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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进出口许可 > 第1章 概述-SOLAS及ISPS
船舶保安意识保安职责船舶安全管理教研室黎泉18941134297综合楼303室第一章概述第二章船舶保安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章识别船舶保安风险与威胁第四章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第五章船舶保安措施的实施与维持第六章船舶防海盗及武装挟持第七章船舶保安设备的操作、测试和校准第一章概述第一节SOLAS公约第XI-2章第二节ISPS规则主要内容第三节STCW公约2006、2010年修正案新增强制性要求第一节SOLASA公约第XI-2章海上保安法律体系的核心:“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规定了缔约国政府、公司、船舶、港口设施在保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监督和履行、等效措施等内容XI-2章包括13条条款1.定义2.适用范围3.缔约国政府的保安义务4.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5.公司的具体责任6.船舶保安警报系统7.对船舶的威胁8.船长对船舶安全和保安的决定权9.控制和符合措施10.对港口设施的要求11.替代保安协议12.等效保安安排13.资料的递交1.定义(1)船/港界面活动(2)港口设施(3)船到船活动(4)指定当局(5)保安事件(6)保安等级(7)保安声明(8)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9)经认可的保安组织(1)船/港界面活动船/港界面活动(Ship/PortInterface),是指当船舶受到往来于船舶的人员、货物移动或港口服务提供的直接和密切影响时发生的交互活动。(旅客上下船、集装箱装卸、散油过驳、引航、下锚起锚、污水处理、水电连接)(2)港口设施港口设施(PortFacility),是指由缔约国政府或由指定当局确定的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其中包括锚地、侯泊区和进港航道等区域。(3)船到船活动船到船活动(ShiptoShipActivity),是指涉及物品或人员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的任何与港口设施不相关的行为。(4)指定当局指定当局(DesignatedAuthority),是指在缔约国政府内所确定的负责从港口设施的角度确保实施本章涉及港口设施保安和船/港界面活动规定的机构或行政机关。缔约国政府:交通部指定当局:交通厅主管机关:海事局(主管船舶和船员)(5)保安事件保安事件(SecurityIncident),是指威胁船舶(包括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和高速船)、港口设施或任何船/港活动界面或任何船到船活动保安的任何可疑行为或情况。(6)保安等级保安等级(SecurityLevel),是指企图造成保安事件或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1:常规2:附加3:特别(7)保安声明保安声明(DeclarationofSecurity),是指船舶与其所从事活动的港口设施或其他船舶之间达成谅解的书面协议,规定各自将采用的保安措施。港口保安等级船舶:船舶提升等级船舶保安等级港口:保安声明(8)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于2002年12月12日以决议2通过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该规则由A部分(其规定应被视为具有强制性)和B部分(其规定应视为建议性)组成。(9)经认可的保安组织经认可的保安组织(RecognizedSecurityOrganization,RSO),是指经授权开展本章或ISPS规则A部分所要求的评估、核验、批准或发证活动的具备适当保安专长并具备适当船舶和港口操作方面知识的组织。(9)经认可的保安组织2.适用范围船舶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除外:军舰、海军辅助船、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港口设施SOLAS公约第XI-2章适用于为上述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对于其境内主要用于非国际航行船舶,但仅偶尔需要为抵港或离港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缔约国政府在开展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基础上,决定这些港口设施在何种程度上适用第XI-2章和ISPS规则A部分的相关章节。2.适用范围3.缔约国政府关于保安的责任(1)主管机关应为悬挂其船旗的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并保证向其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2)缔约国政府为其领土内的港口设施和进入其港口前的船舶或在其港口内的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并确保向他们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1)公司与船舶均应符合本章和ISPS规则A部分的相关要求,并须考虑到ISPS规则B部分的导则。对船舶的符合情况,应按ISPS规则A部分的规定予以核验和发证。(2)船舶应符合缔约国规定的保安等级要求,应对向更高保安等级的改变做出迅速反应。4.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3)如果船舶不符合本章和ISPS规则A部分的要求,或不能符合主管机关或另一缔约国政府规定的适用该船舶的保安等级要求,则船舶应在进行任何船/港界面活动之前,或在进港之前(以先者为准)将此通知适当的主管当局。公司应确保船长在船上始终有最新的信息可提供给缔约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以便其用以确定由谁负责指派船员或在船上受雇或工作的船员或其他人员、由谁负责决定船舶的使用以及谁是租船合同的各方。5.公司的具体责任XI-2章第6条要求船舶配备船舶保安警报系统,该系统启动后,应能向指定的主管当局传送保安警报,确定船舶身份、船位并指出该船的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受到危害。该系统报警时,不在船上发出任何警报。6.船舶保安警报系统XI-2章第7条要求缔约国政府应提供一个联络点,船舶可向其求助并报告所发现的保安问题。如果有关缔约国确定在其附件水域存在着对船舶的威胁,应向船舶及其主管机关通报当前的保安等级、船舶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沿岸国决定采取的保安措施。交通部搜救中心:(1)接收报告(2)播报7.对船舶的威胁XI-2章第8条规定船长在船舶安全和保安方面的权利。