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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师大委字〔2014〕16号各党总支,各学院,党政各部门、各单位:《曲阜师范大学公文处理办法(试行)》、《曲阜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曲阜师范大学党政会议议题申报制度》、《曲阜师范大学信访工作实施办法》、《曲阜师范大学督办工作实施办法》、《曲阜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及会议请假管理规定》等文件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曲阜师范大学2014年4月17日-2-曲阜师范大学公文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鲁办发〔201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公文是学校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四条党委(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全校公文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党委(学校)办公室根据校党委和行政授权,可以党委(学校)办公室名义向各单位行文。各单位只能在职责范围内发布一般性工作通知,如确需以学校名义发文,须通过党委(学校)办公室行文。纪委、工会、团委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制发公文须经党委(学校)办公室备案,所发公文须抄报学校党委。-3-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五条学校主要使用的公文种类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及其他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三)通告。适用于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四)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任免和聘用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4-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六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我校党委行文用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文用“曲阜师范大学文件”、“曲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我校党委公文的版头有“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委会纪要”3种,行政公文的版头有“曲阜师范大学文件”、“曲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曲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纪要”-5-3种,此外还有“曲阜师范大学专题会议纪要”1种,均使用套红印刷版头,由党委(学校)办公室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规格印制。纪委公文的版头为“中共曲阜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工会公文的版头为“中国教育工会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团委公文的版头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分别由纪委、工会、团委根据公文规格印制。(五)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的文号包括曲师大委字、曲师大委任字,“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的文号为曲师大党办字,“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委会纪要”的文号为“曲师大党纪字”,“曲阜师范大学文件”文号包括曲师大校字、曲师大校任字、曲师大校聘字,“曲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文号为曲师大校办字,“曲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纪要”的文号为“曲师大校纪字”,“曲阜师范大学专题会议纪要”的文号为“曲师大校专纪字”。“中共曲阜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的文号为“曲师大纪委字”,“中国教育工会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的文号为“曲师大教工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的文号为“曲师大团字”。(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简称。-6-(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的普发性公文、翻印的公文、纪要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它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第七条公文具体格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4—2012)执行。第八条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文字自左至右横写,在左侧装订。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7-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行文规则第九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条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坚持制发文件确有必要,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公文;内容在媒体公开发布的,不再下发纸质公文;对于上级发布的文件,如未结合自身实际以公文形式提出贯彻落实措施的,不再印发正式公文或以学校名义转发。第十一条严格掌握公文制发规格。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能以普通函件发文的,不用正式文件;可以党委(学校)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以学校名义印发;文稿内容属部门职责范围的,可以部门通知印发,不以党委(学校)办公室文件印发;内容相近的多个文件,合并为一个文件印发。第十二条不得突击发文。各部门所拟文稿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在本单位和会签部门的运转时间,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前报送党委(学校)办公室审核、印制公文。从严控制以会议名义突击印发公文,会议确需发文,会议承办部门应先行请示相关领导,并提前草拟公文,按规定时间提前报送交办公室审核印制,防止文稿“带病”上会。第十三条各单位向学校提出的请示、报告等公务性材料,-8-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各单位无权对外发布正式公文,如确需代表学校发布一般性公务材料的,须经学校同意。第十四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单位。“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第五章公文拟制第十五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十六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它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如有分歧,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单位会签后报请学校协调或裁定。-9-(七)各单位应加强对公文起草工作的重视,不断提高公文起草水平。各单位负责人应当熟悉公文起草各项要求,必须主动参与重要公文起草并认真审核。第十七条各单位以学校或党委(学校)办公室名义行文,应当代拟文稿。(一)单位代拟文稿,应当经学校授权或者同意。(二)单位代拟文稿,应当由本单位专门岗位或有关人员审核,主要责任人审签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于正式公文印发前1周送党委(学校)办公室办理,不得直接送学校领导签发。分管校领导对部门直接报送的拟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不直接签发,转党委(学校)办公室按程序办理。第十八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党委(学校)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由相关部门会签文稿。(四)重要公文文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会议审议。(五)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10-(六)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第十九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具体按《曲阜师范大学公文处理退办规定(试行)》(校办字〔2007〕4号)执行。第二十条公文应当经学校有关领导审批签发。学校党委、行政重要公文由学校主要领导签发;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由分管领导签发。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公文,由学校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其他校领导签发。党委(学校)办公室根据学校党委、行政授权制发的公文,一般由党委(学校)办公室主任签发。领导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第二十一条审签和修改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毛笔和碳素、蓝黑墨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红色墨水等。签批、修改时应当在公文纸左侧留出装订位置。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二十二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三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11-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签字、盖章应当使用全名,做到清晰工整,签收时间应当注明年、月、日,紧急公文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签收时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来文单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登记内容包括:收文日期、发文字号、公文标题、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公文份数、主送机关、成文日期、分送范围、经办人等。(三)承办。来文由党委(学校)办公室主任批阅,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分两类:1.有明确要求的公文直接分送相关部门办理,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汇报办理情况。2.需要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的,先请相关领导阅示后,再送达相应部门按领导指示办理。(四)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
本文标题:)、《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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