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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下发《集团有限公司产权代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室:为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股权管理,落实《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基本权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加强对集团公司出资企业产权代表的管理,规范其行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规定,制定《集团有限公司产权代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2*集团有限公司产权代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股权管理,落实《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基本权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加强对集团公司出资企业产权代表的管理,规范其行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出资的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委派的产权代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代表,是指集团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其代表股东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权利。第四条同一企业有两名及以上产权代表的,由集团公司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产权代表。3第二章产权代表的职责第五条产权代表要依法维护国有产权和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对集团公司负责。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向集团公司报告任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产权收益状况、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决策事项等;(三)在召开股东会时,股东代表依据集团公司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四)董事、监事依据集团公司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在任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和监督权;(五)财务总监管理监督任职企业财务活动,监督其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列席董事会决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六)产权代表中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和监督,了解和掌握任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事项。第六条产权代表除以上职责外,要负责集团公司与任职企业其他产权代表之间的工作协调、沟通和交流,以及向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4第三章产权代表报告工作的形式和内容第七条产权代表报告工作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或电话等形式报告。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第八条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是指产权代表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任职企业上年度有关经营发展情况,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本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向集公司书面报告。第九条定期报告由首席产权代表向集团公司呈报,其它产权代表应在报告上署名。第十条不定期报告分为事前报告事项和事后备案事项。事前报告事项是指在召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前,产权代表应当将拟决议事项报告集团公司,并按照集团公司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事项。事后备案事项是指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后或重大事件发生之后,产权代表将决议事项或重大事件的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的事项。第十一条下列事项为事前报告事项:(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二)制订公司发展规划、投资计划;(三)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清算、重组、5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非职工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席、非职工监事等重大人事变动情况;(五)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财务总监年度工作业绩和任期工作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方案;(六)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外投资、担保、融资、转让或受让重大资产、转让股权等事项;(八)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含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商标品牌;(九)数额较大的对外捐赠;(十)其他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的事项。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为事后备案事项:(一)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二)因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核算产生的重大影响;(三)公司重大法律诉讼、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违法或刑事犯罪以及其他对集团公司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造成公司资产和权益损失的事项;6(四)产权代表按照集团公司指示对事前报告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五)其他应向集团公司备案的事项。第十三条产权代表对事前报告事项,应在收到召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会议有关内容、拟审议事项和拟表决意见报集团公司,紧急事项应立即报告,并按照集团公司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会后2日内将会议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集团公司。第十四条产权代表对事后备案事项应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集团公司,紧急事项应立即报告。第十五条产权代表不定期报告应包括:(一)召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及有关决议;(二)上报事项有关情况的说明;(三)有关重大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或咨询报告等;(四)产权代表明确的处理意见及依据;(五)其它有关文件和应说明的事项。第十六条首席产权代表上报不定期报告应充分征求其它产权代表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充分表述。对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产权代表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直接向集团公司报告。7担任监事的产权代表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就职权范围的事项直接向集团公司报告。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对需要明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或批复,但不得超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日期。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没有给予答复或批复的,产权代表可以本着维护出资人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接受产权代表报告工作的主体是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章产权代表的委派与管理第二十条产权代表的委派与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产权代表的委派、更换,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决定;(二)产权代表的履职情况,由集团公司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奖惩和任免的重要依据。;(三)产权代表的日常业务管理部门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财务部,考核评价部门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监督部门为集团公司内审部门和监事会。第?条对产权代表的考核包括工作业绩、履行职责情况、保值增值等。8(一)是参照几项主要经济指标,如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年总资产增长率、年净利润增长率、成长费用率等任职公司的绩效情况作为产权代表的硬性考核指标;(二)将是否切实维护集团权益,任职公司所有者权益每年是否保值增值、是否按出资者的意见行使权利、请示报告的程序是否按制度规定执行等作为软性指标对产权代表进行考核;(三)对以上两种指标,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并制定标准值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将按照有关程序取消产权代表资格:(一)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产权代表职责和报告责任的;(二)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或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三)未经批准不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四)未按集团公司意见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表决权的;(五)经考核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六)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各种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七)因重大过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八)有损害集团公司权益的其它行为的。9第二十二条产权代表可以提出辞职。辞职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前报集团公司批准。批准前,产权代表应尽诚信义务并待批准后方可离职。对无故辞职、离职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害的,负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产权代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应责任:(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对应报告事项未按规定报告且未及时纠正的;(三)在报告中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事实和情况的;(四)严重不负责任,上报情况失真,造成上级决策失误的;(五)发表意见时严重违背集团公司意见的;(六)未按照集团公司的指示行使表决权的;(七)未按照集团公司的批复意见执行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国家对上市公司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集团各级权属企业应按办法定制定相应产权代表制度。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10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浙国资发〔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政府或省国资委向由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就个人履行职责情况及本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的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国有产权代表,是指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派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授权职权的人员。第四条国有产权代表应正确履行省国资委授予的职权,切实维护国有股东的权益。第五条履行本报告制度职责的主要责任人是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具体指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中的董事长及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二)国有控股企业中,由省国资委依据投资比例推荐并经法定程序选举的董事长,或经省国资委特别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之一;(三)国有参股企业中,由省国资委依据投资比例推荐并经法定程序选举的董事,其中,有两名以上的(含两名),由省国资委指定一名为国有产权首席代表。第六条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就有关事项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其他国有产权代表也有向省国资委报告情况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报告事项第七条每年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向省国资委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具体包括个人履行职责情况、企业经营中影响到国有股东权益的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等有关情况。11第八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的重大事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在会议召开前10天,将有关拟表决事项的意见和理由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对此报告有反馈意见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将有关意见传达给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并一致按照省国资委的意见在会上行使表决等相应职权。省国资委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报告人意见。第九条对于公司章程中列入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决策事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提请企业按照规定程序事先向股东(大)会提请审议,并同时向省国资委报告。第十条有下列事项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及时将有关内容向省国资委报告:(一)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省国资委批复事项所做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二)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可能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三)因被投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本企业投入的资本及权益减少10%(含)以上的情况;(四)本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五)标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法律诉讼案件及其他或有事项;(六)本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领导人员有重大违法违纪情况;(七)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八)认为须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章报告管理第十一条对本制度规定的上述报告事项,除明确规定外,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国资委。第十二条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在报告中书面表明个人对所列事项的意见,并签署个人姓名。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可就报告事项征求企业其他国有产权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表述。第十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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