船长根据其职业判断而作出的为维护船舶安全或保安所必需的决定,应不受公司、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人员的限制,包括拒绝人员(那么被确定为缔约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人员除外)或其物品上船和拒绝装货,包括集装箱或其他封闭的货运单元。8.船长对船舶安全和保安的决定权如果在船舶操作中出现适用于该船的安全和保安要求发生冲突的情况,船长应满足为维护船舶安全所必需的要求,并采取临时性保安措施,同时通知主管机关,并视情况通知该船所在或准备进入港口的缔约国。主管机关应确保此类冲突得以解决,并最大限度地避免最次发生的可能性。偷渡:保安事件-抓、盘问、搜物品同伙偷渡者有炸弹:威胁安全-扔海里8.船长对船舶安全和保安的决定权8.船长对船舶安全和保安的决定权老大老二XI-2章第9条规定了对在港船舶的监督。对船舶的监督检查采用传统的港口国监督机制(PortStateControl;PSC),授权的官员有权检查“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是否符合规定。(SOLAS/MARPOL/STCW)要求船舶提供的信息包含:船舶保安证书和签发机关、船舶保安等级、以前挂靠港口的保安等级、以前挂靠港口时采取的特别的和附加的保安措施。增加了把船舶驱逐出港的措施。(整改、罚款、滞留)9.监督和符合措施XI-2章第10-13条规定了对港口设施的要求、替代保安协议、等效保安安排和信息交流等。第二节ISPS规则的主要内容ISPS规则由序言、规则A、规则B三部分组成。A是强制性要求。B是建议性的,为A实施作指导。–1总则–2定义–3适用范围–4缔约国政府的责任–5保安声明–6公司的义务–7船舶保安–8船舶保安评估–9船舶保安计划–10记录–11公司保安员–12船舶保安员–13船舶保安培训操练和演习–14港口设施保安–15港口设施保安评估–16港口设施保安计划–17港口设施保安员–18港口设施保安培训操练和演习–19船舶的验证和发证A和B的内容在编排格式上相互对应ISPS规则的目的–建立国际合作框架:建立一个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航运业-港口业保安的国际合作框架。–规定各自责任:确立各方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的保安的作用和责任。–收集交流信息:确保及早和有效收集并交流保安信息。–提供保安评估方法:提供一套用于保安评估的方法,确定对保安等级发生变化作出反应的计划和程序。–树立信心:树立对具备海上保安措施的信心。适用范围适用于1.各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2.为此类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不适用于•军舰•海军辅助船•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并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指定当局(负责港口设施保安)主管机关(负责船舶保安)缔约国政府认可的保安组织认可的保安组织认可的保安组织ISPS对缔约国的要求交通部交通厅海事局船级社可由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替代:批准船舶保安计划及其后的修订并进行测试。审核船舶是否符合SOLAS公约和ISPS规则A部分规定,并向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不可由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替代:规定船舶(本国的船、在本国港的船)保安等级并向船舶通报有关保安信息。规定关于保安声明的要求。包括船舶核实签署。(船舶与其所从事的港口设施或其他船舶之间达成谅解的书面协议,规定各自将采取的保安措施。)向国际海事组织通报公约和规则要求的保安信息。确定指定当局、指定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评估、计划以及其后续修订内容。港口国监督职能。建立联络点、身份证件核实程序。特例:等效保安安排•主管机关可以允许悬挂其国旗的某一特定船舶或一组船舶实施等效于ISPS规则A部分所述措施的其他保安措施,但此类保安措施至少须与规则A所述措施同样有效。允许此类保安措施的主管机关应将有关细节通报IMO。•缔约国政府可以允许其境内的某一特定港口设施或一组港口设施实施等效于ISPS规则A所述措施的保安措施,但此类保安措施至少须与ISPS规则A所述措施同样有效。允许此类保安措施的缔约国政府应将有关细节通报IMO。保安等级(LEVEL1,2,3)•规定在某一特定时间内的保安等级是缔约国政府的责任•该等级适用于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等级1—普通状态•船舶和港口设施在此等级正常工作–保安等级2—加强状态•此等级适用于保安事件风险加大的情况–保安等级3—特殊状态•此等级适用于有发生保安事件的可能或出现迫在眉睫的保安威胁的一段时间ISPS对公司和船舶的基本要求•船公司应为公司制定一名或数名公司保安员(根据船舶的数量和种类确定),并为每艘船舶指定一名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负责确保船舶开展保安评估,制订船舶保安计划•船舶保安员负责船舶日常营运的保安工作•适用规则内的所有船舶需配备经主管机关或其认可机构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船舶需持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公司保安员、船舶保安员和其他负有保安职责的船上和岸上人员的知识培训、演练和演习要求。ISPS对港口设施的基本要求•开展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制订、评审、批准并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作为缔约国政府,应指定并通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应涉及的各保安等级的应对措施,包括在何时要求提交保安声明。保安声明•明确港口设施与船舶各自的保安要求和职责–船方(1份):船长或船舶保安员–港口设施(1份):港口设施保安员或缔约国政府决定的负责岸上保安的代表–一般船舶保安等级高于对方,会要求提交保安声明。–保存期限:缔约国政府规定港口设施,主管机关规定悬挂其国旗的船舶。ISPS规则内容的归纳•三个保安员•两个保安评估•两个保安计划•一个保安证书•一个保安声明用监督机制检查实施的情况(即XI-2/9监督和符合措施)第三节STCW公约海上保安三项适任标准•对船舶保安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STCWA-VI/5“签发船舶保安员专业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并规定了最低适任标准,2008年1月1日生效。STCW公约2010修正案对有关海员保安适任标准的新规定(1)确保船舶保安员得到处置海盗事件的适当培训的新规定。船舶保安员应熟练理解有关公约、规则及IMO通函中有关防海盗及武装劫持要求的培训,演习和演练的知识及发生海盗及武装劫持事件时可以使用的设备和系统等。(2)新增海员保安培训的三项适任标准(针对与保安有关的熟悉培训、保安意识培训、承担指定保安职责海员的培训做出的)和两个持证要求(保安意识培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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