资所得的利息;⑤在坦桑尼亚企业中雇佣的外籍人士的报酬和其它津贴,在交纳所得税后的合法收入。(4)赴坦桑尼亚签证的申请和获准1.签证的申请中国公民进入坦桑尼亚则必须向坦驻该国使馆、高专或者领事处申请签证。如游客所在国没有坦桑尼亚使馆、高专或领事处,也无法从该地区最近的坦桑尼亚签证办公室获得签证,则可径赴坦桑尼亚,从任何一个入境处获取签证。
本文标题:坦桑尼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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