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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与经济补偿金1.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期限限制2.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终止限制解除情形经济补偿金⑴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应得工资,不是实得工资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实物收入六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属于经济补偿金基数范围:(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各种奖项、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⑵经济补偿支付期限: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07年12月31日以前,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欠工资的、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的,25%⑶经济补偿特别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解除或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提出a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b固定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提供条件维持或提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c固定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提供条件降低—支付经济补偿金(期限:08年1月1日至劳动期满时为止)d无固定期限合同,30天通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提出a劳动期限内,协商一致解除,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12月31日前,工龄超过12年的,12个月封顶,不满一年得按一年算+2008年1月1日后的补偿金)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b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期限:08年1月1日至合同期满时为止)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从第二天开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手续的,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单位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国家没有规定,上海没有规定,江苏、北京、浙江、天津有规定江苏—前12月日平均工资,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浙江—应当,没有赔偿金规定北京—上月日平均工资,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天津—支付一个月工资,视为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预告解除—30天(正式录用)—3天(试用期期间)在预告期内离职,单位如能证明因员工离职导致的损失,则可以主张。注意:书面—口头的,无其他证明,则单位没有证明通知—直接递送—单位不承认收到—邮寄—单位无法不承认经济补偿金: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8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2个)(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时期限、足额限额)(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足额或欠缴?)(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000元规定?)(五)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八)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难以界定!)(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指向不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8项,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两项单位不需要第二项,经济补偿金—07.12.31前a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所欠工资报酬的25%b支付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即时解除—第39条(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4个条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个条件(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四个条件:1.在招聘广告、员工手册中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2.对该“录用条件”向应聘者告知或者公示3.在试用期结束前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考核4.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送达给员工(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个条件1.规章制度:《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9条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严重违反”: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和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为准。单位之间差别很大,法律很难界定,最好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3.用人单位做好记录,注意取证。(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容易界定、程度不容易界定2.“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3.做好记录,注意取证提示:在规章制度中界定清楚(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1.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等,用人单位不能接触劳动合同,只能以规章制度处罚。2.“严重”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劳动者兼职的具体行为来判断。如果影响轻微,企业不能解除。3.收集对方在别的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有一定难度。(五)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1.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2.胁迫是指以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已真实意思的表示行为3.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的表示。上述行为都是当事人违背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采取非真正自愿的行为签订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4)企业职工卖淫、嫖娼等非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涉嫌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的—可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劳动教养—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动教养的事实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不是法律依据,所以建议用人单位直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乙方被劳动教养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第40条)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替代通知金—上个月工资标准)(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1.支付经济补偿金(07年以前+08年以后)2.解除,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3.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医疗期?医疗期表格总工作期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应给与的医疗期计算周期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6个月5年以上6个月12个月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12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15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18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24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备注:患特殊疾病,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但医疗期延长不超过5年。(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支付经济补偿金(07年12月31日前工龄超过12年的,存在12个月封顶+2008年1月1日后的补偿金)2.“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26条要经过考核岗位职责明确细化或劳动合同中员工工作责任明确3.“调岗”不需要劳动者同意,可单方调整4.忠诚度高,业务欠缺—培训忠诚度不高,条件一般,企业不想留用的—调岗(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支付经济补偿金2.“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27条(经济性裁员)所列客观情况。“经济效益下滑”?经济性裁员实体性条件—四种情况(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序性条件公布方案,办理手续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听取意见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修改和完善提出裁减方案提前30天通知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经济性裁员条件严格性,程序复杂,建议企业最好利用一般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来应对。支付经济补偿金前两项(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07年12月31日前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08年以后后两项08年1月1日后起算劳动合同的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前面已讲(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经济补偿金(08年1月1日后起算)(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经济补偿金(08年1月1日后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解除与经济补偿金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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